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一)、(二)项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⑦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⑧、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⑨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矿长职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4日13时30分左右,萍乡市莲花县兴隆煤矿(乡镇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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