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试复习资料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新司发【2010】52号通知文件“各矿以《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新编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和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培训和考试,集团将对部分人员进行抽考,集团对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层及以上干部分单位集中统一考核。”的要求,集团公司在六月份将对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层及以上干部(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干部)分单位集中统一考试。6月3日前,各矿将参加考试人员花名册上报集团安监部和劳人部。
2、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3、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4、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5、第五十条第三款:“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6、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7、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8、第一百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三)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
“(四)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五)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当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六)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七)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当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0—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八)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9、第一百四十八条:“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三)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四)利用瓦斯时,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风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用于内燃机发电或作其他用途时,瓦斯的利用、输送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0、第一百七十六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为突出煤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被鉴定为突出煤层的。
“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井,其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11、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方可用远距离爆破揭穿(开)煤层;若经检验措施无效,必须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方可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12、第二百零九条:“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13、第二百零九条:“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采掘工作业时,隔离式自救器应当悬挂或存放在其3m的范围内。”
14、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15、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16、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7、第二百七十三条“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18、第二百七十四条:“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
19、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和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20、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1、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2、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3、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4、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5、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6、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7、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8、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9、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10、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1、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12、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13、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14、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15、第七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6、第七百三十九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表26要求。
表26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10~<50
50~<80
≥80
10
2
2
2
3.5
1
0.5
0.3
17、第七百四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18、第七百四十一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19、第七百四十二条
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0、第七百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
(二)铅、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质,每3个月测定1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6个月测定1次。
(三)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21、第七百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二)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三)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22、第七百四十五条
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
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23、第七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24、第七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25、第七百四十八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26、第七百四十九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7、第七百五十条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三、江苏煤矿《新编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1、安全诚信建设 P9
2、本质安全的内涵 P10
3、瓦斯治理总体要求 P14
4、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P17
5、追查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P20
6、“无尘化”管理标准 P23
7、隐患 P23
8、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P49
9、煤矿“三基”建设 P49
10、安全诚信建设的原则 P56
11、安全诚信自律规范 P57
12、安全诚信道德规范 P58
13、安全失信 P59
14、安全失信的类型 P59
15、创建安全诚信企业必须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P60
16、煤矿应急救援 P149
17、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 P149
19、应急救援的四种类型P150
20、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P151
21、应急演练要求P152
22、手指口述操作法P8
2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P50
四、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规定
1、2010年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以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为核心,以培训教育、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为基础,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反“三违”和隐患专项整治活动为抓手,以现场监控为重点,以科技进步和技术装备为支撑,以安全投入为保障,通过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班组建设和安全队伍建设,督促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矿区和谐,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集团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新司发【2010】1号)
2、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对本企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及每个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充分、切实地履行好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新司发【2010】1号)
3、围绕“矿无重伤、区无轻伤、班组无严重三违、个人无一般三违”的安全目标开展安全管理与责任考核工作。(新司发【2010】1号)
4、全面推行“三按”管理,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建立按规范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的“三按”管理机制。(新司发【2010】1号)
5、建立健全建设项目 “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新司发【2010】1号)
6、强化三支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矿级领导的安全法制观念和决策与驾驭安全生产的能力;中层管理人员的安全执行能力、创新能力、事故防控能力;操作人员的危险识别、事故防范应对和现场操作能力。(新司发【2010】1号)
7、矿井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进行,与工人同下同上;生产安全系统管理人员巡回检查,抓住重点、抓住关键、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消灭死角。(新司发【2010】13号)
8、强化中夜班(16时—24时与0时—8时班次)、节假日的现场管理,节假日及特殊重要时期每个班次必须明确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干部带班下井。(新司发【2010】13号)
9、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矿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他矿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矿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含副职)每月不少于18次。(新司发【2010】13号)
10、推行“质量零缺陷”、“文明环境零落地”、“安全无隐患”管理标准,推动质量标准化向细化、量化、美化上发展,力求实现井上下全面、动态达标。(新司发【2010】31号)
11、坚持实行开拓及重点准备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开拓及重点准备工程质量档案,完善矿井各类工程移交验收制度。矿井在单项工程开工前,要与施工区队签订安全质量保障责任状,层层建立企业负责人和工程负责人质量抵押金制度。(新司发【2010】31号)
12、进一步搞好样板头面、标准化线路和峒室的创建,建设“示范科区”、“示范班组”、“示范岗位”,坚持典型引路,实施“点面达标向系统达标延伸,硬件达标向软件达标延伸,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延伸,生产生活环境达标向美化亮化延伸”等四个延伸,定期召开质量标准化促进会、现场会。(新司发【2010】31号)
13、安全质量标准化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和地面设施等八个专业。(新司发【2010】31号)
14、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三个等级:
一级:标准化各专业得分为均在90分及以上。
二级:标准化综合得分为80-90分(含80分),各专业得分为均在80分及以上。
三级:标准化综合得分为70-80分(含70分),各专业得分均在70分及以上。(新司发【2010】31号)
15、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16、“安全生产月”的各项活动要紧紧围绕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以“预防为主、落实责任”为重点,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推动安全发展,促进全集团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
17、“安全生产月”期间,每周都要安排一个主题进行重点宣传。第一周是“安全生产宣传周”,第二周是“安全文化和科技普及周”,第三周是“安全生产宣传咨询周”,第四周是“应急预案演练周”。
18、开展以“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强化一线教育管理”为主题的“安康杯”竞赛活动。
19、开展以“安全生产,青年当先”为主题的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
20、《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 A )等内容。
A应急救治措施 B逃生路线 C岗位操作规程
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 A )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A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B安全管理人员 C特种作业人员
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 A ),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A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 B请示领导、获得批准
C保持物件完整、保证现场痕迹不受破坏
23、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设专人负责地压监测,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 B )。
A立即上报矿长批准,将人员撤离
B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C将情况告知作业人员,建议人员撤离
24、使用灭火器扑灭初起火灾时要对准火焰的( C )喷射。
A上部 B中部 C根部
25、扑救电气火灾,首先应做的是( B )。
A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B切断电源
C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26、《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B )的应急管理体制。
A预防为主 B属地管理为主 C政府主导
27、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 C )的原则。
A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C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28、《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A自愿 B有义务 C没有义务
2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分为四级预警,其中最高级别为( A )预警。
A红色 B黄色 C蓝色
30、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C )和社会安全事件。
A地质灾害 B森林火灾 C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