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县大田煤矿(整合)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作者:佚名
2011-03-09 20:20
来源:本站原创
1 项目概况 1
1.1 项目名称、建设性质、规模及建设地点 1
1.2 地理位置及对外交通 1
1.3 项目工程概况 1
1.4原煤矿主要环境问题及“以新带老”措施 3
2 项目环境影响、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3
3环境风险 12
4 环境经济损益 13
5 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 13
6 环境可行性 13
7 总体结论 14
8 要求与建议 15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建设性质、规模及建设地点
项目名称:水城县大田煤矿(整合);
建设单位:水城县大田煤矿;
建设地点:水城县化乐乡五星村;
建设性质:整合扩建;
建设规模:整合后原煤生产能力30万t/a;
服务年限:设计服务年限22a。
1.2 地理位置及对外交通
1)地理位置
大田煤矿(整合)位于水城县化乐乡五星村,井田范围跨五星村、化启村及化乐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5°12′00″~105°13′14″,北纬26°28′38″~26°29′14″。
2)对外交通
大田煤矿(整合)距水城县城直线距离约26km,距化乐乡政府所在地约1km。矿井工业场地已有公路与S102省道公路相接,交通较为方便。
1.3 项目工程概况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等四县(区)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06]205号),水城县大田煤矿由原水城县大田煤矿、合理煤矿整合扩界而成,整合规模为9万t/a。
根据贵州省国土厅2008年12月2日颁发的水城县大田煤矿《采矿许可证》,大田煤矿(整合)规划生产能力变更为21万吨/a。
现根据贵州省煤炭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大田煤矿(整合)设计生产能力再次作变更,设计生产能力由21万t/a变更为30万t/a。
大田煤矿(整合)资源总量2876万t,工业资源/储量为1570万t,设计资源储量为1437.20万t。因32号煤层St、d>3%,设计未开采,扣除32号煤层储量及永久煤柱损失后,矿井获得设计可采储量861.95万t,设计服务年限22a。
矿井开采2、3-1、5、6-1、6-2号5层煤,煤类为瘦煤,煤质具有中灰分、中高硫、低挥发分、高~特高热值特征。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井口及工业场地选择在水城县化乐乡化启村化启寨南面200m的平缓坡地上。
井田划分为一个水平上、下山二个采区开拓全井田,上山采区为一采区,下山采区为二采区,水平标高为+1350.0m。
矿井首采一采区,首采煤层为2号煤层。
设计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采煤工艺为高档普采。
矿井采用分区抽出式通风方式,回采工作面和各掘进工作面均采用独立通风,掘进工作面为压入式。
矿井按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煤层容易自燃设计和管理。
设计采取本煤层、邻近层和采空区综合瓦斯抽采方法,设置高、低压两套瓦斯抽采系统,后期瓦斯抽放稳定后在工业场地建设瓦斯发电站对瓦斯进行综合利用。
井下原煤由主斜井胶带运输机运出,转载后经胶带机运至棚架式储煤场,再由汽车装车外运。
井下掘进矸石由副井提出后,用矿车沿等高线运至排矸场排弃。
设计推荐矿井工业场地主斜井井口东南面直线距离约550m处溪沟水经净化、消毒后做矿井生活、消防用水水源;推荐经工业场地井下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矿井水,作矿井生产系统供水水源。
设计在工业场地设井下水处理站对矿井水进行处理,处理站处理规模为3600m3/d,
设生活污水处理站对工业场地生产、生活污废水进行处理,处理站处理规模为240m3/d。
设计在工业场地设锅炉房一座,选用2t/h和1t/h卧式链条炉排蒸汽锅炉各一台作为本矿采暖供热设备,采暖期运行两台,运行16h,非采暖期运行2t/h型一台,运行12h,烟气经除尘脱硫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燃料采用本矿井生产原煤。
本矿井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化乐35kV变电所不同10kV母线段,矿井总容量3930.60kw,矿井年耗电944.25万kw·h,电耗约31.48kw·h/t 。
本矿井原煤主要供给水城电厂、发耳电厂作发电用煤,同时供洗选厂作洗选原煤,原煤洗选后洗精煤供焦化厂作炼焦配煤和煤化工企业用煤。
矿井在籍总人数514人,出勤人数395人,矿井全员效率为2.68t/工。
本项目建设总投资16982.18万元,环保工程投资1203.24万元,项目环保工程投资占项目基建总投资的比例为7.09%,环保投资适中。
1.4原煤矿主要环境问题及“以新带老”措施
1)主要环境问题
原矿井造成的主要环境问题为煤矿开采造成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以新带老”措施
本工程“以新带老”措施主要针对原煤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及迹地提出综合治理及恢复措施,环评要求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对原煤矿进行矿山综合治理。
2 项目环境影响、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2.1生态环境影响及生态保护措施
1)生态环境现状及保护目标
矿区位于滇东高原向黔中高原过渡地带,为构造侵蚀、剥蚀中山地貌。评价区内水土流失以水力侵蚀为主,为中度水土流失区,平均土壤侵蚀模数为2719.46t/(km2·a),容许土壤侵蚀模数为500t/(km2·a)。
本评价区为典型的农业生态环境区,目前区内农业生态系统基本稳定,环境质量整体尚好;评价区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和文物古迹等环境敏感目标,未见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评价范围内土地、植被、野生动植物、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等。评价范围内受地表沉陷影响的村寨房屋、公路、矿井进场道路、矿井地面建(构)筑物等纳入保护目标。
2)施工期生态环境影响与保护措施
矿井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将破坏其用地范围内的农作物和天然植被,增加裸露面积,并可能引起局部的水土流失,从而对区内生态系统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施工期应采取如下保护措施:
(1)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建设单位应结合本矿井工程占地、植被破坏情况,认真做好施工期的水土保持及生态恢复、建设工作;完善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设立环境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能,落实生态影响防护与恢复的监督管理措施。
(2)水土流失的防治措施:施工中不得将临时堆放土石方任意弃置,以免遇强降雨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在地面施工过程中对于施工破坏区,施工完毕要及时平整土地,并种植适宜的植物,以防止发生新的土壤侵蚀;对于矿井场地施工区,水蚀加剧,为避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应考虑采取设置排水沟等相应的工程措施。
(3)植被的保护和恢复措施:设计阶段要优化总体布局,新增用地要尽量少占用林地、灌丛、天然草地等植被较好的地块,以减少对表土和植被的破坏、产生新的水土流失;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尽量将施工临时用地布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将临时占地面积控制在最低限度,以免增大土壤与植被的破坏面积;保护和利用好表层的熟化土壤,施工中应对占用耕地表土进行剥离,并将耕地表土妥善堆存,待矿井开展土地复垦时使用。
3)运营期生态环境影响及生态保护措施
(1)生态系统稳定性影响
本矿井开发后区域生物量的减少程度对评价区生态系统稳定性影响是可以承受的。本矿在生产运行期间,不会出现大面积的积水沉陷区,基本不会改变井田内现有土地利用系统,受沉陷影响的农田和林地大部分可通过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恢复其原有生产力,地表沉陷对矿区生态环境的总体异质化程度影响较小。
(2)地表沉陷对地形地貌的影响
预计本矿井开采后造成地表沉陷表现形式,主要是以地表裂缝、局部塌陷、崩塌和滑坡等现象为主,不会象平原地区那样形成大面积明显的下沉盆地,地表也不会形成大面积的积水区,地表沉陷对区域地表形态和自然景观影响主要表现在采空区边界上方的局部区域内。
(3)地表沉陷及工程占地对地面设施的影响
矿井首采区开采后受地表沉陷影响,预计有1个村寨的房屋(后寨,共66户,297人)、一所学校(化乐小学,师生共340人)将受到地表沉陷Ⅳ级破坏,需进行搬迁安置;后期全井田开采后(除首采区外)还有1个村寨的房屋(岔河,共44户,179人)将受到地表沉陷产生的Ⅳ级破坏需搬迁安置。
化启寨与排矸场有山体相隔,大部分房屋不受溃坝环境风险的影响,但有部分零星房屋(化启寨,共5户,21人)处于排矸场溃坝影响范围内,需进行搬迁安置。
矿井主要建(构)筑物集中于工业场地,设计采取了对工业场地留设保护煤柱措施,地表沉陷对矿井工业场地影响较小。
由于地面爆破材料库为单独建筑,不能采用留设保护煤柱措施,地面爆破材料库将受地表沉陷破坏影响,矿井应根据影响发展情况采取加固维修工程措施予以保护,或采取易地搬迁措施。
矿区内道路主要为乡村公路和矿井进场道路,乡村公路为Ⅲ级公路,由于设计采取了留设保护煤柱措施,地表沉陷对井田内的乡村公路影响较小。地表沉陷对矿井进场道路影响较大,但可以采取随沉随填,填后夯实的措施来保持原有道路的高度和强度,以保证区内道路的通车功能。
(4)地表沉陷对耕地、林地的破坏
矿井全井田开采后受沉陷破坏的耕地总面积为88.47hm2,其中受轻度破坏56.77hm2,受中度破坏28.53hm2,受重度破坏3.17hm2。
矿井全井田开采后受沉陷破坏的林地总面积为0.08hm2,破坏类型为重度破坏。
(5)地表沉陷对水土流失的影响
矿井开采后会加重局部区域的地面侵蚀和水土流失,特别是重度破坏区,但不会改变区域原地面总体侵蚀和水土流失级别,通过沉陷区土地复垦与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矿井建设可有效控制评价区内的水土流失。
(6)地表沉陷对矿区地表水体的影响
流经矿区东边缘的猫化河在地表沉陷影响范围之内,猫化河矿区段将受到矿井开采的影响,矿井按环评要求留设河流保护煤柱后,预计矿井开采对猫化河影响很小。
(7)地表沉陷对地质灾害的影响
本矿井地下开采产生的地表沉陷,将对位于矿区南部的崩塌(BT)有影响,将使崩塌(BT)进一步发育,矿井必须采取相应工程治理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
4)沉陷区土地复垦与生态综合治理方案
(1)土地复垦规划
根据水城县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复垦方案,对不同类型的沉陷土地应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案进行综合治理,环评要求土地复垦按国土部门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
(2)基本农田恢复与补偿
矿井投入生产营运后,评价要求由建设单位出资,对受地表沉陷中度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土地复垦,对受地表沉陷重度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经济补偿。
(3)生态恢复及补偿资金
矿井服务期满后,耕地和林地的土地复垦和补偿费用合计为209.72万元,建设单位应设立专用帐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年或按实进行提取。
5)闭矿期生态保护措施
矿井服务期满后地表移动变形影响需采取营运期的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措施,使被破坏的土地、农田得到治理,植被得以恢复,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积极开展堆存矸石的综合利用,减少堆存量,采用营运期的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措施对排矸场进行综合治理,所占用的土地恢复其原有功能。妥善处理工业场地各种建筑设施。
2.2 地表水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1)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及环境保护目标
本矿井工业场地排污受纳地表水体为猫化河、马场河,水质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表明,评价区地表水体水质较好,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地表水保护目标为猫化河及其支流大树脚小溪、已得冲小河;马场河。
2)施工期地表水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对于矿井井筒、井巷建设过程中排放的井壁淋水和井下施工废水,环评要求先行建设整合矿井井下水处理站,井下涌水及施工废水进入先行建设的井下水处理站处理,整合矿井井下水处理站未建成前,进入现有沉淀池加药混凝沉淀处理,处理后复用于井下及地面生产系统防尘洒水,剩余排放。
先行建设矿井生活废水处理站,食堂污水和日常生活污废水采用先行建设的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未建成前在施工场地使用旱厕所,修建隔油沉淀池(5m3×2)集中收集生活污废水,生活污废水经隔油、沉淀等措施处理后,复用于施工用水及场地洒水防尘,剩余排放。
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期对猫化河、马场河水质现状影响较小。
3)运营期地表水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本矿井井下正常排水量为2400m3/d,矿井拟设一座处理规模为3600m3/d的井下水处理站对矿井水进行处理,环评要求采用混凝沉淀+过滤+部分深度处理+部分消毒处理工艺,处理后的矿井水部分复用于矿井井下及地面生产系统防尘洒水、瓦斯抽放站冷却补充水、浴室及洗衣房用水、场地洒水防尘及绿化等用水,剩余达标排放。矿井水复用水量为805.05m3/d,矿井水复用率为33.54%,经处理后达标排放量为1594.95m3/d。
矿井瓦期抽放稳定,瓦斯发电站建成后,矿井水可复用于瓦斯发电站冷却补充水,复用量为495.00m3/d。瓦斯发电站建成后,矿井水复用量为1300.05m3/d,矿井水复用率为54.17%,达标排放量为1099.95 m3/d。
矿井工业场地生产、生活污废水产生量为153.54m3/d,设计采用具有脱氮除磷功能的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规模为240m3/d,处理后达标排放。
矿井瓦斯发电站建成前矿井污废水外排总量为1748.49m3/d,瓦斯发电站建成后矿井污废水外排总量为1253.49m3/d。
本项目采用棚架式落地储煤场,环评要求棚架式落地储煤场安装防风抑尘墙,可有效防止雨季产生冲刷煤泥雨水,同时对场地、道路进行硬化,并在场地四周设置排水沟和截水沟,实行“雨污分流”。
环评要求在排矸场设置排水涵洞,排矸场周边设置排洪沟,将雨水导出排矸场排泄,同时设置矸石淋溶水沉淀池(50m3)一座,矸石淋溶水经沉淀处理后排放。
环评预测结果表明,矿井污废水正常排放对猫化河、马场河的水质影响较小;矿井污废水非正常排放情况下,对猫化河水质影响较大,对马场河水质影响较小。
2.3 地下水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1)环境质量现状与保护目标
评价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表明,水质监测项目中除总大肠菌群出现超标外,其它指标均未超标,说明本区域地下水受当地居民生活的影响,已受到一定程度污染,但总体情况尚好。
地下水保护目标为井田范围内具有供水意义的井泉和主要的地下含水层。
2)施工期地下水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矿井的建设施工会对地下水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有可能造成地下水位的下降和地下水资源的破坏,同时也会影响施工的进展,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考虑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井巷掘进过程中,采用先探后掘、一次成形的施工方法,掘进过程所产生的井壁淋水必须排入地面井下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或地下就地入渗,处理后的地下水应回用于施工用水,提高矿井水资源化利用率。
采取上述措施后,矿井建设期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较小。
3)营运期地下水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矿井运营期,矿井开采将对地下水产生如下影响:
(1)矿井开采后二叠系上统长兴组(P3c)、二叠系上统龙潭组(P3l)地层裂隙水有被疏干的可能。
(2)矿井开采产生的井下排水,将造成的水资源损失,但通过矿井水的资源化利用,可最大限度地减小煤炭开采造成的水资源损失。
(3)矿井开采对S1泉点影响较大,井泉有漏失的可能性,对其它井泉影响较小。
(4)按环评要求留设河流保护煤柱后,矿井开采对猫化河的影响很小。预计矿井开采对井田范围内的基底岩层为二叠系上统长兴组(P3c)、龙潭组(P3l)的溪流有一定影响,其它“V”型冲沟及小溪流的影响较小。
(5) 矿井运营期,污废水经处理复用后,剩余部分达标排入猫化河,基本不会影响区域地下水水质。
矿井营运期间若出现影响村民饮用水的,应由业主出资解决。对位于井田开采影响范围内的村民,主要采取集中供水或另建供水系统给予解决;对位于工业场地附近的可纳入矿井供水系统范围内给予解决。
综上所述,矿井采取设计及环评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后,矿井生产对地下水体影响较小。
2.4环境空气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及环境保护目标
评价区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表明,本区环境空气质量良好。
环境空气主要保护目标为距工业场地北面直距107m~293m的化启寨,以及运煤道路两侧各100m范围内的村民点。
2)施工期环境空气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工业场地施工对环境空气的影响因素主要为施工营地生活炉灶燃煤排烟、建筑材料的运输及卸载中的扬尘、土石方运输车辆行驶产生的扬尘、临时物料堆场和裸露场地产生的风蚀扬尘,混泥土搅拌站产生的水泥粉尘等。生活炉灶的烟气排放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施工扬尘会对工业场地周边的村寨产生一定影响。施工期环境空气防治措施为:
(1)合理组织施工,尽量做到建设工程的土石方挖、填平衡,土石方开挖及时送至填方处,并压实,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2)新增场区地面的硬化与绿化应在施工期同步进行;
(3)加强施工机械的使用管理和保养维修,提高机械设备使用效率,缩短工期,降低燃油机械废气排放;
(4)对开挖区域要加强地面的清扫,防止尘土四处洒落,对运输车辆在驶离作业点时,对车身进行清洗,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以防止运输中的二次扬尘产生;
(5)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生活炉灶,应燃用低硫煤,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
(6)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和其它细颗粒散装原料,应贮存于库房内或密闭存放,避免露天堆放,对洒落的水泥等粉尘及时清扫;细颗粒物料运输采用密闭式槽车运输,装卸时要采取措施减少扬尘量。
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期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营运期环境空气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1)矿井燃煤锅炉烟气经湿式除尘脱硫一体化设备处理后,排放烟气中烟尘和SO2能够达标排放。矿井瓦斯抽放稳定后将建成瓦斯发电站,并利用瓦斯发电站余热解决矿井的供热问题,以此替代燃煤锅炉,可完全消除燃煤烟气对环境的污染影响。
(2)环评要求在矿井瓦斯抽放稳定后,建设瓦斯发电站,对瓦斯进行综合利用,瓦斯电站未建成前,采用压缩、液化异地利用或燃烧方式处理,禁止瓦斯直接排放。采取上述措施后,瓦斯抽放站抽排瓦斯对大气环境影响很小。
(3)设计在转载站、卸载站、储煤场等生产产尘点采用喷雾洒水抑尘措施。环评要求胶带运输机走廊采用封闭式结构,棚架式落地储煤场安装防风抑尘墙,装车场地采用喷雾洒水抑尘措施;场区道路进行定期洒水,抑制路面扬尘;同时对运煤汽车采取加盖蓬布、控制装载量等措施,以控制煤尘对环境的污染。矿井采取设计及环评要求的上述措施后,可有效控制矿井地面生产系统扬尘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4)矿井服务期满后,环评要求所有井口采取封堵措施,防止矿井瓦斯继续溢出,并挂警示牌明示。
4)瓦斯综合利用
矿井瓦斯综合利用方式主要是为发电,矿井可综合利用纯瓦斯为13.48×106m3/a,占平均纯瓦斯抽放量的91.58%,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2010年实现瓦斯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的要求。
综上所述,矿井采取设计及环评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后,矿井生产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2.5 声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1)声环境质量现状及环境保护目标
评价区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表明,受原煤矿生产的影响,本工程建设前工业场地区声环境较差,场地周边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好。
声环境主要保护目标为距工业场地北面直距107m~293m的化启寨,以及运煤道路两侧各100m范围内的村民点。
2)施工期声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工业场地昼间施工对周围居民点很小,夜间施工对周围居民影响较大。本工程施工中须采取如下噪声防治措施:
(1)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对设备定期维修、养护,减少机械设备由于松动部件的振动等而增加其工作时的声级;对闲置不用的设备及时关闭;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混凝土搅拌站等强噪声源宜设置在远离职工宿舍,并采取适当降噪措施。
(2)按规定操作机械设备,在支架拆卸等过程中减少碰撞噪声,减轻人为噪声对声环境的影响,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做到文明施工。
(3)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物料进场要安排在白天进行。
(4)强化施工期噪声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并由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超过限值必须调整施工强度。
(5)建设单位应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协调与施工场地周边的村民关系,对受施工影响的居民应提前予以通知,取得谅解,对村寨居民的环境投诉,要及时解决,避免扰民事件发生。
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期对声环境影响较小,可避免扰民现象发生
3)营运期声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设计及评价对噪声源主要采用减振、吸声、消声、隔声等噪声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从预测结果可知,矿井按设计及环评的要求采取降噪措施,并合理调度生产作业时间,保证坑木加工房、机修车间夜间不工作,则矿井工业场地东、南、西、北厂界噪声昼夜间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从预测结果可知,工业场地厂界外敏感点昼夜间噪声值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从预测结果可知,只要严格限制运煤车辆穿过居民点时,时速小于25km/h,运煤车辆对公路两侧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有限。
综上所述,矿井采取设计及环评要求的噪声污染综合防治措施,矿井生产对声环境影响较小。
2.6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处置措施
1)施工期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及处置措施
矿井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井巷建设工程产生的掘进矸石,用于项目区的建设填方,剩余运至排矸场处置,本矿井建设因弃方造成水土流失较小。
本工程采用场内空闲地进行临时堆放需转运的土石方,临时堆场必须用防雨布遮盖,周围设临时土袋挡土墙。
地面场地施工过程中将产生少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中废弃碎砖、石、砼块等一般作为地基的填筑料,各类包装箱、纸一般有专人负责收集分类存放,统一运往废品收购站进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往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并采取压实、覆土措施。因此,本矿井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较小。
2)营运期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及处置措施
(1)煤矸石处置及综合利用
矿井生产营运期矸石产生量为3万t/a,主要为采掘矸石,矸石运往排矸场堆存,同时积极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主要利用于煤矸石制砖和填充采空区。
(2)其它固体废物处置
矿井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时定点清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置;矿井水处理站煤泥经压滤脱水后掺入混煤外售;锅炉灰渣运至排矸场作填埋处置,除尘器灰可利用作建筑辅料。
(3)营运期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矿井矸石运到排矸场后,经分层压实,采取喷洒石灰浆防自燃措施,周围进行绿化后,可减少排矸场随风起尘,同时在排矸场周围设截排水沟,对排矸场的淋溶水经收集后排入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后外排,淋溶水经过表层土壤的吸附、过滤和分解,对地下水及土壤影响较小。矸石经压实后发生自燃现象的可能性也较小。
在采取前述的一系列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了妥善处理或处置,矿井固体废物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较小。
3环境风险
本工程存在的主要环境风险是采煤诱发的地质灾害、排矸场垮塌、矿井事故排水、地面瓦斯综合利用系统爆炸、地质灾害、工业场地洪灾风险等。
根据地表沉陷预测及同类煤矿的调查,预计本矿在地下煤炭开采过后,由于受井下采动、地表变形、倾斜和沉陷影响,位于采空区边缘上方的局部区域和陡岩处有可能产生崩塌和滑坡等新的地质灾害。矿井采煤诱发地表山体崩塌、滑坡,可能会对崩塌体或滑坡体附近村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属灾难性风险。
为避免采煤诱发崩塌或滑坡对其下方房屋造成毁坏和人员伤害,应密切关注采区边界处的陡峭及不稳定山体动态,并要求建设单位结合地质部门的要求设置地质灾害监控系统,以便及时疏散附近的村民,同时要求严禁在其下侧整合民房。
对可能发生塌方、滑坡的地方,采取疏水、排水、削坡减载等多种方法增加稳定性,对有人员活动的区域,发现有崩塌、滑坡征兆时,必须设立明显标志及警戒线,并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采取打止滑桩、挡墙等工程措施。
排矸场发生溃坝时最大影响距离约为245m,故当排矸场发生溃坝时,将对排矸场下游245m范围造成严重的泥石流危害,排矸场下游32~250m有化启寨零星村民点(共5户,21人)处于排矸场溃坝泥石流的影响范围内,应采取搬迁安置措施;排矸场溃坝产生的泥石流将沿大树脚小溪进入已得冲小河,再顺流进入猫化河,将影响猫化河行洪安全,并污染水质。
矿井事故排水主要是因为矿井突水及井下最大涌水导致的矿井水无法全部处理而直接进入猫化河,影响猫化河、马场河水质。因此,应防范矿井事故排水,主要是防范矿井井下突水。
矿井瓦斯综合利用管道、储罐设施爆炸发生的几率较小。
本矿井风井场地瓦斯抽放站及管道卫生防护距离分别定为100m。根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建设瓦斯抽放站,应保证瓦斯抽放站边界与村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大于100m,确保瓦斯抽放站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住宅。
本矿井工业场地有山洪爆发,洪水冲毁工业场地内建(构)筑物,工业场地内被冲毁的建筑物及原煤形成泥石流进入猫化河,影响行洪,污染地表水质的环境风险,为满足工业场地排防洪排涝,矿井场区应在靠山侧修筑截水沟,将坡地径流引至下游,同时顺挡土墙及边坡脚修筑排水明沟,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后,可满足防洪排涝要求。
4 环境经济损益
本项目的环境经济效益系数为1.003,项目的环境效益高于环境代价,项目环境经济可行。
5 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
1)矿井建成后应加强环境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的环保政策,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治理污染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最大限度减少矿井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大田煤矿(整合)成为清洁文明企业,实现矿井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项目环境工程与水土保持工程应实行施工监理制度。
3)矿井应实行环境监测的常规监测制度,环境监测建议由当地环境监测站承担,矿井配备一定的监测仪器,负责日常污染源数据的监测。地表变形观测建议委托当地地质部门承担,本矿的环保管理机构进行必要的协调和配合。
4)矿井应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和报告制度,监测内容主要为污染源监测和各环境要素的质量监测,监测计划应制定出包括监测布点、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及时间等内容的监测方案。
6 环境可行性
6.1 项目与相关规划及政策的符合性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等四县(区)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06]205号),水城县大田煤矿(整合)由原水城县大田煤矿、合理煤矿整合而成,设计建设规模为30万t/a,符合产生政策的规定。
矿井评价范围、工业场地占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点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工业场地选址不属于水城县城市规划区,矿井建设符合六盘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一五”规划的要求。
矿井按设计要求硫分大于3%的煤层不开采后,开采煤层平均硫分均小于3%,矿井原煤协作选煤厂洗选后作炼焦、煤化工、动力用煤,能够满足用户和国家有关环保政策的要求;同时,矿井建设也有利于提高地方煤矿的科技含量,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生产能力,促进地方煤矿的整合,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矿井建设符合《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六盘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煤炭产业政策》的要求。
矿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均采用了相应的防治措施,其中,噪声在采取防治措施后预计可达标排放,矿井水进行了最大限度的复用,同时,环评还要求业主必须开展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对沉陷区破坏的土地,环评制定了土地复垦和生态综合治理规划,要求土地复垦率达到98%,各项指标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要求,做到了与当地环境保护规划协调一致。
6.2 清洁生产水平
环评按照《清洁生产标准 煤炭采选业》(HJ446—2008)的要求对矿井生产清洁水平进行了评价,总的来说,矿井采煤工艺水平比较先进,污染物产生水平一般,能源利用率较低,污染物资源化利用一般,但矿山生态保护较好,矿井生产基本达到三级清洁生产水平,即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此外,由于矿井还处于环评阶段,涉及生产营运期环境管理工作要求的指标本次环评未进行评价,矿井在生产营运期需按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工作,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6.3 总量控制
本项目在采取了合理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做到了“达标排放”,项目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均在环境质量标准允许范围之内,评价计算的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
COD:15.65t/a;NH3-H:0.56t/a;烟尘:2.48t/a;SO2:13.73t/a。
6.4 公众参与
在本项目公众参与问卷调查中,95%的被调查者和全部团体调查单位表示支持本项目的建设,5%的被调查者表示不关心,无反对意见。
7 总体结论
大田煤矿(整合)的建设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矿井建设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变经济落后面貌具有积极意义,因此,矿井的建设是及时和必要的。
大田煤矿(整合)项目的组成、布局、规模、工艺合理可行,场地选址基本可行。本项目公众支持率高,矿井水、瓦斯、煤矸石等均按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和合理处置,沉陷区制定了生态综合治理规划,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强度均较小。环评报告和设计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在贵州其他矿区均有成功实例,实践证明是可行和可靠的。因此,只要严格执行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就可将不利影响控制在环境可接受范围内,同时还可带动地方的生态建设。
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大田煤矿(整合)的建设是可行的。
8 要求与建议
8.1 要求
1、本项目涉及新增征地和地表沉陷破坏中的基本农田保护问题,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异地补偿和土地复垦的工作。
2、排矸场应按规定采取相应工程措施,保证工程质量,严防挡矸坝溃坝,排矸场修建的排水涵洞应具有足够泄洪能力,应按设计洪水重现期20年一遇,校核洪水重现期50年一遇进行设计和校核,保证排矸场的防洪、排涝要求。
8.2 建议
建议建设单位对本项目施行GB/T 24001体系管理,通过获取认证,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加强企业在煤炭系统的竞争力,防止因事故排放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风险,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实现矿井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