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泰煤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荣泰煤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制度。
一、 管理机构与职责
安监科、生技科、综合办、劳资科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冶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生技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2)安监科负责开展粉尘作业现场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劳资科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4)综合办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劳资等部门组织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
二、 职业病防冶
1、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种疾病的总称,矿山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种类执行。
2、招收新工人,上岗前必须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3、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
⑴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亦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⑵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冶部门确定。
4、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5、职业危害的健康检查由安监科、综合办提出名单,经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检查。
三、 职业病范围与冶疗规定
1、职业病范围:
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2、冶疗规定:
⑴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冶疗或疗养。
⑵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