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分公司外委专业化服务管理办法
神东分公司外委专业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神东分公司外委专业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委专业化服务系指公司按照效益原则、专业化原则将机电、生产、安全等领域的辅助业务委托社会专业性单位实施,社会专业性单位依照专业化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机电动力部、生产部、安全监察局是机电、生产、安全领域外委专业化服务的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中心、信息中心、通风救护处、生产准备处是外委专业化服务的管理单位。
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1.负责专业化服务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组织评审、推荐专业化服务队伍、参与招投标工作,负责技术谈判、技术协议起草等工作。
3.负责对专业化服务队伍的指导、监督和业务考核的审核。
4.负责专业化服务项目的年度评估和费用测算。
5. 负责协调、处理专业化服务业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管理单位职责:
1.协助进行专业化服务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2.负责专业化服务的现场指导、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
3.负责协调解决专业化服务的现场问题和事故追查。
4.负责对专业化服务工程量的现场签证进行验收、审核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5.负责制定专业化服务考核细则。
6.参与专业化招议标工作。
受服务单位职责:
1.负责专业化服务队伍的安全培训和管理,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监督、考核专业化服务队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服务指标。
3.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内部的专业化服务有关问题。
4.负责本单位专业化服务项目的工程量现场签证。
5、负责为专业化服务队伍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6、参与招议标工作。
第三章 外委专业化服务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项目立项需主管部门对拟实行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组织前期调研、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报公司研究。
第五条 专业化服务程序包括项目确定、制定服务内容、费用核定、选择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制定服务标准、考核办法、管理细则。
第四章 外委专业化服务单位的确定
第六条 专业化服务单位的确定应当采取招议标的方式。对已经确定或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健立建全针对该项目和该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与成本效益评估机制。
第七条专业化服务单位必须有高于目前神东公司在该项目上的技术优势,有良好的自我安全管理能力,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外委专业化服务的合同签订执行公司规定。
第五章 外委专业化服务的质量、安全与日常管理
第九条 专业化服务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行业相关标准和公司要求。专业化服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施工组织措施、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建立相应的工作档案。
第十条 专业化服务单位在技术与管理上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同时要严格执行神东分公司及所服务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接受所服务单位必要的安全培训和管理,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自保、互保意识,使其员工全部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专业化服务单位在提供专业化服务期间,所属人员发生人身意外伤亡事故,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十二条 启动外委专业化服务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专业化服务单位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质量标准,管理单位和受服务单位有权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十四条 专业化服务单位在工作中若造成设备损坏或对矿井生产造成一定影响,神东分公司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神东分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的管理按公司有关制
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分公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神东公司已实施的专业化服务项目的管理责任划分
序号 专业化服务项目 职能部门 管理单位 被服务单位
1 连续运输系统的维护 动力部 设备管理中心 使用连续运输系统的矿井
2 蓄电池的维护 动力部 设备管理中心 使用运煤车和铲车的矿井
3 生产自动化的维护 动力部 信息中心 各矿井、洗选中心、运销处、信息中心
4 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维护 安全监察局 通风救护处 各矿井
5 锚索支护 生产部 生产部、各矿 有锚索支护的矿井
6 零星矿务工程 生产部 生产准备处 各矿井
7 综掘 生产部 生产部、各矿 各矿井
要求:各管理单位制定相关外委专业化服务工作管理细则,报职能部门审核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