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知识竞答题库带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70×1分=70分)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d 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A新仪器 B新方法 C新标准 D新材料
2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 A 。
A 安全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B 事先做施工组织设计
C 事先进行技术交底
D 安全负责人到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3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A 。
A全面负责 B负责监督检查 C负责日常检查 D负责指挥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C
A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B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C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D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 C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A 工资合同 B养老保险 C劳动合同 D失业保险
6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 C 的单位或者人。
A生产能力 B 相当规模
C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当资质 D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7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D 向现场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A 在8小时内 B 在4小时内 C在1小时内 D立即
8 B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工会 C劳工组织 D工人代表
9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 B 制度。
A改进 B淘汰 C 保留 D限范围使用
10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A 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
A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B安全管理人员 C管理人员 D员工
11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由 B 。
A承租单位承担 B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C出租单位承担 D双方承担共同责任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B 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A.V B.VI C.III D.II
13 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四期保护”的“期”指的是 A 。
A.经期、孕期、哺乳期、产期 B.少女、青年、中年、晚年
C.婚前、婚后、育前、育后 D.经期、孕期、婚期、哺乳期
1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应由 B 承担。
A.引起该患者职业病的先前用人单位(但无证据证明)
B.最后的用人单位 C.患者本人 D.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15.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 A 报告。
A.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B.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
C.用人单位负责人 D.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16.危险是事故可能性与事故严重性的结合,所以 D 。
A.事故的可能性增大1倍,危险就增大1倍
B.事故的严重性增大1倍,危险就增大1倍
C.事故严重性越大,危险就越大
D.当事故可能性不变时,危险与事故严重性有关
17.单位对新职工应进行 D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小时。
A.全面,24 B.全面,48 C.三级,24 D.三级,48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 A 。取证者每两年进行1次复审。
A.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B.特殊作业操作证
C.特殊工种资格证 D.特种人员资格证
19.安全检查主要从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 C 等方面进行。
A.制度 B.违章 C.事故处理 D.档案
20.游离二氧化硅粉尘能引起接触粉尘的职工得 D 病。
A.食道癌 B.皮肤肿瘤 C.鼻腔癌 D.矽肺
21.容易引起职业性白内障的是 A 。
A.红外线 B.紫外线 C.激光 D.β粒子
22.引起心血管系统变化的是 D 。
A.红外线 B.紫外线 C.激光 D.射频辐射
23.易引起电光性眼炎职业病的是 B 。
A.红外线 B.紫外线 C.激光 D.射频辐射
24.“闪电型”死亡是由于接触了高浓度的 D 而死亡。
A.氨气 B.甲醇 C.硫酸 D.硫化氢
25.我国目前规定,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每次负重重量超过20Kg及间断负重每次重量超过 A Kg的作业。
A.25 B.30 C.35 D.40
26.在架空线路附近进行起重作业时,起重机械与10kV线路导线的最小距离是Bm。
A.1.5 B.2 C.2.5 D.3
27.电焊弧光对人眼的伤害主要是 B 辐射。
A.红外线 B.紫外线 C.X射线 D.激光
28.当操作打磨工具时,必须使用 C 。
A.围裙 B.防潮服 C.护眼罩 D.防静电服
29.电瓶车在厂内的行驶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 A km。
A.10 B.15 C.20 D.30
30.木工压刨、平刨更换刀具时,操作者 B 戴手套;金属切削车床在进行车削工件时, 戴手套。
A.不应,不应 B.应,不应 C.不应,应 D.应,应
31.如不能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则砂轮机正面应 C 。
A.贴警示标志 B.紧靠围墙
C.装设不低于1.8m的防护挡板 D.装设隔离的防护栏
32.干式变压器的安装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且空气相对湿度不得超过 C 。
A.50% B.60% C.70% D.80%
33.剪板机操作者送料的手指离剪刀口应保持至少 C mm的距离。
A.100 B.150 C.200 D.300
34.额定蒸发量对大于 B t/h的锅炉至少应装两只独立的水位表。
A.0.1 B.0.2 C.0.5 D.1.0
35.起重机上,凡是高度不低于 C m的作业点,都应予以保护。
A.1 B.1.5 C.2 D.2.5
36.根据我国现行职能划分,纳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范围的起重机械包括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 B m的起重机。
A.1 B.2 C.3 D.4
37.电梯的 C 应当对电梯质量及投入运行后的维修保养负责。
A.使用单位 B.设计单位 C.制造单位 D.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8.在锅炉运行中要定期冲洗水位表,每班应至少冲洗 A 次。
A.1 B.2 C.3 D.4
39.使用 B 时,操作者的双手、手套及工具等不得沾染油脂。
A.氢气瓶 B.氧气瓶 C.液化石油气钢瓶 D.氮气瓶
40.在用电梯和载人升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为 B 年。
A.半 B.1 C.1.5 D.2
41.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应以 A 测量值为分级依据。
A.最热季节 B.最热月 C.最冷月 D.最冷季节
42、某线路开关停电检修,线路侧旁路运行,这时应该在该开关操作手把上悬挂(B)的标示牌。
A、在此工作 B、禁止合闸 C、禁止攀登、高压危险
43、临时线沿墙敷设时,其高度在室内应大于(A)
A、2.5m B、4.5m、 C、6m
44、根据配电箱柜板管理制度,其电器箱清洁时间周期为( A)。
A、一个月 B、两个月 C、三个月
45、变配电站制度管理规定,任何正常时应带电的部位,未经停电、验电、接地一律视为(A)
A、有电 B、无电
46、通过人体电流为(A ) 毫安时就有生命危险。
A、30 B、50 C、15
47、电气控制柜门盖板上无电器元件,跨接PE线可以( A )。
A、不接 B、串接 C、必须连接
48、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 A ),且不得接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A、3m B、6m C、10m
49、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用线套软线,长度不得超过(C),无接头及破损。
A、4m B、5m C、6m
50、电气试验台,10kv以下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为( B )mm, 和操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350 mm.
A、1000 B、700 C、600
51.变压器室周围应加设遮拦,遮拦高度应不低于 1.7M 固定遮拦网孔不大于( A )且遮拦最好选用非金属材料。
A. 10mm*10mm B. 40mm*40mm C. 30mm*30mm
52.箱、柜板前方(B)的范围内应无障碍物。
A、1.0m B、1.2m C、0.8m
53.箱、柜板内的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相匹配的漏电保护器,其插座的安装要求: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接( B ),右极接(A),左极接(C)。
A、相线、 B、PE线、 C、零线
54.移动电气间断性的使用,使用前与使用中必须测量其绝缘电阻,绝缘电阻不小于(A)方可使用。
A、1M B、2M C、3M
55.绝缘棒平时应(B)。
A、放置平稳 B、使他们不与地面和墙壁接触,以防受潮变形 C、放在墙角
56.厂房防雷接地电阻检测周期为(A)。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57、防雷接地检测必须是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才能出示检测报告,其检测单位(A)。
A、气象局 B、技术监督局 C、有资质的仪器检测单位
58.临时线使用时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如利用插销接插电源的移动设备使用期限一般为(A)。
A、1天 B、7 C 15
59、TN-S系统是指( B )
A、三线四线制 B、三线五线制 C、两者都不是
60.电力变压器的油起(C)作用。
A、绝缘和灭弧 B、绝缘和防锈 C、绝缘和散热 。
61.机床运转时,常见的异常有(C)。
A.刀具断裂 B.工件飞出 C.温升异常、转速异常 D. 绞手
62.机械制造场所工件、物料摆放不得超高。在垛底与垛高之比为l:2的前提下,垛高不应超出(A)m(单位超高除外)。
A.2.0 B.4.0 C.3.0 D.5.0
63.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__C_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A、专门的 B、厂级 C、车间级 D、班组级
6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_A、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A、危险因素 B、事故隐患 C、设备缺陷 D、重大危险源
65.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工程项目的_C_阶段进行。
A、设计阶段 B、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
C、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 D、正式投产后
66. _____B____是从根本上解决毒物危害的首选办法。
A、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 B、采用无毒、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C、个体防护 D、通风
67.直径小于___B____的粉尘对机体的危害性较大,也易于达到呼吸器官的深部。
A、3 微米 B、5 微米 C、7 微米 D、10 微米
68.进入容器检验时,应使用电压不超过_A_的低压防爆灯。
A、12 v 或 24 v B、24 v 或 36 v C、24v D、12 v
69.冲击波超压大于___D____MPa 时,在其直接冲击下大部分人员会死亡。
A、0 .02 B、0.03 C、0.05 D、0.10
70.红外线辐射对机体的影响主要是__A__。
A、皮肤和眼睛 B、眼睛 C、神经系统 D、造血系统
二、多项选择题(15 × 2分 = 30分)
1.电焊作业可能引起的疾病主要有 AC 。
A.电焊工尘肺 B.气管炎 C.电光性眼炎 D.皮肤病
2.冲压设备冲压区的安全防护可采用 AC 等安全装置。
A.双手按钮式操作系统 B.脚踏式控制系统
C.红外光电保护装置 D.固定式防护罩
3.起重机司机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禁止下列 AD 行为。
A.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B.起重机接近人时,给断续铃声或警示
C.除指挥外的其他人员发出紧急停止信号,都必须立即执行。
D.起重作业过程中进行检查和维修
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适用于补救 ABD 火灾。
A.可燃液体和沥青、石蜡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B.电气火灾
C.钾、钠、镁、钛等金属火灾 D.固体表面火灾
5. 电流对人体损伤的程度与__ABCD_、人体的健康状况等因素有关。
A、电流的大小 B、电流持续时间 C、电流种类 D、电流途径 E、电流的频率
6.锅炉遇有 ABD 时,必须紧急停炉。
A.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B.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放水仍见不到水位
C.压力表指针出现跳动
D.设置在与锅筒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E.送风不足,燃烧不正常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ACE 。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C.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D.督促班组工人遵守劳动纪律
E.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8.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 ABC 。
A.人的不安全行为 B.物的不安全状态
C.管理上的缺陷 D.自然灾害 E.安全知识不足
9.安全发展必须做到“三个不能” ABC 。
A.不能以牺牲人的性命为代价 B.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安全
C.不能损害健康权益 D.不能影响经济发展 E.不能违反劳动纪律
10.《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ABCD 。
A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B.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C.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D.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E.与劳动者连带承担职业病危害责任
11. 以下关于电焊作业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中正确的有:__ABDE____。
A、离焊接作业点 5 米以内及下方不得有易燃物品,10 米内不得有乙炔发生器或氧气瓶。
B、不得在储存汽油、煤油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接作业。
C、焊接管子时,管子两端应当关闭,并不得有易燃物品。
D、不得带压焊接压力容器。
E、不论是电焊还是气焊,焊接盛过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前,均应先打开盖反复清洗容器内残留的危险物质;在锅炉内、管道内、井下、地坑内焊接前,也应先清除其内残留的危险物质。
12. 关于锅炉安全附件的描述正确的有: ADE 。
A、安全阀应结构完整,灵敏、可靠。应每年对其检验、定压一次并铅封完好,每月自动排放试验一次,每周手动排放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及签名。
B、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的量程范围,一般应在工作压力的 1.5~2 倍。
C、每台锅炉至少应装 2 只独立的水位表。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 2 t/h 的锅炉可只装 1 只水位表。
D、超温报警装置安装在热水锅炉的出口处,当锅炉的水温超过规定的水温时,自动报警,提醒司炉人员采取措施减弱燃烧。
E、为了防止炉膛和尾部烟道再次燃烧造成破坏,常在炉膛和烟道易爆处装设防爆门。
13.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基本原则有__ABCD___。
A、根据国家标准、作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B、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选用
C、根据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选用
D、穿戴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E、美观大方、符合潮流
14.决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主要有_CE__。
A、接触地点 B、安全卫生标准 C、接触水平
D、工作场所 E、接触时间
1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包括___ABDE_____________。
A、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B、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C、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义务 .
D、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
E、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
二、培训相关方面知识: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由发证部门复审1次,经复审合格,由发证部门在资格证上加贴复审合格标志,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审内容:县级以上医院健康状况检查,责任事故、违法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参加安全生产新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培训,本工种安全就是知识复审考核。复审不合格,由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向复审机关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不合格,须重新参加培训领取新证。复审到期1个月前进行复审,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4、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5、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到熔化状态而完成的焊接与切割作业。
6、高出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7、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8、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9、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10、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11、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12、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4、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的安全培训。
1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16、安全帽使用寿命,自制造之日起塑料帽≤2.5年,玻璃钢帽≤3.5年。
17、安全标志牌一般设置在光线充足、醒目、稍高于视线的地方。
18、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还有补充标志。
19、安全技术水平低下和违章作业,往往是造成电气事故的主要原因。
20、禁止类标示牌制作时背景用白色,文字用红色。
21、我国一般常采用的安全电压为36伏和12伏。
22、在易燃易爆环境工作不要穿化纤织物的工作服。在爆炸粉尘混合物、氢气和乙炔等工作场所应穿用导电纤维制成的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和手套。
23、漏电保护器在使用中发生跳闸,经检查未发现开关动作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跳闸,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
24、不宜用于带电灭火的灭火机:泡沫灭火机的灭火剂(水溶液)有一定的导电性,又对设备的绝缘有影响,不宜采用。
25、乙炔气瓶出厂前,需经严格检验,并做水压试验。在靠近瓶口的部位,应标注出容量、重量、制造年月、最高工作压力、试验压力等内容。使用期间,每3年进行1次技术检验,并在瓶肩部规定的位置打上检验单位代号、此次检验日期及下次检验日期等规定的钢印标记。发现有渗漏或填料空洞的现象,应报废或更换。
26、装运气瓶的车辆应使用危化品专用车辆并经批准。
27、瓶内气体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气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如氧气瓶不得与油脂物质和可燃气体钢瓶同车运输。
28、构成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因素主要是人、物、环境三大要素。
29、在用的钢丝绳须每工作日目检一次;每月至少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检查二次;对一个月以上未使用的钢丝绳,在每次使用前做一次全面检查,其检查报告应指出钢丝绳的状况。
30、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知识:
1、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应依法专项审批。
3、露天矿山企业必须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执行分台阶开采。
4、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露天矿山是指露天开采的矿山。
6、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露天采石场称为小型露天采石场。
7、尾矿库不是堆放尾矿的仓库。
8、非煤矿山生产应依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9、非煤矿山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换证一次。
10、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11、规模以上企业指的是年销售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最高。
13、空气中二氧化碳增加时有发生窒息的危险。
14、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15、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16、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17、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18、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19、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20、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21、煤气是冶金生产中主要的危险源之一,其主要危害是腐蚀、毒害、燃烧和爆炸。
22、冶金生产中引发氧气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为的违章操作和误操作,设备设施装置的缺陷,以及缺乏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不熟练等。
23、冶金生产的主体工艺和设备对辅助系统的依赖程度很高,如突然停电等可能造成铁水、钢水在炉内凝固,煤气网管压力突然骤降等而引发重大事故。因此,冶金工厂的危险源具有危险因素复杂、相互影响大、波及范围广、伤害严重等特点。
24、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25、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26、冶金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27、冶金企业的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28、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29、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0、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烟花爆竹知识库30条
1、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5、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6、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 零售经营场所应当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9、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10、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11、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12、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1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15、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16、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17、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爆竹是指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18、烟花爆竹按照产品的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划分为四级。
19、A级烟花爆竹: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20、B级烟花爆竹: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m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21、C级烟花爆竹: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m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22、D级烟花爆竹: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m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23、批发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设施设备、物资,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24、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8、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9、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于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
五、职业卫生知识: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单位职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包括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
3、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6、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7、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9、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1、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12、对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1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4、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5、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6、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8、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19、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0、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1、用人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2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2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4、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25、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27、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8、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2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30、职业病防治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六、事故调查、行政处罚方面知识
1、 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问: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是什么?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什么原则?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是什么?
答: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这是条例对事故报告提出的总体要求。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要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有正确的原则作指导:(1)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实或缩小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二是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明确事故责任;三是提出处理意见要实事求是,不得从主观出发,不能感情用事,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要实事求是,总结教训要准确、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要坚决、彻底。(2)尊重科学的原则。一是要有科学的态度,不主观臆想,不轻易下结论,防止个人意识主导,杜绝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二是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根据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 问: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互相配合有什么规定?
答:(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一是负责组织事故调查。二是及时作出事故批复。
(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一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指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等行为发生,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故责任人员及时控制,防止其逃匿或者转移资金、财产等。三是为事故调查组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情况信息,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情况和信息、有关部门的监管情况和监管信息等。四是协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家属安抚等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秩序稳定。五是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事故批复,落实或者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部门人员的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予以处分,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还应当为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包括交通、办公场所等。为事故调查处理创造有利的环境。
(3)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关键是要做到客观、公正、高效。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是由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派人组成的。因此,要顺利地开展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效率,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就必须要有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互相配合,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不能互相扯皮,互相推诿。
4、 问: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什么规定的权利?
答: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是其法定权利,《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法律对此都作了规定。涉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当然,工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事故处理的意见,是指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了落实工会参与事故到场处理的规定,条例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包括工会,而且工会属于“常务会员单位”。
5、 问:关于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举报事故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有什么规定?
答: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4)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6)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7)事故发生后逃匿;(8)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9)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10)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11)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等。
此外,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还应当给予奖励。
有关部门对于违法行为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一般来说,对于举报的事实线索比较明确,又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举报的部门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6、 问: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有什么规定?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这里的“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具体发生地点及事故能够影响和波及的区域以及该区域内的物品、痕迹等所处的状态。“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既可以是事故的负伤者,也可以是在事故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对于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无法报告,且事故现场又没有其他工作人员时,任何首先发现事故的人都负有立即报告事故的义务。“立即报告”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报告方式进行报告。“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
7、 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事故有什么规定?
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8、 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有什么时间要求?
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2小时的起点是指接到下级部门报告的时间,以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为例,取报告时限要求的最大值计算,从单位负责人报告县级管理部门,再由县级管理部门报告市级管理部门、市级管理部门报告省级管理部门、省级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管理部门,最后报至国务院,总共所需时间为9小时。
9、 问:报告事故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当然,这些只是一般性要求,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报告的内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应当以全面、简洁为原则。(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报告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不仅应当报告现场的总体情况,还应当报告现场人员的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当尽量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以便于前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是要全过程描述,“简”是要简单明了。需要强调的是,对事故经过的描述应当特别注意事故发生前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的一些细节,因为这些细节可能就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进行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对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要根据事故单位当班记录,尽可能准确报告。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5)已经采取的措施。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责任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这是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内容的兜底条款。对于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制定时考虑到事故原因往往需要进一步调查之后才能确定,为谨慎起见,没有将其列入应当报告的事项。但是,对于能够初步判定事故原因的,还是应当进行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需要准确报告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的大体情况,事故单位负责人需要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需要严格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报告。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0、问: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应如何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答: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开展先期应急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1、问: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有什么要求?
答: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故的发生具有突然性和紧迫性,要求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作出快速反应,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短时间内调动各种资源,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这里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一般是指按照事故报告要求的人民政府及其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有关人民政府的部门。
12、问:事故现场应如何保护?
答: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现场保护的主要任务就是在现场勘查之前,维持现场的原始状态,既不使它减少任何痕迹、物品,也不使它增加任何痕迹、物品。保护事故现场,必须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周围环境,划定保护区的范围,布置警戒,必要时,将事故现场封锁起来,禁止一切人员进入保护区,即使是保护现场的人员,也不能无故出入,更不能擅自进行勘查,禁止随意触摸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的任何物品。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移动物件的目的是出于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移动物件必须经过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同意;移动物件应当作出标志,并作出书面记录;移动物件应当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13、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如何建立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的值班制度?
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值班制度的建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研究安全生产值班工作的具体措施,制定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及具体工作要求,建立值班责任制。第二,要加强安全生产值班信息体系建设,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电子信箱等,完善信息报送平台,确保信息通畅。第三,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值班工作的业务水平,搞好值班工作与安全生产其他方面工作的有效衔接。第四,要加强对值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值班人员的工作表现要定期进行评议考核。
14、问: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有什么规定?
答: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5、问: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和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要求?
答: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基本条件:一是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等。二是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利害关系,主要是为了保证事故调查的公正性。
16、问:事故调查组组长及其职权有什么规定要求?
答: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具体职责是:全过程领导事故调查工作;主持事故调查会议,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职责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17、问:事故调查组有哪些职责?
答:(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1、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2、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3、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5、事故报告经过;6、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7、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8、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3、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
(3)人员伤亡情况:1、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2、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3、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4、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5、最终伤亡情况;6、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
(4)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1、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2、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3、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5)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下列事故责任者:1、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等;2、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3、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主要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人员。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2、对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3、对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4、对责任者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7)总结事故教训: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的事故教训,主要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漏洞和隐患,要认真对照问题查找根源。1、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吸取的教训;3、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4、从业人员应该吸取的教训;5、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6、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7、社会公众应该吸取的教训等。
(8)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漏洞、隐患等提出的,要具备以下性质:针对性,可操作性,普遍适用性,时效性。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是在事故调查组全面履行职责的前提下由事故调查组作出的。这是事故调查最核心的任务,是其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
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主持下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并在规定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内提出。
18、问:事故调查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配合事故调查的义务有什么规定?
答:事故调查组的职权包括:(1)事故调查权,即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2)文件资料获得权,即事故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配合义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这是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必须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问:事故调查中如何进行技术鉴定?
答: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20、问:事故调查组成员行为规范有什么要求?
答: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21、问:事故调查时限有什么规定要求?
答: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2、问:事故调查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23、问: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批复时限及批复如何落实有什么规定?
答: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主体是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起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问: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1)保证生产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知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4)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等。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5、问: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员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6、问: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7、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28、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多少日内办理完毕?
答: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29、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应该给予何种处罚?
答: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0、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七、相关安全知识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6、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7、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8、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9、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建筑施工
12、高处作业指,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14、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15、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16、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17、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18、建筑施工“三宝”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正确使用;“四口”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19、塔式起重机的组装、拆除必须由具有资格的专业队伍承担,使用前进行试运转检查,使用中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
20、三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4、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5、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三)、消防安全
26、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8、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29、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30、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