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企业能否以到期为由终止?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4 22:29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员工于2010年5月17日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至2013年5月16日的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31590元,专业技术职务津贴3000元,职业津贴60000元,交通补贴600元,另按出勤日发放午餐补贴,每天25元。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在公司工作。2013年6月28日,公司书面征询被告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意向,员工表示同意。2013年8月13日,公司以员工工作期间,个人投入产出比严重亏损,且目前无任何承揽及承做项目为由,通知员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2013年8月26日,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公司为员工办理了退工手续。

另,公司未支付员工2013年7月的职业津贴60000元。对此,公司声称因员工未返还在职期间在公司预支的绩效奖金人民币590000元,职业津贴应予抵扣,故而公司不支付被告2013年7月职业津贴60000元;员工则声称在职期间收到原告支付奖金590000元,该奖金已纳税,不存在预支,双方对于抵扣事宜亦未做约定。

为此,员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2013年7月职业津贴。

【争议焦点】

1、   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公司能否以员工未返还的预支绩效奖金抵扣职业津贴?

【裁审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员工的职业津贴不可被预支奖金抵扣。

【蓝白分析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未及时与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双方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除非员工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在无法定解除理由的前提下不得随意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否则将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本案中,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公司形式事实劳动关系,且员工已表达续签意向,公司在此情形下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故而公司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于职业津贴抵扣。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公司确实未予支付员工 2013 年 7 月的职业津贴,而公司认为员工应予返还公司预支的一笔绩效奖金,公司据此对员工的职业津贴直接予以抵扣合法有据。我们认为,双方对绩效奖金是否属于预支性质尚存争议,且现行司法实践中属于员工劳动报酬的职业津贴也不得任意进行抵扣,该款项并不符合法定抵消条件,双方对系争款项相互抵消亦未达成合意。因此,公司擅自抵扣员工职业津贴的行为违法,应当及时支付。至于公司认为预支绩效奖金应予返还,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另案主张。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网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