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管理,健全监管机制,提升管理规范化流程,防止产品流失,结合原煤生产、加工及销售流程,特制定煤炭产销存分析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煤炭指原煤、煤场各品种煤。
第二章 原煤产销存流程
第三条煤炭产销存流程如下:清理煤层顶板→钻孔爆破→采装→运输→煤场加工→装车销售或形成库存。
第四条煤炭产销存按如下公式计算:期初库存+实测生产量=销售量+期末库存+损失量
第三章 原煤产销存分析
第五条 煤炭产销存公式中,生产量、期初库存、期末库存由生产技术科实测得到,销售量由销售科提供。
第六条损失量分为可计量损失和不可计量损失。可计量损失主要为清理煤层顶底板、清理矸石、清理浮灰,该数据由调度室统计,每月21日前上报生产技术科。不可计量损失主要为火煤损失和风损,需要经过长时间统计,得出经验数据。
第七条 生产技术科每月核实煤炭产销存,如出现较大差异,要对煤炭产销存平衡进行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原煤容重是否有变化;
(二)库存煤容重是否有变化;
(三)库存煤堆放是否整齐,对测量精度影响有多大;
(四)煤场是否新增垫底煤;
(五)在统计可计量损失时,是否有漏掉部分;
(六)本月极端天气是否较多,引起不可计量损失增大;
(七)其它原因。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说明。
附件:原煤损失量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