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胶轮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
2、不得背对前进方向行驶,如确无法做到时,必须有跟车工指挥;
3、同一段巷道,不得有两辆(或两种)及以上车辆对面行驶;
4、机车通过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信号的装置,或专门监督人员统一指挥;
5、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的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至最低速度并鸣号;
6、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在50m以上;
7、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严格控制在(操作说明书)的设计内。
十六、车辆会车
1、设置或指定会车硐室(地点),非会车地点禁止会车;
2、车辆会车速度限制在5km/h内;
3、会车时车与车,车与两巷帮的距离都不得小于0.5m;
4、胶轮车在指定地点会车时,应遵守轻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
5、无会车硐室(地点)的巷道,禁止对面有行驶的车辆。
十七、所有在井底车场行驶的胶轮车,其运行速度都不得超过5km/h。
十八、胶轮车在执行运输任务时,要确保货物绑扎牢固,严禁超载、超高、超宽运输,严禁人物混装。
十九、胶轮车在运送大件、重件设备材料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装载重量的均匀分布;
2、装卸地点的工作条件;
3、运输线路状况;
4、装卸顺序与安装顺序等。
二十、运送大型设备或车辆倒行,影响司机视线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二十一、行驶中遇有行人或途经有人员工作的地点时,必须鸣号减速、停车,确定人员已躲避,否则不得通过。
二十二、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调度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均不得违反这些依据。
二十三、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12条、第313条和第314条各项规定。
二十四、胶轮车停车遵循以下规定:
1、井下胶轮车装卸货物必须制动锁车,但不得熄灭灯光;
2、运输途中除会让车外,一般不允许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事先汇报调度或车队,通知其他车辆并制动锁车、亮灯,斜巷还需采取掩车措施。
二十五、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他车辆。当有胶轮车中途因故障死车,需用胶轮车牵引拖车时,需有专项措施并安装专用的拖车装置。
二十六、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势,严禁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体外,严禁站在车下开车。
二十七、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先发出开车信号,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起动。
二十八、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放时离开司机室。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做好机车制动,依次做好工作制动、手闸制动、脱离离合器,柴油机怠速运转、停机、锁车等步骤。
二十九、司机必须保证停车时和离开司机室前,通过操作方向盘次数,释放方向盘内积聚的液压并释放停车制动回路的压力,避免突然释放。
三十、司机操作中应做到:
1、根据运输任务的性质来选择相应的车辆及车厢;
2、加强封车与人车运行前的检查;
3、严格执行本规程对各类胶轮车行驶速度的限制;
4、车辆上坡不准曲线行驶,下坡不准脱档滑行。
三十一、胶轮车遇故障停车时,按下列内容检查:
1、发动机冷却水温度是否过高;
2、机油压力失压;
3、发动机温度过高;
4、液压油温过高;
5、液压油油位过低;
6、尾气排放温度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