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处防治水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地测处防治水工程师负责地测科防治水管理具体工作。地测处副处长必须熟练掌握地质、水文、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煤矿“三大规程”等相关专业知识。地测处防治水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防治水管理与技术业务工作。
一、岗位职责
1.分析、研究本矿主要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情况和其他影响生产的水文地质因素的规律,经常深入现场,熟悉生产动态,及时调查分析影响生产的地质水文情况。
2.掌握本矿水文地质特征及矿井主要充水因素,编制、修改水文地质图件,并提供有关数据。负责地质、水文图表编制或审核工作。
3.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意见。
4.参与或负责年度防治水和探防水计划的编制,编制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等年度计划,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5.收集周边煤矿的水文及边界附近的采掘情况,了解其变化动态。参与矿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参加工程会,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6.认真分析井下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及时编制井下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预测、预报。
7.负责矿井水害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与职业病危害的排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单位。
8.负责年度、月度探放水计划、设计的编制与总结。参与井下生产补充勘探计划、设计的编制与总结。
9.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搞好资料分析整理,达到系统管理档案化。
10.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处防治水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定治理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指令的。
1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处防治水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3.地测处防治水工程师对提供的水文资料的准确性负技术责任。
14.未经常深入现场进行风险辨识,对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隐患与职业病危害排查、对排查出安全隐患、职业病危害治理整改情况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地测处水文地质管理负有监管责任。
15.编制的《水害通知单》不准确、及时,影响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地测处水文地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16.未经常深入现场,不能将现场资料准确、及时填绘到有关图纸和台帐中,并出现技术失误的,地测处水文地质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17.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