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库房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机电动力部批准,无权随意发放库存设备。
第十七条:库房保管员应精心保管好库房设备,做到台台设备整洁,随机配件及部件齐全,如造成丢失或损坏,由库房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库房保管人员及矿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要详细验收,签字建帐,每月月底向机电领导,提交设备库存报表一份。
第十九条:库房保管员和矿设备管理员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库存设备核查工作,对于库存时间过长并对矿井近期生产没有用途和闲置设备应向矿领导提交处理意见,以减少库存设备资金占用率。
第二十条:各单位的材料库房严禁存放设备和10mm2及以上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