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技术科副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机电科副科长应协助机电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机电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积极配合机电科长开展机电、运输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管理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副科长要立即组织整改。
第四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条 机电科科长未在岗时,机电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及时向机电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八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九条职业卫生管理与防治责任
1、协助科长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
3、协助科长做好本单位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4、协助科长做好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协助科长做好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确保各项防护设施完好。
第十条 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生产。
2、协助科长做好机电提升运输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的具体执行工作,负责制定机电提升运输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的具体目标。
3、协助科长做好与各部门认真协调配合,组织确保安全生产管控体系的落实。
4、协助科长完成矿下达的有关安全风险管控的工作任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一条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协助科长做好职责范围的机电提升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全部机电设备、运输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次要管理责任
2、协助科长抓好机电、运输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机电提升运输人员的业务水平。
3、协助科长认真监督、检查机电、运输各工种岗位责任清单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协助科长每月定期组织机电提升运输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积极督促单位整改,消除隐患。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副科长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三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四条 机电科副科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副科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十六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在机电科副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