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科审计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审计员在科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审计工作,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负责落实本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 严格执行《审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负责矿井各项财经业务的审计、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条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如实审计,不徇私情。
第五条定期参加对矿井各单位经济运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六条 做好领导安排的各项临时审计任务。
第七条及时向科长汇报矿井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改进审计工作、规范财经业务的意见及建议。
第八条按时参加有关审计工作的会议,认真落实会议精神。
第九条认真进行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和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思想修养,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强化安全意识。
第十条负责本单位的防火、防盗和日常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对所审计的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执行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体系,以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十三条必须经过《应急预案》培训。
第十四条每年接受急救培训。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审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本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落实,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审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未严格执行《审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对矿井各项财经业务的审计、检查、监督不力的,审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未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如实审计的,审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未定期对矿井各单位经济运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的,审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做好矿领导安排的各项临时审计任务的,审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及时向领导汇报矿井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改进审计工作、规范财经业务的意见及建议的,审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时参加各类审计会议,未认真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审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习不认真,业务技术差,造成差错的,审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审计员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本单位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