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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09-09-06 19:35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岗位人员“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一、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1、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决策,是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公司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负责审定安全机构的组成情况。
2、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主管或分管领导及董事会其他成员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经理班子主管和分管领导抓好安全生产。
3、董事会成员在遇有安全重大事项时,应建议董事会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解决;董事会成员对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表决负有责任。
二、经理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经理班子成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一次拟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规范性文件,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集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监督、检查公司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贯彻情况。
2、总经理在董事会、董事长领导下,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3、其主要职责是:
(1)督促、检查分管副职及所属单位、部门抓好安全生产。
(2)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各分管副职及有关单位、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审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安全技措项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有关单位、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对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行分解,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4)组织拟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经经理班子审定后,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并制定相应措施加以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采取可靠的有效措施进行有效监控。
(6)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综合素质;
(7)审查安全措施项目,强化安全管理手段,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5、总工程师是公司安全技术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技术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安全技术长远发展规划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组织、审查公司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办法,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4)协助公司有关领导负责重大突发事故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审批;
(5)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负责整改、消除,对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6、分管其他工作的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按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分管范围内组织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对分管范围内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主持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会议,及时了解掌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3)组织领导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情况。
(4)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负责组织整改、消除,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5)及时向总经理和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反映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为决策提供建议和充足可靠的依据。
三、公司机关各业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公司安全监管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单位、部门和人员对国家级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行业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安全规划、措施、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制定、实施和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定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和不定期的动态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问题、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提出停产整改意见。
(4)抓好矿山救护、监督检查安全培训、劳动保护工作。
(5)监督检查并参加重伤以上及二级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员工的安全行为,对“三违”人员、可吊销安全资格证书,进行罚款;对管理人员安全工作可进行考评。并提出与之收入分配、提升、晋级、评先选优相关的安全考评意见。
(7)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和费用的使用情况。
(8)负责安全奖励基金的提取使用方案的制定。
(9)参加《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或《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技术规程的审查,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10)报导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及个人意见。
(11)指导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12)通风救护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公司的“一通三防”的安全技术管理、业务保安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公司的通风及瓦斯检测等安全仪器仪表的计量、校验及维修工作;负责“一通三防”有关试验项目及有关技术参数的测试工作;负责公司矿山救护队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矿井“一通三防”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的建设及验收工作。
2、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职责:
(1)对公司安全生产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
(2)在组织审查生产矿井的技术改造、采区设计、及与生产有关的其他设计时,同时审查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3)制定采掘工艺,支护方式及有关生产技术方案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按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安排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应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
(5)及时向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汇报,反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措施。
(6)抓好矿井采、掘、地测及防治水质量标准化工作。
3、机电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1)对公司机电、运输、安全工作人员主要管理责任;
(2)在组织审查、运输系统改造设计及与机电、运输系统有关的其它设计时,应同时审查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3)在组织在机电、运输、设备系统检查,日常动态检查时,设备的安全保护,系统的安全要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4)对购进机电设备的计划,监督定货及到货验收时,应将设备的安全性能、质量、安全等作为重要内容来审查、验收。
(5)及时向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汇报反映机电、运输、设备及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措施。
(6)抓好机电、运输系统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7)组织对二级以上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4、公司调度室安全生产职责:
(1)在抓好生产调度、运销调度的同时,做好日常安全调度工作。
(2)做好每年讯期“三防”安全调度工作,在遇有安全突发事件时,要及时上传、下达,保证指挥正常运行。
(3)抓好调度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4)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要与安全监控中心联合职守,生产值班调度要随时监视监视器,注意瓦斯变化情况。监控中心值班员一旦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立即向生产调度汇报,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排除隐患。
四、各矿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矿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矿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工作人员全面责任。
(2)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和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大的问题、隐患。
(3)监督、检查各分管副职,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4)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工作目标对公司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提出具体贯彻,预防的意见和措施。
(5)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2、矿生产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1)主管生产副职按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是本单位生产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执行不安全不生产原则。
(2)定期主持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安排布置生产任务时,应同时安排布置安全工作,在检查验收生产工作时,应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4)及时了解、掌握、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与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能现场解决的,必须现场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5)及时向矿长主管安全副职反映安全生产情况,为决策如具体措施的制定提供可靠依据。
3、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1)总工程师是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同时是本单位“一通三防”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的安全规程,规定组织编制《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或《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审批本单位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通过各种手段和形式,使职工安全技术素质进一步提高。
(4)协助有关领导、部门制定事故抢救和处理方案。
4、矿其他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在分管范围内组织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定期组织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隐患,确保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4)组织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检查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5)及时向行政领导和安管部门反映安全生产情况。
为决策和具体措施的制定提供可靠依据。
5、段(队)长安全生产职责:
(1)段(队)长是本段(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并对安全工作人员直接责任。
(2)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专题会议,严格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质量标准和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
(3)严格按“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必须执行不安全不生产原则。
(4)严格执行现场跟班制度,及时发现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5)加强现场安全培训与教育,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
6、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安全工作人员有直接责任。
(2)带领本班组人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严格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有关技术、质量标准作业和操作。
(3)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并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
(4)按有关规定、措施处理生产过程中各类安全隐患问题,对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加以控制,并及时报告。
(5)加强安全技术、技能的培训学习,强化班组人员自保互保意识。
7、岗位人员“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制度、爆破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瓦斯巡回检查及“一炮三检”职责,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工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工作,生产队组必须无条件服从。
安全检查工、爆破工、电工、瓦斯监测工、防尘工、测风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在岗位责任范围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技术、调度、机电、物资供应等部门及各生产队组必须执行本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2、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通风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设专职司机看管。每小时填写1次运行记录。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应悬挂上墙。
4、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况时,必须有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5、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6、各煤矿企业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风停电,必须按事故追查。
7、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报告报煤矿企业和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8、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悬挂记录牌。通风部门应将测风报表报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矿井测风报表应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矿井内、外部漏风率等。
9、加强井巷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
10、没有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严禁在独头巷道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回采;采煤工作面必须确保两个安全出口;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采空区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1、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永久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永久风门不得少于两道。非自动风门必须互相连锁。
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窗应在上部设置,调节板灵活可靠。带风窗的永久风门不得少于两道。
永久风桥通风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于300,呈流线型。
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的质量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
12、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测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
13、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拉门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14、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人批准后实施。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生产矿井现有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设专职司机看管,每小时填写一次记录。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应悬挂上墙。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2、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3、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矿井地测部门要及时通知矿总工程师及通风部门掘进进度情况,一般巷道要相距贯通20米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前负责汇报矿总工程师、并通知通风部门。
2、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贯通时,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安全、瓦斯检查员等必须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
3、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4、通风部门必须做好贯通前的准备工作,保证两端巷道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确保贯通后风流不紊乱。
5、每次贯通前,通风技术负责人必须制定严密的贯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复后,认真组织落实。
6、采、掘技术员制定出采、掘技术措施,通风技术负责人制定瓦斯排放及通风安全措施,报送矿总工程师批复后执行。
7、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部门派主管通风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安全贯通。
8、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贯通管理的通风、瓦斯、爆破及施工的有关规定。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扇入井,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必须升井检修。
2、局扇必须24小时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3、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长度、出口风量、负责人等,并注明填写人姓名和时间。
4、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等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入风量,避免循环风。
5、1台局扇只准向1个掘进工作面(用风地点)供风。局扇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通风部门负责人和矿分管领导批准。
安装局扇要求离轨道距离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6、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无计划停电、停风按事故追查。
7、严格风筒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头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压边,拐弯处必须使用弯头,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静电的风筒。
8、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管理,提高设施工程质量,确保矿井有效风量率在85%以上。
2、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的设置地点要合理,质量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3、矿井通风设施要按标准要求上图,建帐建卡,做到图、帐、卡于井下实际相符。
4、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永久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永久风门不得少于两道。非自动风门必须互相连锁。
5、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窗应在上部设置,调节板灵活可靠。带风门的永久风窗不得少于两道。
6、永久风桥通风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于30°,呈流线型。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按照《规程》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2、每年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选择在7-8月份进行。
3、鉴定月份上、中、下三旬中各取一天(每隔10天)分三个班进行。
4、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进行,被鉴定的矿井、煤层、一翼、水平或采区的采煤产量不应低于该地区总产量的60%。
5、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进行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鉴定点应选择在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所测数据科学准确。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每一矿井必须严格划分瓦检员巡回检查区,巡回检查区要根据生产区域变化随时调整。
2、各矿瓦检员必须执行井下交接班,并有记录。
3、瓦检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采掘地点及附近巷道每班必须检查2次,区外巷道和通风设施每班至少检查1次。及时填写记录和手册,严格执行三对口,检查结果每班向矿调度室汇报。
4、瓦检员入井前必须对瓦斯检定器进行检查,不完好的严禁入井。
5、执行:“一炮三检”的瓦检员要严格按照“一炮三检”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同时要做好“三人联锁放炮制”,瓦检员要将当班的瓦斯检查结果记录在手册上。
6、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并携带不少于3米长胶管。每班必须对甲烷传感器校对,发现超差,必须向调度室汇报。
7、瓦检员必须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通风系统,并能画出责任区域系统图,发现瓦斯积聚和超限必须及时处理和汇报。
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地检查分担区的通风、瓦斯、防火、防尘及机电防爆等情况,要按照矿井通风负责人(工程师、技术员)所规定的瓦斯检查点,制定的巡回检查图表及《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次数,低瓦斯矿井毎班不得少于二次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2、按采掘区域划分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有异常变化的作业地点要设专人进行瓦斯检查,不准空班、漏检、假检,并把各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记在记录牌上(或记录单上),并通知在场的工作人员。其它地点检查后,也要就地填写在记录牌上,数据要准确、齐全,字迹要清晰工整,并签字。
3、严格瓦斯检查记录“三对口”(瓦检员手册,作业地点记录单或牌板、瓦斯日报)制度。
4、严格执行《规程》中有关矿井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涌出量增大、瓦斯积聚或其它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通知班组长及时组织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同时报告矿、公司调度室。
5、执行:“一炮三检”的瓦检员要严格按照“一炮三检”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同时要做好“三人联锁放炮制”,瓦检员要将当班的瓦斯检查结果记录在手册上。
6、填写报表内容要详细,数据准确、清晰,文字工整、填写报表及时。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断开进入井下巷道内的水管、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并在井口设置全断面栅栏。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报企业主要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审批。
2、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送电区域,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送电。
3、局扇因故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必须由班组长或安全检查工配合进行。由外向里边走边检查,瓦斯浓度达到3%时,按原路返回。
4、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含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含1.5%)时,可由瓦斯检查员直接进行排放,但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5、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瓦斯检查员必须请示主管领导,由领导提出安全措施,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6、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由通风部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指派专人进行排放。
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8、排放瓦斯时,应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9、排放瓦斯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必须执行由外向里逐段排放,或采用其它手段控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
10、排放密闭区内的瓦斯,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提出专门的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由矿分管领导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11、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进行瓦斯排放。
盲巷及采空区管理制度
1、采煤工作面上、下盲巷(上、下隅角)必须及时回收、盲巷长度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
2、超过扩散通风距离(6米)的盲巷要实行局扇供风或导风筒供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的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3、废弃的巷道必须及时连续进行回收、封闭。
4、临时停工、停风造成的盲巷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工作时要制定排除积聚瓦斯的安全措施,并按《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5、封闭的盲巷必须在密闭前断开铁道。
6、采、掘工作面接近盲巷需要启封利用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7、采煤工作面结束后,采空区必须在45天之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观察采空区内的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变化情况,发现有异常情况,进行气体分析
8、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矿长要经常督促检查安全监控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
2、通风、机电安全监控管理人员(通风、机电技术员、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日常管理工作。
3、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安全监控设备安装位置、种类、数量,电缆敷设路线,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4、安全监控的安装、维护、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执行。
5、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并要爱护、保养好。
6、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保持按规定设置。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7、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
8、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9、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
的,由当事人赔偿。
11、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有关矿长、安全监控通风、机电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汇报。
12、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13、通维段、生产调度室要张贴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通维段要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板。
14、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
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审阅制度
1、矿井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必须执行逐级审批制度。
2、每日瓦斯报表必须由三班瓦检员升井后汇总制表,通风段长、通风技术负责人进行审阅、签字报送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矿长阅后签字;安全监控日报每日由调度员打印后,送通风段长、通风技术负责人进行审阅、签字报送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矿长阅后签字。
3、段、矿参与报表审批的领导,必须对报表进行认真审阅,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4、瓦斯报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要做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领导批示信息反馈及时。
5、领导要掌握井下瓦斯变化动态及规律,逐日审阅批示,严禁弄虚作假,留于形式。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各矿要成立防尘领导小组。
2、通风段要建立防尘队伍,配齐防尘人员,落实防尘职责。
3、建立健全井下防尘洒水系统。
4、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安设防尘洒水管路、三通阀门喷雾洒水、净化风流设施并保证使用正常。
5、采掘工作面放炮要使用好炮泥和水炮泥,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有内外喷雾装置。
6、掘进工作面执行湿式打眼。
7、按规定对井下粉尘进行测定工作,测定结果及时反馈。
8、按标准设置隔爆设施、保证数量和质量。
9、根据各矿煤质化验结果,如果煤层含水量小于15%实行煤体注水措施,否则必须呈报书面报告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不实行煤体注水措施。
10、接尘人员要配戴防尘面具、口罩定期检查以减少尘肺病的发生。消灭井下产尘点,杜绝煤尘堆积、飞扬现象的发生。
粉尘检测制度
1、煤矿各级领导要将防尘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包括测尘工作。
2、测尘管理人员要对全矿粉尘检测工作负责。
3、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4、经常监督、检查测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定期分析粉尘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6、要加强粉尘浓度数据技术档案管理。
7、测尘员严格执行测尘规程、操作熟练、记录详细,粉尘浓度要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8、测尘报表格式应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
9、测尘员在测尘的同时应监督井下防尘情况,发现违章作业,测尘员有权先行停止作业,后报主管矿长处理。
防灭火管理制度
1、凡开采有自燃倾向而且发火期较短的煤层,开采过程中必须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注浆填堵漏风,喷洒阻化剂及均压通风等技术措施,防止自然发火。并将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纳入采掘作业规程,并严格执行。
2、凡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均要开展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观测预报一次。观测地点:防火密闭,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发火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温度等,并做好记录。对井下防火密闭毎半年进行一次取样分析,有发火预兆的随时取样分析。
3、采煤工作面做到提高回采率,减少浮煤丢失,加快回采速度。
4、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1个半月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5、加强通风防灭火技术管理,推广均压防灭火等先进技术,通风设施的设置地点要合理,质量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
6、各矿井要完善防灭火灌浆系统,严格执行防灭火工程计划。
7、建立健全火区管理帐卡,掌握技术基础资料。
8、各矿井井上及井下每一个生产水平都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要备有足够的材料和工具。
9、严格执行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及管理计划》。
10、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检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11、井口房和通风机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巷道维修制度
1、各矿要成立巷修管理小组。矿工程师负责巷修技术管理,安全矿长负责巷修业务管理。通维段负责巷修具体业务管理。
2、所有通车巷道必须保证设计断面及规格尺寸。
(1)通架线机车巷道,架线距轨面不小于2米,井底车场至候车室架线距轨面不小于2.2米,架线距巷道顶板或棚梁不小于0.2米。
(2)通蓄电池机车巷道高度不小于1.9米,人力推车巷道高度不小于1.8米。
(3)通车巷道宽度按矿车、机车最突出部分计算,非行人侧大于0.4米,行人侧大于0.7米,人车顶角距巷道帮、距管路、电缆均大于0.25米,其它车距管路大于0.4米。
3、维修巷道必须报施工措施,严格按标准施工,出现偏差必须返工。
4、矿每月至少对全矿井巷道失修情况检查一次,对失修巷道及时维修,矿井失修量增加,要追究矿长责任。对危险巷道、无风、微风巷道要设置栅栏、警标或及时封闭。
5、矿必须安排足够的维修人员,根据失修情况,按千米巷道3-5人配备,由矿长负责。
6、全矿巷道失修率不准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准超过3%。
7、各矿每年11月末对矿井巷道普查一次,普查内容包括巷道长度,支护形式、失修状况等。
8、矿井大修理工程必须按计划施工,不准随意更改,如确需要更改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工人担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井下爆破必须使用专用放炮器,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雷管必须专人专号,炸药与雷管分别存放在炸药箱内并上锁,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无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放糊炮和明火放炮。
4、井下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带班班长)。
5、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瓦斯涌出量在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数量。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准装药爆破。放煤口和架间严禁放炮。
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稀释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有无瞎炮、残炮等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方可恢复生产。
7、需要采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堵塞的煤仓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经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派专人执行。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审批,由矿(区)和施工队组负责人共同参与研究,矿井总工程师主持,主管矿(区)长参加,召集有关业务人员研究签署后上报。
2、初采掘特殊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提前两周报集团公司审批。
3、如采、掘工作面遇断层、旧巷、涌水量增大,和遇有其他地质条件有特殊变化的情况,必须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4、需要备案的规程,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技术、安全、通风、地测、机电等部门共同审阅后方可备案。
“一通三防”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灌浆站、消防管路
(1)地面水池容量不得少于200m3,并有足够的补充水源。
(2)黄泥灌浆站必须有足够土源,冬季至少储备5个月以上的土量。土质满足灌浆要求。
(3)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全矿井的消防管路,磨损严重要及时转面或更换。管路铺设、三通阀门、喷头、风流净化位置严格按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
2、要制定泥浆泵、钻机、搅拌机使用管理制度,每月对使用的设备至少停机检修一次,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出现问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闲置设备要及时运到地面,检修后备用。
3、风门、密闭要建立说明板,有施工负责人、验收负责人等,工程质量按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
4、通风仪器、仪表:
(1)各矿必须有专门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自救器发放室,有专人负责发放,有专职维修人员,发放仪器必须保证准确、使用可靠,不合格仪器不准入井。每个发放室都必须建立完善的收、发、管理、维修制度。
(2)按规定对仪器、仪表进行强检,未经强检发证仪器严禁使用,否则追究矿、段领导责任。风表、光学瓦斯检定器修复后必须校正。
(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由公司统一修复,自救器管理使用状况公司每季检查一次。
(4)各矿要按规定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5、各矿要建立健全各种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台帐。内容包括:设备、仪器仪表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新进、报废、在册数量。
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部门对其使用的安全仪器仪表全面负责。
2、安全仪器仪表使用单位根据各自情况提供使用计划,通风部门汇总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供应部门负责采购。
3、安全仪器仪表购进后除供应部门应履行的验收制度外,还要送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对所进仪器、仪表进行强制检定,出具证书建档登记后发至使用单位。
4、使用单位对所属安全仪器仪表有管理、保养责任,出现故障及时送交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维修。
5、安全仪器仪表的报废由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对维修报废仪器、仪表检定确认。维修费用大于采购费用的70%,无维修价值后,由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出具证书,反馈到使用单位,进行报废。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1、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没有检定证书的禁止使用。
2、安全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要建立技术档案,仪器仪表做到帐卡一致,保留完整。
3、维修保养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标准器具和测量器具使用后,要在记录卡上记载开气时间及仪器使用情况。
4、风表、光学瓦斯检定器、催化原理瓦斯检测仪器、报警仪、各种传感器 ,半年检定一次,自救器每季度校验一次。
5、对各单位送来的仪器仪表做到随送随修,保证质量,达到规程规定的标准。
6、使用各种标准器具,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经常进行清洗、保养,并记入设备档案中。
7、应向上级检定单位送检的标准器具,及时送检。
8、严格执行质检制度,加强检定记录和检定证书的复救工作。
9、严格执行《技术质量管理手册》。
自救器管理制度
1、自救器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由使用单位根据入井人员情况提供采购计划,公司安管部门汇总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供应部门负责采购。
2、自救器购进后除供应部门应履行的验收制度外,还要送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对其进行强制检定,出具证书建档登记后发至使用单位。
3、自救器的报废由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对其进行检定,确定其无维修价值后,由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出具证书,反馈到使用单位,进行报废。
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5、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矿(井)长负责,并指定安全矿长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管理。
6、自救器由矿井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各矿(井)应建立自救器发放室,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其温度应在0℃~45℃范围内。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外观检查和擦拭工作。
7、公司安全仪器仪表维修站每季进行一次稳重和气密检查。过滤式自救器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下降值不大于80Pa为合格;化学氧自救器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下降值不大于300Pa为合格。
8、自救器管理部门和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对井下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训练,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矿井每年进行一次避灾演习。
9、所有随身携带自救器入井人员,要爱护自救器,在没有灾变的清况下,不要随意启封自救器。
10、对于无故损坏、启封自救器者,应由责任人按价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将严肃处理。
11、各矿井对自救器应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对于报废的自救器及时注销。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段队长、通维段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控工和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按规定不携带者严肃处理。
2、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要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要爱护、保养好仪器,保持表面清洁,避免受到较大振动或碰撞,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3、矿总工程师、通风工程师(技术员)负责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收发、配带、使用、调校和管理工作。
4、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集中在矿灯房管理,统一收发。仪器要上架,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环境中。
5、矿灯工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充电、收发和保管。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并做好仪器收发登记记录。
6、安全监控工负责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做好调校记录,负责对仪器检查维护和登记造册。
7、矿灯工收发丢失、携带者丢失或造成损坏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要按价赔偿损失。
第二章 通风各岗位工种责任制度

通风段长岗位责任制
1、负责通风、瓦斯管理工作和本段(队)的安全工作,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负责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经常检查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放炮等工作,发现隐患按照防范措施及时指挥处理,经常汇报安全生产动态。
4、参加本段(队)发生的事故和全井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放炮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
5、负责全井通风工程质量的达标工作。
通风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参与负责全井通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认真制定通风技术工作计划和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合理分配风量。
2、参加审批有关施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参与编制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和矿井灾害预防及事故处理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防尘路线图、局扇位置图和通风牌板,填报、审批通风瓦斯报表,认真收集整理通风瓦斯有关资料,负责矿井瓦斯等级签定具体工作。
4、经常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放炮等情况,发现事故隐患,研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协助井、段(队)长及时进行处理。
5、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安全监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安排确定安全监控分站设置,传感器安装位置、种类、数量,以及技术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经常检查设备运转、传感器设置、电缆吊挂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3、指导监督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对监控设备、仪器进行调校测试工作。
4、定期查看安全监控各种记录、台帐、图表。
5、及时绘制和填写安全监控系统图、示意图和管理牌板。
6、积极组织监控人员进行技术交流,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搞好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
通风班长岗位责任制
1、在段长的领导下,组织领导瓦检员、测风员、通风木工、瓦工、风筒工、卫生工、炮泥工、扫尘工、消尘管工、监测工在安全情况下完成旬、月的计划任务,检查瓦检员的工作情况,搞好通风工作。
2、根据测风员的汇报情况,积极组织和及时处理有关通风方面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和采掘工作面的新鲜风量。
3、参加矿井组织的准备工作检查,领取任务、积极组织,按时完成。
4、经常深入井下检查通风设备及通风情况,并向领导提出有关通风方面的设置或改造系统方面的意见和计划。
5、进行技术革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一通三防”质量水平。
维修班长岗位责任制
1、在段长的领导下,组织本班生产活动,亲自指挥生产,对本班生产负有全面责任。
2、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对不合格的工程质量坚决推倒重来,并对责任者给予一定的处理,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3、充分调动全班人员的生产积极性,并结合本工种的实际条件,大搞技术革新,推广先进经验。
4、认真听取上个班的汇报,按段制定的月计划,布置当班的生产任务。
5、做好生产需要用的材料、工具、设备的准备工作,教育职工爱护工具、设备,节约材料。
6、合理安排劳力,坚持八小时工作制,要关心职工的生活。
测风员岗位责任制
1、在段领导的领导下,掌握和熟悉全井通风系统,合理分配风量。
2、按规定测定风量,及时调节。对不适宜的通风设备,向有关领导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严格控制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
3、每旬对采掘工作地点的风量及总风量进行一次测定,结果填写在测风板上,并把测风报表及时上报公司。
4、掌握矿井的瓦斯来源,协助段长制定措施,参加每年一次的瓦斯鉴定工作。
5、按要求绘制通风系统图,上报主管业务部门,同时搞好测风牌板管理。
风筒工岗位责任制
1、按规定地点设置风机,保证足够的风量,不循环风。
2、根据生产需要,及时接好风筒,做到接头严密,风筒平直,环环必挂,对破坏的风筒及时修补,工作面结束及时撤出风筒,进行干燥和修补。
3、异径风筒混合使用时,必须设过渡节,并将粗径风筒设在风机侧,拐弯要使用弯头,可缩性的风筒。
4、接风筒时,编号要露在外边,要将备用风筒整齐堆放在风筒架上。
5、对风机风筒要编号管理,填好牌板,卡片做到帐物一致,不准乱扔乱放。
6、工作中必须按规程作业,保证安全。
通风木工岗位责任制
1、入井前按段布置的任务,备齐材料和工具,完工后要将剩余的材料及时回收入库或者放到指定地点。
2、设置临时或永久的通风设施,要保证质量,防止漏风,对通风设施要经常维护,保持完好。
3、工作前要严格检查帮顶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安全施工。
4、设置通风设施完工后,必须清扫杂物,保持现场卫生。
5、积极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通风瓦工岗位责任制
1、负责全井通风防灭火的工程和维护,保持工程设备完整,不漏风。
2、熟悉井下巷道,按指示施工,选择支架良好、帮、顶牢固地点进行施工。
3、在砌密闭开始前,要详细检查,做到敲帮问顶,刷帮掏槽拉底按标准施工,堵严“三孔”,设好栅栏,保持闭前整洁。
4、要根据工程需要备料,当班灰浆当班用完,不用的材料堆放在指定地点,完工后剩料及时回收。
5、有瓦斯积聚的巷道,必须先检查瓦斯含量,否则不准施工。
瓦斯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一通三防”等有关规定。
2、按规定检查当班责任区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防尘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严格执行“三人放炮制”和“一炮三检”制度,在放炮中发现瓦斯超限禁止放炮。
4、发现工作地点有不安全隐患时,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调度汇报。
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1、遵守上下班时间,做到交接班交接班事宜交待清楚,记录准确无误。
2、要坚守岗位,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
3、发现报警、断电、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有关矿长、安全监控通风、机电管理人员及维护人员汇报。
4、负责调用各种数据和资料,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
5、每班要详细做好各种记录,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
6、爱护和保养好中心站设备,经常对设备打扫卫生,进行擦拭。
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安全监控装置的安装、搬迁、维修、调试、校正工作。
2、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维护和保养好安全监控设备,经常检查维修,清洁擦拭。
4、对安全监控设备(主要分站功能)要每月进行一次调校。
5、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确保灵敏可靠。
6、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测尘工岗位责任制
1、负责矿井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场所的粉尘测定工作。
2、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呼吸性粉尘浓度采掘工作面每季度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3、要严格执行测尘规程,操作熟练、认真细致,测定粉尘浓度要准确无误,做好记录。
4、要将每次粉尘测定结果告之现场作业人员,并存档备案。
5、定期分析粉尘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指导防尘工作。
6、经常检查、维修和保养好粉尘测定仪器,保证仪器正常可靠使用。
消尘管工岗位责任制
1、按规定对所有的采掘工作面和巷道设齐消尘管路,并做到经常有水,起到喷雾洒水消尘的作用。
2、对所有的消尘管路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发现有漏水或无水时要立即进行处理。
3、按规定设齐设全防尘管路、阀门、喷头、净化水幕等,消尘管路要经常保持清洁,吊挂整齐,符合标准要求。
4、要认真执行井下的各种规章制度。
5、对所有消尘材料和工具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
扫尘工岗位责任制
1、对井下凡有粉尘的巷道,必须经常进行清扫,及时将粉尘送走。
2、对有粉尘的巷道,要经常进行喷雾洒水,消灭粉尘的堆积和飞扬。
3、爱护好消尘设备,并保持消尘设备的正常使用。
4、认真执行井下的各项规章制度。
炮泥工岗位责任制
1、负责矿井采掘工作面炮泥制做和水炮泥供应工作。
2、炮泥和水炮泥的加工质量要符合要求,保证使用单位满意。
3、按使用单位的需要数量加工炮泥和水炮泥,及时送到井下各使用单位指定地点,不得影响生产,要有30%的备用量。
4、认真执行井下的各项规章制度。
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1、工作前详细检查工作地点与周围情况,认为安全后再作业,对作业地点的电气设备、电缆、各种管路、风筒、架线等,要妥善保护,防止触电或掉落煤岩砸伤。
2、维修地点有危险时,有权制止闲杂人员在此通行和工作。
3、在经常通车的绞车道,主要上、下山或其它地点进行维修处理严重冒顶打木垛时,必须进行瓦斯检查,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严格按措施要求认真执行。
4、在恢复旧巷道或独头巷道翻备棚子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风筒接到掌子头,保证翻棚地点有足够风量,后路要达到畅通无阻。在翻棚时如因帮顶坚硬,需放炮处理时,必须有专职放炮员持证上岗,放炮员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有关放炮及火工品管理的规定执行,放炮时不准用矿车接货。
5、在翻备棚子刷帮顶时,要边刷边刹,前探刹杆紧跟掌子头,在更换抬棚或插梁时,必须打好接地顶子,以防脱落冒顶。
6、翻棚子时无论使用木棚、铁棚或其它棚子,都要按设计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搞好回收、复用和代用,要节约材料。
7、用镐开帮挑顶、用斧锤正棚子、紧楔子或用锹装货时,要注意前后人员的安全,以防碰伤。
8、架棚子时要扶牢腿子,上梁要齐心合力,防止梁掉、腿倒伤人,严禁在矿车上架棚,搞好巷道卫生,剩余的材料要堆放在不影响通车和行人的安全地点,做到维修一处干净一处,达到材净场清,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到井下现场交接班。
卫生工岗位责任制
1、及时清扫粪便,升井后要将粪便送到指定地点。
2、粪便地点清理完毕后,要即时撒上锯末。
3、挑粪桶在井下行走时,要严格执行井下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帮顶。特别是走上下山及绞车道时,注意脚下,以免滑倒,不准用手扶电缆,通过风门时要保持原样。
4、搞好井下卫生,发现便所损坏要及时报告、修补,使用的工具要保持清洁卫生。
5、认真遵守井下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测 风 员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测风员。
第二条 测风员应完成下列工作:
1、定期测定矿井风量、风压、漏风量。
2、测定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及时提出风量调整方案。
3、测定矿井各用风地点的温度、湿度、所需检测气体的浓度。
4、及时准确填报通风报表和各种记录。
5、计算矿井通风参数:有效风量率、外部漏风率、等积孔等。
6、监测各用风地点的配风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7、在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等工作时,测定有关参数和做好资料汇总工作。
8、协助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风机性能测定等工作。
9、通风构筑物的漏风测定。
10、协助进行局部通风机风压的测定。
二、上岗条件
第三条 测风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测风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风量、气体浓度、温度以及对测风的规定。
2、所用风表和其他仪器的性能、参数。
3、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
4、熟悉测风方法、过程、注意事项。
5、掌握测定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体浓度的方法。
6、掌握测定局部通风机风量、风压的方法。
7、掌握测定井下某一工作区域的气候条件(即温度、湿度、风速等)的方法。
8、掌握测量井巷的点压力(静压、速压和全压)和一段巷道的通风阻力(压差)的方法。
9、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10、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11、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五条 矿井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地点、位置、测风周期应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测风应在专门的测风站进行。在无测风站的地点测风时,要选择巷道断面规整、无片帮空顶、无障碍物、无淋水和前后l0m内无拐弯的直线巷道内进行。
第七条 测风操作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的风量一般应在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分别测定,测定周期应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能大于10天。
2、掘进工作面的测风,根据需要测定掘进工作面风量、掘进巷道风量、局部通风机风量、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风量、风筒漏风量等,具体测定内容、测定周期应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测风周期不能大于10天。掘进工作面风量测定风筒出风口处断面的风量。局部通风机风量的测定,可以采用测定局部通风机两端巷道的风量,其差额即为局部通风机风量。
3、各硐室风量,应在硐室的回风侧进行测量。
4、主要通风机风量的测定:在主要通风机扩散器出口布置测点(轴流式风机用等面积环原理布置测点,离心式风机按网格状布点),测3 ~ 5次,取其平均值。
第八条 测风时要避开巷道行人、行车频繁的时间,避开附近风门开关频繁的时间,测风时不得有人员、车辆经过。注意避开架空线,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第九条 反风时的测风操作,应按照反风演习计划和本规程”反风演习时的测量”规定进行。
四、操作准备
第十条 明确任务: 明确测风地点、项目,即测量所测地点的巷道断面积、风速、风量、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等。
第十一条 准备仪器: 下井前要选好所要使用仪表的类别、型号,并检查仪表是否完好、风表校正曲线是否吻合,配备长度0.5m左右的非导电表把。带齐必需的各类检测仪器、记录工具、皮尺、温度计、秒表等。各种仪器(仪表) 要符合以下要求:
1、风表开关、回零装置、指针灵敏可靠,外壳以及各部件、螺钉无松动、异常,校正曲线吻合。
2、秒表的开关、指针灵敏可靠,计时准确。
3、瓦斯检测仪器要部件完整、电(气)路畅通、气密完好、光谱清晰。
4、皮托管的中心孔和管壁孔无堵塞,压差计的玻璃管无破损、刻度尺清晰,各部件、螺钉、胶皮管齐全,各旋钮灵敏可靠,注人的液体符合规定要求,补偿式微压计的反射镜及针尖完好。
五、操作顺序
第十二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仪器→下井测风→测温度→测气体浓度→填测风手册→填测风记录牌板→整理仪器→上井填测风报表。
测压、测空气相对湿度及测空气密度以及反风时的操作,应参照上述操作顺序,并执行相应的操作规程。
六、正常操作
(一)测风
第十三条 根据所测地点的风速,选择合适的风表(微速风表0.3 ~ 0.5m/s;中速风表0.5 ~ 10m/s ;高速风表10m/s以上)。
第十四条 选用风表移动路线: 可以采用折线法(六线法)、四线法、迂回八线法、12点法、标准线路法等方法之一。
第十五条 测风开始前应关闭计数器,将风表指针回零,在风表运转30s时再开动计数器。在开停风表计数器的同时,开停秒表。
第十六条 测风过程中,风表移动要平稳、匀速,不允许在测量过程中为了保证在l min内走完全程而改变风表移动速度。
第十七条 风表在移动时,测风员持表姿势应采用侧身法。测风时风表不能离测风员身体及测风地点顶、帮、底部太近,一般应保持20cm以上的距离。
第十八条 测风过程中,测风员要能够看到刻度盘。风表要与风流方向垂直(在倾斜井巷中更要注意),角度不得大于10°。
第十九条 在同一断面处测风不得少于3次,每次的结果误差不应超过5%,如果误差大于5%,需要加测1次,直至满足要求 [误差=(最大读数-最小读数)/最小读数]。取3次平均值。
第二十条 根据风表校正曲线的公式计算所测巷道的真风速。
第二十一条 计算所测巷道的实际风速。采用 公式。式中K可以从校正系数表(巷道断面和测风员所占的面积影响系数)中查得或采用K=(S-0.4)/S计算(S为测风地点的巷道断面积,m )。
第二十二条 当巷道风速低于0.3 时,可以用烟雾法测定。即选一段10m长、巷道断面规整、无拐弯的直线巷道,1人在起点释放烟雾(可以选用四氯化锡、四氯化钛),另1人在终点用秒表记录烟雾到达的时间,然后采用下式算出风速。
V=KL/t
式中K一一系数,0.8~0.9;
L——起点到终点的巷道长度,m;
t一一间隔时间,s
第二十三条 采用下式计算所测巷道的实际风量。
Q二VS
式中S一一 测风地点的巷道断面积,m ;
V一一计算的巷道风速,m/s。
第二十四条 温度的测量,应采用最小分度为0.5°C并经过校正的温度计进行测量。测量时,温度计要离开人体或其他发热体0.5m以上。待测量一段时间,温度计读数稳定以后,记下温度计读数。采、掘面测量温度的地点为::距掘进工作面迎头2m处,采煤工作面(壁式)在回风巷距采煤壁15m处,机电硐室测量温度的地点在回风口处。温度的测定的时间应选择8~16h之间。
第二十五条 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的测量,可以参照瓦斯检查员、火区检查员的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将所测实际风速、计算风量、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量时间,记入测风手册。
第二十七条 将所测实际风速、计算风量、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量时间填入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
第二十八条 上井后要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做到”牌板”、”手册”、”报表”三对口。
第二十九条 风表要放入风表盒内保存、携带,避免碰撞,不能用嘴吹动或用手拨动风表叶片,不要交给非测风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 风表使用完毕以后,如果叶片、轴上有水珠,应用脱脂棉轻轻擦去,或用吸水纸吸去水分后放入风表盒内保存。
第三十一条 风表的螺栓、螺帽不得随意拧紧或拧松,需要维修时,要交专门的维修人员。
第三十二条 测风员发现风速、气体浓度、温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通知所涉及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采取撤离等措施,并立即向矿井通防部门和调度室汇报。
(二)测压
第三十三条 携带测压仪表、工具、材料,并检查其可靠性,应该做到:
1、空盒气压计无破损,刻度及温度校正表齐全,量程合乎要求。
2、压差计或补偿微压计不漏气,装有酒精。
3、精密气压计要充足电,显示数据稳定。
4、皮托管不堵塞,胶皮管气密性良好。
第三十四条 测量绝对压力时使用空盒气压计、精密气压计;测量相对压力或压差时使用U形水柱计、单管倾斜气压计、补偿微压计; 测量静压差时也可以使用精密气压计(使用精密气压计时要同时测定测点的标高和空气密度)。
第三十五条 用空盒气压计测压时,应将仪器盒面平行于风流方向放置,等待10~2Omin,一边注意指针的位置,一边用手轻击气压计的玻璃,至指针稳定后,读出测点的大气压力。
第三十六条 U形压差计或U形倾斜压差计在测压前应注人蒸馏水或酒精,U彩管两侧的液面应处于同一水平。
第三十七条 操作单管倾斜压差计时,应配备皮托管和胶皮管,皮托管的管嘴应正对风流方向。
第三十八条 测定时先将仪器调平,把三通旋扭转到测压位置,用短胶管排出寄存于仪器申的气泡,调整仪器液面至零位,确定仪器的校正系数K值,然后把上风侧测点皮托管 “-”号端连接到测压仪的”-”号端,稳定后,读出读数。
第三十九条 将读数计人记录本,用读数乘以K值,即为两测点间的压差。
第四十条 使用单管倾斜压差计时应注意:
1、测定时,应防止水、杂物堵塞胶皮管,防止车辆、行人、设备等挤压胶皮管。
2、仪器和胶皮管的接点要严密,防止漏气影响精度。
3、携带压差计行走时要小心,防止损坏和溢出酒精。
第四十一条 使用精密气压计(又称为数字式气压计)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操作前的准备:将电源开关拨到 w电源通”的位置,接通电源;将压差计分挡置于 “0”位置,选择开关拨到 饱池”位置,此时显示的值为电池的电压,如果该值小于规定值时,应及时更换电池或充电;电池电压正常后,将选择开关拨到”气压差”位置,仪器通电l5min后,可开始工作。
2、测量绝对压力时,应将压差计分挡置于“0”的位置,选择开关拨到”气压”位置,此时仪器显示的数字与仪器本身标注基数的代数和即为该测点的绝对压力(数字前有“-”号时为负值)。
3、测量静压时,应将压差计分挡置于 “0”的位置,选择开关拨到 “气压差”位置,转动气压调节旋钮,使数字显示零值,再将仪器移到下1个测点,仪器显示值为2点之间的相对静压差。需根据压差的大小,选择合适的分挡。
第四十二条 使用精密气压计时要注意:
1、接通电源后至少l5min仪器才能工作。
2、由于气压变化使气压差值来回跳动时,读数应取平均值。
3、测定流速较大的气流静压时,静压管应尽可能与气流方向平行。
4、仪器使用完毕后,应将电源开关关闭,切断电源。
5、若仪器发生故障,应送修理部门检修,不要随意更换元件。
(三)其他参数的测定
第四十三条 空气相对湿度:空气相对湿度的测定可以采用手摇湿度计或风扇湿度计。
第四十四条 湿度计的两支温度计应完好、准确,盒中的钥匙、纱布、滴水管、查对相对湿度的牌板要齐全。
第四十五条 手摇湿度计的使用:用净水湿润的纱布(湿润程度以不滴水为宜)包裹在任一文温度计的水银球外面,手握摇把,使其120r/min的转数匀速旋转1~ 2min,待数值稳定后读出两支温度计的读数,根据干、湿两支温度计的读数从相对湿度查对表上查得相对湿度。
第四十六条 使用风扇湿度计时,用发条开动风扇,形成风速为2m/s的气流,待湿温度计的数值稳定后,读出两支温度计的读数,根据干、湿两支温度计的读数从相对湿度查对表上查得相对湿度。
第四十七条 湿度计使用时应注意:
1、人员不能对着仪器呼吸。
2、必须在温度计的读数变化稳定后再读数。
3、旋转风扇湿度计的发条时,不要过紧、过猛,以防止上断发条。
(四)空气密度的测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用空盒气压计测定空气的大气压力,用湿度计测定空气的干温度和相对湿度,根据下列公式计算空气密度。
P=(0.003458~0.003473)p/T
式中p一一空气密度,kg/m
p——大气压力,Pa;
T——空气绝对温度,T=273+t(t为干温度计读数,0C)。
(五)反风演习时的测量
第四十九条 明确人员分工,每个测点安排相应的测风员和瓦斯检查员
第五十条 将测定各测点和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停止运转、反转、再停止运转、恢复正常运转的时间计划进行详细记录并携带下井。
第五十一条 准备好各种仪器、仪表(参考测风时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进行测定:
1、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时的测定,要在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前2Omin测定,测定风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做好记录(含时间记录)。
2、记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时间和主要通风机反转的时间
3、主要通风机反转时,应每隔10min测定1次风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做好记录(含时间记录)。
4、记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时间和主要通风机恢复正常运转的时间。
5、主通风机恢复正常运转后,第1Omin、3Omin进行2次测定,测定风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做好记录(含时间记录)。
第五十三条 测定过程屯要及时向通防部门和调度室汇报测量结果。
第五十四条 收好各类仪器、仪表。
第五十五条 汇总各测点的测量数据,填写反风测风报表。
第五十六条 协助完成反风演习报告。
(六)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的测定
第五十七条 可以采用下列3种方法之一:
1、用风表测定时,先在风机吸风口前10m而巷道内测得风速,计算出该处风量,再在局部通风机后5m处的巷道内测得风速,计算出该处风量,两处风量之差就是局部通风机的工作风量
2、用皮托管压差计测定时,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外加一节风筒(刚性),在距离吸风口4~6D(D为风简直径)处选定测 ,在局部通风机后部6~14D处选定一个测点。为了求得平均风速,用等面积环的原理测断面内布置6~10个测点,用压差计测出测点的风速压后,可以采用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 ―――断面平均风速,m/s;
p -------测点的空气密度,k引m3;
h --------各测点测得的速风压,Pa ;
n --------同一断面内布置的测点数 。
根据算出的平均风速,可以求得测点的风量。
3、在局部通风机的迸、出风口直接用高速风表测定时,应当手持风表紧靠防护网,按照绕线法在吸风口全断面内均匀地移动1min而测得,测风人员须站在一侧,不可正对迸、出风口。
(七) 测算风筒的漏风率
第五十八条 风筒的漏风率可以用两个指标进行衡量:
1、漏风率:即风筒漏失的风量占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的百分数,可以采用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 -------风筒的漏风率,%;
--------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m而;
Q --------风筒出口风量,#/讨n。
2、百米漏风率:即平均每百米风筒的漏风量占局部通风机工作风
量的百分数。可以采用下式计

式中 P ── 风筒的百米漏风率,%;
Qs ── 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m3/min;
Q── 掘进工作面风量,m3/min;
L──风筒长度,m。
(八)计算矿井通风参数
第五十九条 矿井有效风量的计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式中Q i──第i个采煤工作面进风流实测风量换算成标准状态的风量,m3/s(可以用测量风量x测量点空气密度/1.2);
Q I──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测风量换算成标准状态的风量,m3/s
Q I──第i个碉室进风流实测风量换算成标准状态的风量,m3 /s;
Q其他──第i个其他用风地点迸风流实测风量换算成标准状态的风量,m3 /s;
第六十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的计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风 筒 工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风筒工。
第二条 风筒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风筒的运送、安装、维修和拆除。
2、不用的或已经损坏的风筒及时回收上井。
3、及时修补更换现场破损的风筒。
4、及时整理、接好脱节的风筒。
二、上岗条件
第三条 风筒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风筒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并掌握对局部通风和局部通风机开停的有关规定。
2、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选用风筒的有关规定。
3、掌握风筒安装、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4、熟悉所分管区域的掘进工作面的情况。
5、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6、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7、掌握下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三、安全规定
第五条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
第六条 风筒必须使用有”煤安”标志的合格产品。
第七条 风筒拐弯处要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
第八条 一台风机不允许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九条 风筒管理要做到”五不让”:即不让风筒落后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让风筒脱节破裂、不让别人改变风筒的位置和方向、不让风筒堵塞不通、不让风筒浸在水中。
四、操作准备
第十条 入井时要携带必要的工具和材料,了解工作地点的风筒直径、长度、是否需要新接风筒。
五、操作顺序
第十一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安装时:运输→吊挂→检查。
拆除时:拆除→运输→检查(晾晒)→修补→保存。
六、工常操作
第十二条 风筒的吊挂做到”两靠一直”(靠顶、靠帮、吊挂平直),并避免风筒被刮破、挤扁、爆破崩破。
第十三条 风筒吊挂要逢环必挂,尽量靠近巷道一帮,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吊挂风筒要采取由外向里的方向,逐节连接、吊挂。
第十五条 风筒之间接口要严密。胶质风筒可用双反边接头或三环接头,插接时要顺接,无反接头。
第十六条 铁风筒与胶质风筒连接处要加软质衬垫,并用铁丝箍紧,确保不漏风。
第十七条 风筒的直径要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需使用过渡节连接。应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第十八条 斜巷和立井施工时,应设吊挂风筒的麻绳、铁丝、钢丝绳、钢绞线(根据使用距离及载风筒重量选型),不应使风筒自负重。风筒更要注意接头牢固,防止脱落。
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风筒的质量,发现有破口、漏风,要及时修补。
第二十条 更换风筒时,不得随意停风。确需停风时,应按照批准的停风计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工常工作中,如果风筒突然断开、大破裂,影响到正常供风时,应及时通知受影响地点的人员撤出,并尽快修复、更换。在更换过程中要注意检查有害气体的积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操作。更换完毕后,要向调度室和通防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巷道掘迸完成以后,应在通防部门的指挥下及时把风筒全部拆除。拆除的风筒要运至井上,冲洗、晒干、修补完好。
第二十三条 拆除独头巷道的风筒时,不得停风,要由里向外依次拆除。
第二十四条 在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附近操作时,必须先和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必要时可以停止输送机运转,保证操作者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在电机车运行的巷道中吊挂风筒时,要设安全警戒,严防被车刮、撞。在架线电机车巷道中施工时要停电。在巷道高处吊挂风筒时要设台架,操作时要站稳。
第二十六条 风筒过风门时,要加接硬质过渡风筒通过风门,不得用软质风筒直接过风门。
第二十七条 在巷道中开挖水沟时,要用掩护物遮挡风筒,以防止爆破崩坏风筒。
第二十八条 风筒吊挂一般应避开电缆、各种管线,以免相互影响。
第二十九条 地面修补风筒:
1、修补风筒时,粘补风筒的胶浆应按要求配制。根据破口大小,裁剪补丁(以圆形为好);补丁四周应大于破口2cm以 上;补丁边应裁剪成斜面;补丁和破口处应刷净露出风筒原色,晾干后涂上胶浆进行粘贴,粘贴后应用木锤砸实,使其粘贴严密;最后应再涂上滑石粉。
2、l0cm以上的破口,应先用线缝合后,再进行粘贴。
3、风筒上的吊环应齐全,能保证风筒吊挂平直;两端铁圈 要缝牢。
4、修补好的风筒应妥善保存。
5、制作过渡节风筒时,长度应大于2m。
6、修补风筒时,应准备1台局部通风机,用来吹干风筒。
7、汽袖、胶水必须单独存放,应保持严密,周围严禁烟火。
8、风筒修理室内不得使用火炉取暖。
9、风筒修理室内需配备灭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七、特殊操作
第三十条 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安设。
1、风筒必须使用硬质风筒或带有钢丝骨架的橡胶或塑料可伸缩式风筒。橡胶或塑料风筒必须具有抗静电、阻燃的性能。
2、安装有钢丝骨架的风筒时,在装卸过程申应注意轻装轻放,不要径向挤压和被锋利杂物碰撞,以免损坏。
3、用快速接头软带连接风筒时,两节风筒的端圆要对正、接拢,用披风布搭好后,再用快速接头软带将两端圆卡紧。接头软带的收紧力要适当,以不漏风、不拉脱为好,接头软带的手把位置应在风筒的侧下方。
4、风筒末端加接风筒时,应先将加接段风筒吊挂在钢绞线上,对正接头接好,避免产生风筒弯曲、折叠。
5、风筒拐弯处要加接硬质弧形弯头连接。
6. 在处理风筒内部的积水时,可先打开局部通风机的安全窗,然后解开接头,排除积水。
第三十一条 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时,须设专人进行风机、风筒管理。
八、收尾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整修完毕的风筒,要交存保管
第三十三条 记录好风筒台账。
通风设施工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通风设施工。
第二条 通风设施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永久密闭、临时密闭的施工及设施的安设。
2、负责永久风门、临时风门的安设。
3、负责调节风窗的安设。
4、负责测风站的施工。
5、负责风桥的施工等。
6、负责通风设施的拆除。
7、负责通风设施的维修。
二、上岗条件
第三条 通风设施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通风设施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避灾路线。
2、掌握下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3、熟悉矿井通风构筑物(永久风门、临时风门;调节风窗;测风站;风桥;永久密闭、临时密闭)的作用、安设方法和要求。
4、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5、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通风构筑物的规定。
6、掌握《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通风设施部分的规定。
7、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五条 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按照施工设计,在设计位置 施工,设计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安设位置、种类。
第六条 须使用设计的材料,不得随意更改。
第七条 密闭外的钢轨、电缆、管路必须断开。
第八条 在架线巷道中进行有关工作时,必须先和有关单位联系,在停电、挂好”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停电牌、设好临时接地线及保护好架线后方能施工。施工完毕后方可取下临时地线,摘下停电牌,合闸送电。
第九条 施工人员随身携带的小型材料和工具要拿稳,利刃工具要装人护套,材料应捆扎牢固,要防止触碰架空线等其他物口口。
第十条 在运输巷道中施工风门时,要设专人指挥来往车辆,做到安全施工。
第十一条 每个风门前后5m内的支护要保证完好,并应清理剩余材料,保持清洁、通畅。
第十二条 每个密闭前5m内的支护要保证完好,按规定要求设置栅栏。
第十三条 行车的两道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的两道风门间距要大于5m。
第十四条 风门必须能够自动关闭;两道风门之间要安设联锁装置,保证不能同时打开。
第十五条 通风设施竣工后,要组织验收,凡是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必须整改至合格。
第十六条 在刮板输送机道、带式输送机道运料时要注意安全。不准用刮板输送机及带式输送机运送材料。
第十七条 密闭、风门、风桥等通风设施的位置应选择在顶帮坚硬、末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尽量避免设在动压区。
第十八条 在有电缆线、管路处施工时,要妥善保护电缆、管路,防止碰坏。需移动高压电缆时,要事先与机电部门取得联系。
第十九条 掏槽只能用大锤、钎子、手镐、风镐施工,不准采用爆破方法。
第二十条 在立眼或急倾斜巷道中施工时,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砌墙高度超过2m时,要搭脚手架,保证安全牢靠。
四、操作准备
第二十二条 密闭、风门、风桥、测风站等通风设施施工前要认真学习通防部门下达的工作通知书和相关的知识。
第二十三条 准备随身携带的小型材料和工具。
第二十四条 计划所需的材料,并通知有关人员将材料装车。装运材料要有专人负责。各种材料装车后均不能超过矿车高度、宽度,装车要整齐,两头要均衡。
第二十五条 料车人井前必须与矿井调度室及有关单位联系,运送时应严格遵照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井下装卸笨重材料时要互相照应,靠巷帮堆放的材料要整齐,不得影响运输、通风、行人。
第二十七条 材料卸车时,应现场验收,发现不足或有误,须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改正。
五、操作顺序
第二十八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验收材料→清理操作现场(安全检查)→施工→质量检查→清理操作现场。
六、工常操作
第二十九条 检查施工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浓度。施工地点必须通风良好,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不超过 《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 由外向里逐步检查施工地点前后5m的支架、顶板、巷帮的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处理完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一条 拆除施工地点的原有支架时,必须先加固其附近巷道支架,敲帮问顶,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若顶板破碎,应先用托棚或探梁将棚梁托住,再拆棚腿,不准空顶作业。
第三十二条 掏槽时应注意以下凡点:
1、掏槽一般应按先上后下的原则进行,掏出的煤、岩等物要及时运走,巷道应清理干净。
2、掏槽深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一般不小于0.2m),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3、砌碹巷道建密闭、风门时,要拆喧掏槽,并按专门安全措施施工。
(一)永久密闭操作
第三十三条 有水巷道要留反水沟或U形放水管,既要保持水流畅通,又不能漏风。
第三十四条 按照1:3的灰、砂比例配制砂浆。
第三十五条 将砌墙用的砖块用水浸湿,尽量多吸收水分。
第三十六条 用砖、料石砌墙时,竖缝要错开,横缝要水平,排列必须整齐。砖块之间要用砂浆抹匀,灰缝要均匀一致,墙心逐层用砂浆填实,墙厚要符合标准(不小于0.5m)。
第三十七条 双层砖或料石墙中间填黄土的密闭,黄土湿度不宜大,且应随砌随填,层层用木锤捣实。
第三十八条 砌墙到中上部时要预留观测孔及措施孔,铁管孔口应伸入密闭墙内lm以上,外口距密闭墙至少0.2m,外口要设阀门,不用时保持关闭。
第三十九条 密闭封顶要与顶帮接实。当顶板破碎时,托棚或探梁上的原支架棚梁应随砌墙进度而逐渐拆下,且应除去浮煤、肝石后再掏槽砌墙,如果最后剩余的空间不足一砖的厚度,应用瓦刀将整块的砖切成片砖,再施工至顶部,不得留有空隙。
第四十条 密闭墙砌实后要勾缝或抹面,墙四周要抹裙边,其宽度不少于0.1m。要求抹平,打光压实,1m 内凸凹不大于10mm,无缝隙。
第四十一条 双层密闭之间需要充填高分子材料时,密闭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临时密闭操作
第四十二条 用砖建筑的临时密闭的厚度不应小于0,24m,其他质量要求与永久密闭相同。
第四十三条 建筑木板临时密闭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根据巷道断面大小,确定打立柱的数量,立柱要打牢固,且与巷道顶、底板接实。
2、木板条采用鱼鳞式搭接方式。自上往下依次压茬排列钉在立柱上,木板厚度不小于20mm,压茬宽度不少于20mm,四周木板均要伸人槽内接实。
3、木板钉严实后,必须清除杂物,然后用白石灰加黄泥或水泥加黄泥浆沿木板压茬缝及墙四周堵抹平整严密。
第四十四条 建筑木段临时密闭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先在巷道底部铺1层黄泥,上铺1层木段,然后依次铺黄泥、木段,层层用锤砸实,木段外露处要排列均匀整齐。
2、墙内有水时,必须预先埋了1根铁管排水,水管外口要 装阀门。
3、木段墙与巷道顶帮之间的缝隙要用黄泥填实,并用黄泥 加白灰或水泥把墙面抹平整。
第四十五条 施工完毕后,要认真清理现场,在距巷道岔口1~2m处应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说明牌。
(三)永久风门施工操作
第四十六条 在有水沟的巷道中砌风门墙垛前,必须先砌反水池。
第四十七条 安放门框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先安放下门坎,下坎的上平面要稍高于轨面,下坎设好后再安装门框及上坎横梁,要求门框与门坎互成直角,上、下坎应互相平行。
2、根据风压大小,门框应朝顺风方向倾斜一定角度,一般以85。左右为宜。调好门框倾角后,用棍棒、铁丝将门框稳固。
第四十八条 按照密闭的施工顺序,进行掏槽、砌墙、砌墙垛,要求两边墙垛施工平行进行,逐渐把门框牢固嵌入墙垛内。
第四十九条 若需要在风门墙垛中通过电缆线路,在砌墙时耍预留孔口孔位。
第五十条 反向风门要与正向风门同时施工,除门框倾斜角度、开关方向与正向风门相反外,其余要求与正向风门相同。
第五十一条 风门墙垛砌好后,墙两边均要用细灰砂浆勾缝或满抹平整,做到不漏风。水泥砂浆凝固后,方可挂风门扇。
第五十二条 门槛施工,应将巷道底板浮前矸或浮煤清走,松软底板还应挖深,再砌出门槛,有轨道的巷道,门槛高度不得超过轨道上平面,且轨道内边缘留出矿车轮槽,用水泥抹平。
第五十三条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安装门扇时,使门扇与门框四周接触严密,要求风门不坠、不歪,开关自如。
第五十四条 风门下部及水沟处应钉挡风帘,确保严密不漏风;管线孔应用黄泥封堵严实。
第五十五条 安设有自动开关装置的主要通车风门时,应保证其灵敏可靠、开关自如。
第五十六条 风门要安设闭锁装置。
(四)临时木板风门的安设操作
第五十七条 立柱安设要牢固,且要留设一定倾角;回风侧要打撑木,风压大时回风侧门上坎过梁上要设横梁,并牢固嵌入巷道两帮。
第五十八条 钉木板时,上下木板之间要求采用鱼鳞式搭接,且应由上往下钉,其压茬宽度不得小于2Om血,顶帮及下帮要压边并接触槽内实茬。
第五十九条 木板钉齐后耍清碴抹缝,杂物要清除干净,并用黄泥掺水泥或白灰浆勾缝或满抹,保证墙面、四周不漏风。
第六十条 水泥浆凝固后即可安装风门扇,门扇的安装及调整与永久风门相同,并要安设风门闭锁装置。
(五)调节风窗安装操作
第六十一条 挡风墙上需设调节风窗时,窗框预留在墙的正上方。
第六十二条 风门上设有调节风窗时,窗框预留在风门扇的上方。
第六十三条 调节窗口要备有可调节的插板,并有锁定装置。
第六十四条 当挡风墙、风门墙砌筑按照施工程序施工到预留调节风窗位置时,即可将预制好的调节风窗框嵌人墙内。
第六十五条 调节风窗除窗口施工外,其余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要求与风门、密闭的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相同。
(六)测风站施工
第六十六条 在砌碹或锚喷巷道中建测风站,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如巷帮凸凹变化大时,用喷浆的方法或用水泥砂浆将凹处补平。
2、用和匀的细黄沙掺水泥、白灰或用白灰掺麻刀将巷道顶、帮平抹。
3、进、出风侧巷壁应平滑,抹面长度不少于4m。
4、等表面干燥后,进行刷白。干燥后用红漆画出醒目的测风站标记(如:某某测风站)。
5、设测风牌板,内容要符合要求。
第六十七条 在架木棚巷道中建测风站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先检查巷道支护,加固巷道支架。
2、用木板逐块排列钉在巷道顶帮支架上,要求钉牢且平整。
3、迸、出风侧钉成后应平滑。
4、漆画出醒目的测风站标记(如:某某测风站)。
5、设测风牌板,内容要符合要求。
第六十八条 在水泥棚、铁棚巷道中建测风站时,要先用小方木固定在棚档中作衬料,然后用木板平整排列钉在方木上。其他要求同架木棚巷道中建测风站的要求一致。
第六十九条 测风站内有水沟时,水沟上必须加盖板,并密闭严实,其前后长度不小于10m测风站两端水沟内要设挡风帘。
第七十条 施工完毕后必须清理测风站前后10m内的杂物,保持巷道清洁通畅。
(七)风桥施工
第七十一条 两坡挑顶的要求如下:
1、挑顶前先加固顶板及起坡点外5m内的支架。
2、根据施工要求打炮眼,爆破挑顶。
3、装药、爆破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按有关规定进行。爆破必须执行爆破工的有关操作规程规定。
4、爆破后由施工负责人和爆破工共同验炮。验炮后应1人监护,并打上临时支柱后再清碴。
第七十二条 挑正顶的要求如下:
1、挑正顶前,先将炮眼钻好,然后撤掉原支架。装药时,必须认真检查顶板,并打好临时支柱。
2、挑正顶时必须先加强下巷支架,必要时可在棚梁下打临时支柱。
第七十三条 卧底时,应先在附近支架棚梁处打上临时支柱,维护好顶板。
第七十四条 对砌墙的要求:
1、可用砖、料石砌墙,风桥两端坡度不能大于30。,应呈流线型。
2、砌墙应先放好中腰线,并按规定掏槽,应见实帮实底.。
3、墙面要砌平整,勾缝和抹面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顶帮应接严填实。
4、风桥前墙及桥面用水泥预制板铺密,后墙用砖或料石砌筑,墙中加填黄土,层层用木锤捣实,应用砂浆将桥面抹平。
第七十五条 上巷支护需要支棚打柱时,必须穿鞋。正顶打的棚腿要打在下巷棚梁上。坡巷的支架必须牢固,起坡处棚柱要与巷道顶部垂直。
第七十六条 服务年限短,风量小于10#/s时,可采用铁筒式风桥,但要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风桥施工完毕后,要将管路、电缆悬挂整齐,现场清理干净。
第七十八条 用铁筒做风桥时,每个接头均要加衬垫、拧紧,两端应呈流线型。
第七十九条 施工时,现场负责人应经常检查附近巷道支架、顶板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汇报。
第八十条 风桥中不准安设风门。
第八十一条 风桥建成后,要将内墙全面整修勾缝或抹面。
(八)拆除通风设施
第八十二条 需要拆除通风设施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方可施工,各类密闭墙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拆除。
第八十三条 拆除其他通风设施时,必须注意安全,特别是通风设施附近的巷道顶、帮情况以及各种气体浓度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操作。
七、特殊操作
第八十四条 在灾变时期的施工(如密闭等),需要制定特殊的措施,保证安全,可以不按上述要求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八十五条 进行质量检查及现场的安全检查。
第八十六条 完成上述操作后,耍仔细检查工作地点,不得遗漏物品、工具、配件等。
通 风 木 工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通风木工。
第二条 通风木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临时密闭、永久风门、临时木板风门、调节风窗、测风站、风桥等安设时的木工操作。
2、负责风门、风窗等的制作。
二、上岗条件
第三条 通风木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通风木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应掌握木工房备有的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掌握电锯、电刨的操作。
3、掌握临时密闭、永久风门、临时木板风门、调节风窗、测风站、风桥安设时的木工质量要求。
4、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的基础知识
5、熟悉人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三、安全规定
第五条 电锯、电创必须由经过技术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操作。工作时,应精力集中,确保安全。
第六条 安装、维修风门前,必须检查巷道顶板情况,做到安全施工。在主要运输巷道中安装维修风门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七条 禁止在木工房内吸烟、生火炉。特殊情况必须生火炉时,要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批准。
第八条 烘干木料时,不得脱离工作岗位,应经常检查火势及木料干燥程度,干燥后即速取出。
四、操作准备
第九条 工作前应把需用工具、材料准备齐全。
第十条 下井维修风门时,要运送所需的材料。
五、操作顺序
第十一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验收材料→检查故障→更换坏件→确认完好。
六、工常操作
第十二条 使用电锯、电刨前检查电源、开关、电缆,设备要完好,螺丝不松动,三角带、轮罩等齐全,清理干净周围障碍物。
第十三条 使用电锯加工木料时,应6人同时操作:1人运料、1人提料、1人接料、2人拉钩、1人卸料。遇有木榴结或铁钉时,速度要放慢或停机。
第十四条 拉钩人员在拉钩时,必须等送料人员把材料送到电锯的轴中心后,方可拉出。
第十五条 锯料时,运料人员应佩戴眼镜,不准戴手套。
第十六条 锯料时,人体靠近电锯的转动部位时,最近距离不得小于0.1m。
第十七条 电锯使用完毕后,要清理卫生、停电、保养设备。
第十八条 不得用电锯锯除木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制作风门扇要达到下列要求:
1、风门扇用单层或双层木板制成。
2、风门扇严格按规定的厚度施工,木板接缝必须采用错口。接法,错口宽度不小于20mm。
3、双层木板门中间要加衬垫。
第二十条 风门扇要穿带,上下2条门带规格要相同、平行不歪扭,且距门扇上下两头均留有一定间距。
第二十一条 风门扇安装使用前要加装铁门带(大型风门扇可到井下现场组装),即要与木门带平行地装2条规格相同的铁门带,铁门带应长于木门带,靠门轴的一端应伸出一定距离,并卷成折页式圆筒。
第二十二条 风门扇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第二十三条 门框倾斜角度要符合要求,以保证安装的风门开关灵活。
第二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风门、调节风门等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二十五条 风门维修时一般应关闭风门进行维修,必要时可摘下风门扇到安全地点维修,但禁止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第二十六条 维修风门时,要检查电缆孔、管路孔是否堵严,凡不用的孔口及调节风窗口要及时封堵严密。调节风量窗口处应备有足够的、合格的调节板。
第二十七条 拆除回收风门、木板墙、调节风门等木制品时,必须先检查巷道安全情况,应在安全情况下回收。
第二十八条 木板、门框及立柱上的铁钉要全部拨出,无法拔掉的必须打平,防止刺伤人。
第二十九条 木工房的材料要摆放整齐。
七、收尾工作
第三十条 工作完毕后,奈物要清扫干净。
第三十一条 将剩余木料晾干后,存放人库。
第三十二条 火炉周围离开前应有专人检查,火炉熄灭后方可离开。
瓦 斯 检 查 员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操作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瓦斯检查员。
第二条 瓦斯检查员应完成下列工作:
1、测定矿井作业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温度。
2、及时准确填报各种记录。
3、在与其等级鉴定、反风演习时,协助测定有关参数及做好有关记录。
4、每班校对所辖区范围内的甲烷传感器。
5、负责本区域的通风设施、装备的日常检查。
二、上岗条件
第三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瓦斯检查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风量、气体浓度、温度以及对瓦斯检查的规定。
2、所用仪器的性能、参数。
3、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
4、了解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知识。
5、了解瓦斯、二氧化碳涌出机理和规律。
6、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了解煤矿避灾路线。
9、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五条 必须按规定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巡回瓦斯检查或专人定点检查。
第六条 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瓦斯检查次数、检查周期、瓦斯检查方式,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地点、次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1.工作面迸风流(指迸风巷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2、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0.20m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向上lm处)。
4、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m以外的回风巷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5、尾巷(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专用于排放瓦斯的巷道)栅栏处。
6、进、回风巷高冒区及有可能渗出瓦斯的裂隙处。
7、所有电器设备安装地点。
第八条 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瓦斯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3、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m以内的风流。
4、局部高冒区。
5、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电器设备安装地点。
第九条 爆破地点检查瓦斯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面爆破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工作面煤壁上下各20m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2、掘进工作面爆破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地点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进行。
第十条 检查瓦斯的次数为: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2次,重点区域每班不少于3次。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3次。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的时间间隔要均匀,决不允许半班内完成一班内的检查次数。
第十一条 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以及需填写的内容,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瓦斯检查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经分析确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检查员检查的地点,未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检查员迸入检查瓦斯。
四、操作准备
第十四条 准备仪器:下井要带齐瓦斯检测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手册及其他规定的仪器、用具。
第十五条 对要携带的瓦斯检测仪(光瓦)的各部件进行检查,要求做到部件完整、电路畅通、光谱清晰。
第十六条 检查药品是否失效:检查吸收管(短管)内装的氯化钙或硅胶以及附加吸收管(长管)内装的钠石灰(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使用氯化钙)的吸收力,药品颗粒直径一般应为3~5mm。如发现药品变色、失效,应该立即更换药品。
第十七条 气密性检查。首先检查吸气球:用一手捏扁吸气球,另一手捏住吸气胶管,如果吸气球不膨胀还原,说明吸气球不漏气。其次检查仪器是否漏气:将吸气球胶皮管与瓦斯检测仪吸气孔连接,一手堵住进气孔,另一手捏扁吸气球,松手后lmin内不涨起还原,说明瓦斯检测仪不漏气。再检查气路是否畅通:放开进气孔,捏、放吸气球,气球瘪、起自如时,说明完好。如果漏气、气路不畅通,需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重新重复上述程序。
第十八条 检查干涉条纹是否清晰:由目镜观察,按下按钮,同时旋转保护玻璃座调整视度,使得观察数字最清晰,再看千涉条纹是否清晰。
第十九条 对仪器进行校正:简单的校正办法是,将光谱的第1条黑纹对在”0”位上,如果第5条正对在”7%”的数值上,表明条纹宽窄适当。否则应对仪器的光学系统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用新鲜空气清洗气室:每班在进人工作地点前,
必须在和测量现场温度相接近(温差不超过10°C)的新鲜空气中按压吸气球5~6次,清洗气室。
第二十一条 调整零位:按下测微按钮,转动测微手轮,使刻度盘的零位与指标线重合,然后按下按钮,转动粗手轮,从目镜中观察,把干涉条纹中最黑的一条或两条黑线中的任意一条与分划板上的零位线对准,并记住对准零位的这条黑线,旋上护盖。
五、操作顺序
第二十二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安全检查→取样→读数→记录→现场班组长签字→填牌板→填报表。
六、正常操作
第二十三条 将调整零位瓦斯检测仪背在身上,把连接瓦斯人口的橡胶管或瓦斯检查棍伸入测定地点,然后慢慢握压吸气球5~6次,使得待测气体迸人气室。
第二十四条 测定地点一般应在巷道靠近棚梁以下0.20m的位置,在有冒顶的巷道中,将橡胶管伸人冒顶高处,由低到高逐渐向上检查,检查人员的买部不得伸人冒顶高处,以防缺氧窒息。
第二十五条 按动粗读数按钮,观看目镜,查看原来零位黑线移动位置,读出整数。
第二十六条 按动精读数按钮,转动测微手轮,将零位黑线移动到整数位置,再查看刻度盘上的读数,即为小数位。
第二十七条 整数和小数相加,即为该地点的瓦斯浓度。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应在靠近巷道底板0.20m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检查完瓦斯浓度后,拿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按上述操作检查混合气体的浓度(即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
第三十条 混合气体的浓度减去瓦斯的浓度,再乘以0.95,即为该处的二氧化碳浓度。
第三十一条 用温度计检查测点的温度(参考测风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用多种气体检定器检查其他气体:在待测地点先将活塞往复抽送2~3次,使检定器内原来的气体被待测气体完全置换,然后抽取现场气样,把检查该气体的检定管两端封口打开,将进气端插入到检定器的插孔中(硫化氢的检查:把出气端插到插孔中后,将气样吸人到检定管中),将三通阀拨到通气位置,推动活塞把,按照检定管上要求的通气量和时间,均匀地将气样送到检定管里,根据检定管上产生的变色圈的刻度,读出该气样的浓度。测量一氧化碳时,要避开爆破时间,防止炮烟中的一氧化碳的干扰。
第三十三条 检查完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及温度后,瓦斯检查员要将检查结果及时记人瓦斯检查员手册,然后填入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版上,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并由班组长或带班班组长在瓦斯检查员手册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瓦斯检查员还应对沿途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巡回检查其他地点,具体操作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每次检查完后,向通风部门及调度汇报所测数据及有关情况。做到”牌板”、”手册”、”班报”三对口。
七、特殊操作
第三十七条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采掘工作面的跟机瓦斯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当采煤机、掘进机工作时,应在以下地点检查瓦斯并做到:
1、检查采煤机前后20m内;距煤壁0.30m、距顶板0.20m范围内的瓦斯。当局部积聚的瓦斯浓度达2%或采煤机前后20m内风流申瓦斯浓度达1.5%时,应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
2、利用检查棍、胶皮管检查采煤机滚筒之间、距煤壁0.30m、距顶板0.20m范围内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达2%时,应停止采煤机的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通风部门及调度汇报。
3、对于使用掘迸机的掘进工作面,当掘进机工作时,应检查掘进机的电动机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5%或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掘进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通风部门及调度汇报。
第三十八条 煤仓内的瓦斯检查及煤仓堵塞后的瓦斯检查与处理,应按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的措施进行。
第三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应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不准爆破。
第四十条 对于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应定点检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及温度等。需进行定点检查的地点包括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边缘、工作面风流、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及机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顶处、高冒处,掘进工作面迎头、局部高冒处、漏顶处、局部通风机附近、机电设备安装地点等。发现超限及有突出预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通风部门及调度汇报。
第四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爆破放顶时,采空区瓦斯浓度的检查范围应按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的措施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临时停工地点(停风)检查瓦斯时,必须至少2人同行,携带氧气检测仪,并且相距4~6m,从外向里随时检查瓦斯和氧气浓度。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他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一百条规定时,必须停止前进,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排放有害气体,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在24h内进行密闭。
第四十三条 在临时停风地点检查瓦斯时,不准先开局部通风机再进入迎头检查,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要求检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并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第四十四条 对于可能存在的瓦斯积聚区,要进行瓦斯检查,发现体积大于0.5m,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四十五条 在瓦斯积聚区测量瓦斯浓度时,用瓦斯检测仪取样后,要在新鲜风流中读数。
第四十六条 矿井因为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或通风系统发生重大变化(受到破坏),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经过瓦斯检查员的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七条 反风演习时的测定工作,可以参考测风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井下需要电焊、气焊、喷灯焊时的瓦斯检查,需按照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八、收尾工作
第四十九条 将仪器清理干净,收好备用。
第五十条 交接班要在指定地点进行,交清当班情况。
安 全 监 测 工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安全监测工。
第二条 安全监测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2、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负责矿井监测系统图的绘制、修改。
4、负责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宇、送审等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三条 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安全监测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人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4、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
5、了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
6、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办法。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规定
第五条 各类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六条 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话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末投人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九条 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光干涉瓦斯检定器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四、操作准备
第十条 上机前的准备工作:
1、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2、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瓦斯变化异常区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变化异常情况的详细记录。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第十一条 地面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备齐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2、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预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第十二条 井下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2、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3、瓦斯校准气样应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甲烷与空气的混合气体。
4、通电试验下井设备,调试确定各功能指标符合要求,运行正常后准备人井使用。
五、操作顺序
第十三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交接班→检查→地面检修→井下检修(安装)→验收→交接班。
六、正常操作
(一)机房操作
第十四条 接班后,首先和通防部门、调度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第十五条 每隔30min检查1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
第十六条 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审查签字。
第十七条 与井上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
第十八条 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
第十九条 送电顺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第二十条 进人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
(二)地面检修操作
第二十一条 隔爆检查的步骤是:
1、按标准规定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3、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4、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检查设备绝缘程度。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摇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
6、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第二十二条 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1、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耍通电烤机,经48h通电后分3个阶段进行调试:
(1)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2)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3)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本工种第21条的方法处理,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
2、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连接线,盖上机盖,作好记录,人库备用。
(三)地面传输电缆敷设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登高3m以上要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带必须拴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 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角度以60°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脚挖坑或拴牢,并设专人扶梯子,人字梯挂钩必须挂牢。
第二十五条 2人同杆、同点工作时,先登者必须等另一人选好工作位置后,方准开始工作,同时要注意协调。
第二十六条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装在工具袋内吊送,不准抛扔,杆下不准站人。
第二十七条 架设的传输电缆,如与原有高压线交叉或邻近,必须先将原有高压线停电,并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为防止中途送电,必须挂临时接地线后,方可进行架线作业。
第二十八条 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空架线作业。
第二十九条 架设楼顶与楼顶之间的传输电缆,必须先测量楼与楼之间的距离,把传输电缆用扎线扎在钢丝绳或铁丝上,一头在一楼顶固定好,然后另一头用2台不低于1t的手拉葫芦,卡好扣环后循环上吊传输电缆,直至吊平拉直后,固定在另一楼顶上,手拉葫芦必须固定在确保1t以上的拉力的固定点上。
第三十条 楼顶如无护栏,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电气高空作业规定。
(四)井下安装操作
第三十二条 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
第三十三条 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胶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3m。
第三十四条 在大巷敷设或检查井下传输电缆时,如果有车辆行驶,敷设或检查人员要躲到躲避碉中,严禁行车时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
第三十五条 在有架空线的大巷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确保传输电缆与架空线有300一500mm的距离,横跨架空线时必须停掉架空线的电后,方准进行工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三十六条 在暗斜井架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要和管辖单位联系好,并要慢慢下行敷设或检查,并时刻留意脚下台阶,以防地滑摔人。
第三十七条 在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首先要和下车场把钩工、上车场司机联系好,明确不准提车或松车后,方准迸人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严禁行车时工作。
第三十八条 所敷设的传输电缆要:
1、将所携带盘好的电缆放在一个固定地点,慢慢放出,并设专人看管。
2、敷设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各行其是,传输电缆通过巷道顶底板危险区段时,要首先观察顶底板有无危险,无危险方准操作,否则暂停敷设待处理好后再敷设。
3、巷道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对所要敷设传输电缆放人电缆钩中,以免敷设后和其他通讯线不能形成统一。
4、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张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第三十九条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第四十条 吊挂完毕后,方可与原有的电缆进行连接。
第四十一条 电缆迸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人器壁内5~15mm。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 mm , 内连线松紧适当,符合机电设备安装连线要求。
第四十二条 安装分站时,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带电搬迁或移动电器设备及电缆,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四十三条 调试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检测工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所停电的高压开关馈电处,必须派专人看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示牌。
第四十五条 停电范围影响到其他单位的,要取得联系,做好协调协作工作。
第四十六条 处理分站高压侧时,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第四十七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四十九条 传感器在安装或拆除时,高处必须用梯子或木马,扶牢后,再上人安装或拆除。具体安装位置:距顶不大于300mm, 距帮不小于200mm。.若巷道中有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和所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安装时间,安装时必须和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停下运输机后,不安装完毕不准开机。严禁在输送机运转中安装传感器。
第五十条 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l5Mn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人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第五十一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第五十二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技术负责人及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五)井下维护操作
第五十三条 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1次调试校正,并进行断电控制试验。
第五十四条 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第五十五条 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第五十六条 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人校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送气平稳。
第五十七条 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第五十八条 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六)便携式仪器的维护操作
第五十九条 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进行充电。
第六十条 每隔7天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1次调校。
第六十一条 检查仪器的完好性,确保仪器工常。
第六十二条 在试验传感器断电控制试验前,通知断电控制范围内的有关人员,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出现问题。
七、特殊操作
第六十三条 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替换电路板时,要切断电源进行。
3、应1人工作,1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
第六十四条 瓦斯断电仪投人五常使用后,严禁随意进行试验。若需试验必须提前申请,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准进行试验。
第六十五条 断电试验完毕后,要等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时,试验人员方准离开现场。
第六十六条 传感器和分站出现故障,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更换。
八、收尾工作
第六十七条 安装好后,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收工。
第六十八条 做好记录,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十九条 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项。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操作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
第二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应完成下列工作:负责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检修、校定、充电和收发管理。
二、上岗条件
第三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人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工作原理及主要参数。
3、掌握 《煤矿安全规程》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配备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4、会正确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5、掌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计量标准。
三、安全规定
第五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每7天至少进行1次调校,误差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六条 严禁在井下拆机修理。
第七条 严禁私自拆开修理、查看,仪器的保养、修理等工作,只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才能进行。
第八条 新仪器投人使用前,要先充、放电3次以上再使用。
第九条 维修后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使用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定,检定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 标准气样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规定要求。
四、操作准备
第十二条 保持室内清洁、明亮、干燥,准备好常用工具仪表、材料及工作台。
第十三条 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表面清洁,除去粘有的煤尘等杂物。
五、操作顺序
第十四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维修:仪器检查+故障排除+修理+标定+登记备检。
发放:仪器检查甘按规定发放+回收+检查+存放登记。
六、正常操作
(一)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发放
第十五条 发放前,先打开开关预热l5min后,显示器为零若有偏差,可以调整电位器给予校正,使其指示为零。
第十六条 发放前必须进行电压检查。如显示欠压或电池电压不足,要重新充电。电池电压不足时,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对维修的仪器各部分的检查,应按照”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查维修”部分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人员,发放仪器,不得借故不发。按牌发仪器,进行登记,发完后将仪器牌挂到相应位置。
第十九条 交回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时,发放人员应将其领取仪器牌还给使用人。
第二十条 对收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应检查、维护,使其符合规定的要求。还要使仪器干净,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各调节旋钮能工常调节,电源开关应灵活,显示部分应有相应显示,动作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及时充电。
第二十二条 对当班使用并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因故末检查完的,在交班时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当班使用、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对当班使用末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及时汇报,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维修、检查、标定
第二十五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细致检查,根据先简后繁、先外后内的原则,压缩分析故障的部位,再用测量电压、电阻、屯流的方法,找出故障点。
第二十六条 清理传感器网上的煤尘时,可用毛刷去尘,不准用湿布,以免损坏催化元件。
第二十七条 充电回路的常见故障和排除方法有:认电源开关接触不良、充电二极管损坏时,需更换新件。
2、连接线断线时,焊接连接线。
第二十八条 电源部分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有:
1、电池损坏时,更换新品。
2、连接线断线时,焊接连接线。
3、放电时间不足8h、有短路时,维修电路。
第二十九条 稳压电路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显示值随电池组电压下降而下降,稳压电路有元件坏,更换新品。
第三十条 传感电桥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开机显示小数点或负极性点,黑白元件坏,更换新品。
第三十一条 通甲烷标准气体显示值为负,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显示数字不稳,肋D转换器坏,更换新品。
第三十二条 不能报警,报警集成块坏,更换新品。
第三十三条 换电池时须整体更换,不能用其他类型的部件代替。更换元件时须关机,防止损坏集成块。
第三十四条 维修过的仪器,必须重新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三十五条 零点校准:接通电源,让仪器稳定后用清洁空气调准仪器零点。
第三十六条 示值校准:将1.0%的甲烷标准气体,按仪器规定的流量流人仪器,标校3次,使仪器示值与标准气体一致。
第三十七条 基本误差检定:分别通人1.0%、3.0%的甲烷标准气体,读取仪器示值,应分别不超过土0.1%、土0.3%。
第三十八条 用3.0%的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响应时间,吸人时间不超过105,扩散时间不超过305。
第三十九条 用1.5%的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报警误差,报警设定值与报警时的示值之差应不超过士0.1%。
第四十条 报警强度及信号检定,报警声级度不小于75册,光信号在黑暗申20m处应清晰可见。
第四十一条 位置误差,仪器在正常位置与位置变动后的零值误差应不超过士0.1%。
七、特殊操作
第四十二条 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维修待处理正常后,再进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检定应按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四十四条 检定条件:环境温度15~35C,相对湿度小于85%,大气压力86~106kPa,周围无影响检测的干扰气体。
第四十五条 外观及通电检查:仪器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连接可靠,电源电压符合仪器工作要求,并有欠压指示灯,仪器各调节旋钮应能正常调节,仪器测量值的指示器应清晰无缺陷。
第四十六条 仪器校准:检定前,被检仪器、检定用甲烷标准气体及配套设备应在同等条件下放置l2h左右。
第四十七条 检定合格的仪器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的仪器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检定数据应记人原始记录内,保存期2年,仪器的检定周期不得超过1年。
八、收尾工作
第四十八条 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台账要清楚。
测 尘 工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测尘工。
第二条 测尘工应完成下列工作:1.测定粉尘浓度。2.提出控制粉尘的意见。
1、测定粉尘浓度。
2、提出控制粉尘的意见。
3、负责仪器的送检、标校,以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的送检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三条 测尘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
第四条 测尘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人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测尘仪器的工作原理。
3、掌握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防尘的规定。
4、掌握本矿的粉尘源以及防治重点。
5、了解煤尘爆炸的有关知识。
6、了解有关尘肺病的细识。
7、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五条 注意观察采样地点顶帮、运输等情况,以保证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隐患必须首先处理。
第六条 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要每月测定2次。
第七条 呼吸性粉尘,采掘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l次。
第八条 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变更工作地点时要测定1次。
四、操作准备
第九条 认真检查测尘仪器,做到外表清洁、附件齐全、电键或旋转按钮灵敏可靠。
第十条 根据测尘地点和采样数量准备好使用仪表、工具及其附件。
第十一条 使用粉尘采样器测尘时,要事先认真称量采样滤膜。测量时用塑料镊子取下滤膜两面的夹衬纸,然后将滤膜轻放在分析天平上进行称重,并记下重量值、编好号码,再放人滤膜盒内。要求滤膜不得有折皱,滤膜盒盖要拧紧,并置于干燥器内。
五、操作顺序
第十二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仪器→准备滤膜→现场采样→分析采样→填写数据报表→整理仪表→绘制粉尘浓度曲线图。
六、正常操作
第十三条 下井时应带全仪器、仪表、工具和记录本等。仪器要随身携带,严禁碰撞、挤压,不得让他人代拿或摆弄。
第十四条 选择测尘位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样地点设在回风侧。
2、采样高度,在人的呼吸带高度,一般为1.5m左右。
3、在掘进工作面采样时,应在巷道末安装风筒的一侧距装岩(煤)、打眼或喷浆等地点4~5m处进行。
4、在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样时,应在采煤机回风侧、距采煤机10~15m处进行。
5、采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时,应在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处采样。
6、在转载点采样时,应在其回风侧距转载点3m处进行。
7、在其他产尘场所采样时,在不妨碍工人操作的条件下采样地点应尽量靠近工人作业的呼吸带。
第十五条 测尘时,仪器的采样口必须迎向风流。
第十六条 对测尘开始时间的要求:
1、对于连续性产尘作业,应在生产达到正常状态5m而后再进行采样。
2、对于间断性产尘作业,应在工人作业时采样。
(一)粉尘采样器的操作
第十七条 采样时首先调节好所需流量(一般15~30L/min),并检查保证无漏气,然后取出准备好的滤膜夹。固定在采样器上。
第十八条 采样中应注意保持流速稳定,并根据估计的滤膜上的粉尘重量(一般在1~20mg,但不小于1mg),来决定采样时间的长短。要详细记录采样地点、作业工艺、样号、流速及防尘措施等,同时记下采样开始和终止时间。采样持续时间可按下式计算: T=1000W/CQ
式中 T——采样持续时间,min;
W——粉尘应达到的重量,mg
C——预计作业面的粉尘浓度,mg/m
Q——采样时的流量,L/min。
第十九条 采样后,将滤膜固定圈取出,迅速放入采样盒内。要求受尘面向上、不要摇晃振动,然后带回实验室称重、分析。
第二十条 采样后,应将滤膜放在干燥器内干燥lh,然后再进行称重;如采样现场有水雾或发现滤膜表面有水珠、湿度过大时,要先将滤膜放在60~65 C的烘干箱内烘干2h,然后再放人干燥器内干燥30min,最后再将其置于分析天平上称重1次,直至恒重为止。应记录所称重量。
第二十一条 测尘地点的粉尘浓度按下式计算:C=(W2 -W1)×l000/QT
式中 C - 空气中粉尘浓度,mg/m ;
W2 - 采样后滤膜重量,mg;
W1-采样前滤膜重量,mg;
Q - 采样时流量,L/min;
T -采样持续时间,min。
2个平行样品的粉尘浓度偏差率不超过20%时,为有效样品,并取两者的平均值作为采样地点的粉尘浓度。2个平行样品的偏差率按下式计算:f=a-b(a+b)/2x100%
式中 f 一一2个平行样品的偏差率,%;
a、b一一2个平行样品的粉尘浓度,mg/ m 。
滤膜在采样前后的称重间隔时间应尽量缩短,以免影响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采样地点空气中有油雾时,滤膜要先进行除油。
具体步骤是:
1、将装有120号溶剂汽油的蒸瓶置于插有量程为200C的温度计的坩埚中,连通冷凝装置并接通电炉电源,使油温保持在110C左右,最高不超过120C,用清洁的广口瓶收集被蒸馏出来的汽油。
2、把3个称量瓶编号,并倒人己蒸馏好的120号溶剂汽油。
3、用镊子与血管钳将采集的带袖雾的滤膜对折3次,然后用血管钳将折好的滤膜边缘夹紧,在第1号称量瓶中摇动2min,再放人第2号称量瓶中摇动2min。
4、把除过油的滤膜放在清洁的玻璃板上,并用镊子打开滤膜,让汽油挥发,放置30min后称重。
5、把除过1次油的滤膜按上述方法放入第3号称量瓶中再除1次油,然后打开放置30min,将滤膜上的汽油挥发掉,再称重,直到恒重为止。
(二)光电测尘仪的操作
第二十三条 校正仪器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并按照仪器的使用说明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每个测尘地点连续测定的数据不小于3个,并取其平均值。
第二十五条 用快速直读测尘仪测定粉尘浓度时,必须以粉尘采样器测得的浓度为准,对测定的数据要进行换算。
七、特殊操作
第二十六条 使用粉尘采样器测尘时,若采样后的滤膜被污染或粉尘失落应作废、重新采样。
第二十七条 由于滤膜不耐高温,因此在55 以上的采样现场不宜采用。
八、收尾工作
第二十八条 要及时将每次的测尘记录填入台账。
第二十九条 测尘完毕后,要填写粉尘测定结果报告表,做好本月粉尘浓度测定报告表,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 要按照规定定期绘制粉尘浓度曲线图。
第三十一条 检查仪器、仪表,擦拭干净。
洒水防尘工
一、适用范固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洒水防尘工。
第二条 洒水防尘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安装维护防尘管路、设施。
2、使用防尘设施进行防尘、洒水。
3、负责大巷的刷白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三条 洒水防尘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洒水防尘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人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防尘管路、设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 《煤矿安全规程》对防尘管路、设施以及防尘的有关规定。
4、了解防尘管路、设施的安装要求。
5、了解有关煤尘爆炸的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五条 要保证防尘管路、设施齐全、灵敏可靠。
第六条 确保防尘水源充足,水质符合要求。
第七条 洒水防尘工要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防尘管路、设施进行防尘工作,不得自行决不洒水灭尘。
第八条 操作时,要注意车辆和附近的顶板情况,不得冒险操作。
四、操作准备
第九条 洒水防尘工刷白巷道应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条 下井前应准备好所用工具和器材。
五、操作顺序
第十一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水池+水管+装置)+洒水防尘。
六、正常操作
第十二条 安装管路时,应按照管路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按行走路线,首先对井上(下)的防尘水池水量、水质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井下各净化水幕、喷雾装置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巷道的积尘情况进行检查,如果需要清理,要采取措施进行清理(按照冲刷巷道积尘和刷白巷道的操作方法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 对各作业地点的防尘设施(水幕、爆破喷雾等)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的洒水防尘工作应指定专人从事或由采掘工兼任。具体要求是:
1、采掘工作面机组均要按规定设内外喷雾装置和架间喷雾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发现不正常要及时进行修理。
2、在爆破和机组割煤过程中,必须打开水幕净化风流。
3、炮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必须洒水灭尘。
4、炮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坚持使用水炮泥和湿式钻眼法。
5、炮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坚持使用爆破喷雾装置,确保爆破时产生的爆生粉尘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冲刷巷道积尘和刷白巷道操作如下:
1、冲刷、刷白巷道的人员,要穿雨衣、靴,戴口罩、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等进行工作。
2、巷道刷白前,应先将巷道积尘冲刷干净。
3、冲刷或刷白运输巷道时,应事先与运输调度联系,并在冲刷地点里外分别设岗,观察行人和车辆,当人员或车辆通过时,停止冲刷。
4、冲刷或刷白架线电机车巷道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切断架线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停电牌,然后再开始工作。
5、冲刷和刷白工作要顺着风流进行。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时间对巷道进行冲刷和刷白。
七、特殊操作
第二十条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环节,需要及时汇报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现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超标时,可以要求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八、收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必须认真填写防尘记录
隔爆设施安装工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隔爆设施安装工。
第二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
2、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维护。
3、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拆除。
二、上岗条件
第三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需要掌握以下期识:
1、熟悉人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隔爆设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隔爆设施的有关规定。
4、了解隔爆设施的安装要求和质量要求。
5、了解有关煤尘爆炸的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五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安设隔爆设施(水棚或岩粉棚)。
第六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主要隔爆棚: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申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第七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辅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面迸风、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4、与煤仓相通的巷道。
第八条 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L异,辅助水棚不低于200m
第九条 水棚的排间距为1.2一3.0m,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m。
第十条 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m。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第十一条 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650斜钩,钩长5m,相向吊挂。
第十二条 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十三条 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十四条 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迸、回风巷60一200m和距掘进巷道迎头60一200m处安设(首列距离)。
第十五条 在有支护的巷道申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四、操作准备
第十六条 备齐所需水袋、钩子、胶管、弯兴及工具等。
第十七条 检查所安设水袋(槽)地点的顶帮是否完好,附近5m内有无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操作顺序
第十八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顶板(周边) +备料+吊挂+注水+检查质量+清理现场。
六、工常操作
第十九条 安装及回撤时,要2人配合好,1人观察顶板,1人吊挂及回撤。
第二十条 在架线电机车巷道中施工前(加注水),必须首先停电,并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在运输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监护、指挥运行车辆,确保安全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在安装及回撤水袋(槽)时,如巷道超高,应用木马或铁马。
第二十三条 吊挂要按照具体规定,依次安设挂杆、吊钩、水袋(槽),吊挂要整齐。
第二十四条 向水袋(槽)中注人清水,水量充足。
第二十五条 查验安装的水袋(槽)的质量,保证不漏水、不歪斜。
七、特殊操作
第二十六条 在顶板及附近巷道的支护有隐患时,应首先处理,处理完后方可吊挂操作。
第二十七条 安装及回撤时,顶板、支护发生变化时,应停止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把剩余的水槽、钩子整理好带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九条 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将新安设(拆除)的隔爆设施标注在图纸上,并建立档案。
风表检修工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风表检修工
第二条 风表检修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
1、负责检修风表,确保风表的完好。
2、每半年对使用中的各类风表,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强制检定,重新绘制风表的校正曲线。
3、修理后的风表,需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强制检定,重新绘制风表的校正曲线。
4、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送检,重新绘制风表的校正曲线。
二、上岗条件
第三条 风表检修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风表检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全规程》有关风量、风速、温度、湿度、大气压力以及对测风的规定。
2、表的性能,测风范围,参数等。
3、测风方法、过程。
4、掌握所有风表的结构、用途、基本技术性能、工作原理、测量方法、操作、维修技巧、注意事项等。
三、安全规定
第五条 操作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每半年对使用中的各类风表(包括修理后风表),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强制检定,重新绘制风表的校正曲线。
2、维修工作间应当干燥、整洁。
3、维修工作间墙壁上要悬挂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同期检定制度》、《环境卫生制度》等等。
4、有合适的工作台,表面应平整、光洁,有各类维修工具。
5、维修室不得会客,禁止吸烟。
四、操作准备
第六条 根据需要维修的风表,备好所需各类工具。
第七条 在拆卸风表以前,必须将壳体的灰尘、污垢清洗干净。
五、操作顺序
第八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守下列顺序进行:拆卸→清洗→组装→质量检查
六、正常操作
第九条 按风表的类型、结构、性能及各组的敏锐部位依次拆卸(不同型号的风表的拆卸应按其说明书规定的顺序进行,后面将举例介绍)。
第十条 清洗风表的操作方法:
1、将表盘以外的各个零件(除摆轮和游丝组以外)及夹板放入汽袖(无色、无味、航空汽油即120号)中浸泡5~10min然后用小刷子细刷干净,再用白绸布擦干,用细毛刷刷掉附着物。
2、检查各零件部位有无损坏,特别是轴承、齿轮、针脐等部位,精度不符合要求,要立即更换。
第十一条 按要求进行组装,并在各齿轮眼中注入适量的钟表油。
第十二条 检修后的风表必须零部件齐全,螺钉松紧适度,启动杆、离合闸板 (回零杆)灵活,无摩擦、碰撞、卡滞、停转等现象,指针转动平稳,还原后指针要回零。
第十三条 拆装风杯或风叶时,要轻拿轻放,防止碰撞变形,并要妥善放置。
第十四条 安装钢丝轴时要拉直、紧固,但不能用力过猛,防止拉断。
第十五条 拆装表钟时要垂直地轻轻放下或拉下,防止将齿轴折弯或折断,安装时起始位置要对准零位。
第十六条 拆装风表时,镊子要夹紧刻度盘垂直用力,不要大力拨动开关弹簧和风叶轴尖;三叉架要垂直取下,安装轴眼要等到安装完轴后才能用力。
第十七条 安装高速风表的风杯时,应在风杯轴的下轴眼对好后再对上上轴眼,上下轴眼保持一定的间隙,防止断轴尖的和蜗杆变形。
第十八条 不准用螺丝刀等铁器工具拨动齿牙,轴承要注油。
第十九条 自动计时风表的游丝、摆轮拆装方法要得当,防止游丝变形;安装卡子时要看清上下轴眼后谨慎安装;安装好以后要认真观察,摆轮转动要灵活,增加外力后能连续走动;安装表针时耍防止齿轮轴折断。
第二十条 组装后的风表要进行质量检查。将风表置于正常工作状态,先在无风流的条件下拨动开关,检查零位偏移,再在小于5m/s的风速条件下吹试,观察运动部件运转情况。
1、当风杯、风叶转动时,察看其转动是否灵活,有无碰撞、卡滞、忽然停转等现象,风杯、风叶、轴是否变形或失去平衡,表针走动是否准确一致,不能有摩擦、打滑、抖动等现象。
2、启动杆、离合闸板灵活,无失灵现象。
3、零件完整无缺,螺丝松紧适当。
4、自动计时装置计时准确,计时计速动作协调一致。
第二十一条 鞍山、抚顺的AFY-300型微速风表的拆装顺序:
1、拧下横杆紧轴螺母,取下钢丝轴的两钢片和中心帽。
2、拧下横杆固定螺钉,取下横杆,取下风叶。
3、将表蒙取下,用起针器起下表针,拧下表盘螺钉。
4、拧下机芯的2个固定螺钉,将机芯从表壳申取出。
5、拧下机芯板的3个固定螺钉,分别取下个位轮、百位轮千位轮、2个中间轮、离合开关及弹簧片、钢丝固定座,表盘固定保留在夹板上。
6、安装时逆向顺序操作。
第二十二条 鞍山的DFA-4/DFA-2/DFA一3型风表的拆装顺序:
1、拧下三叉架固定螺钉,取下三叉架。
2、取下风叶。
3、拧下护尘盖固定螺母,取下护尘盖。
4、将表蒙取下,拧下表盘固定螺钉,用镊子垂直取下刻度盘,带下表针。
5、从机芯孔中插进螺钉,拧下固定机芯与护盖上的2个螺钉。
6、拆下离合闸板(回零杆)护尘板。
7、取下机芯,拧下机芯背后的3个固定夹板的螺钉,依次拆下干位轮、百位轮、个位轮。
8、取下蜗轮杆。
9、安装时逆向顺序操作。
第二十三条 京钟自动中速风表的拆装顺序,
1、拧下三叉架固定螺钉,取下三叉架。
2、取下风叶。
3、用表针起子起下计时针,拧下表盘固定螺钉,用镊子垂直取下表盘,带下表针。
4、拆下离合闸板 (回零杆)。
5、拧下后盖固定机芯的螺钉,取出机芯。
6、拧下跨轮轴承螺钉,取出跨轮架。
7、转出游丝外沟的圆锥销,拧下卡板螺钉,取下摆轮和骑马。
8、拧下机芯卡板螺钉,取下卡板,把各齿轮按顺序取出。
9、将扇轮 (原动齿板)弹簧松动,把推力簧及扇轮取下。
10、松动压轮簧螺钉,取下个位轮。
11、取下离合闸板 (回零杆)、蜗轮和百位轮。
12、安装时逆向顺序操作。
第二十四条 天津的DEM-2型高速风表的拆装顺序:
1、拧下表蒙固定螺钉,将表蒙取下。
2、一手按表盘,另一手用起针器分别取下个、百、千位盘上的表针。
3、拧松护杯螺母,用手轻轻转动护环,将风杯和风环轴取出。
4、取下表盘,取出机芯。
5、拧下夹板固定螺钉,取下夹板,依次取下个、百、千位轮及蜗轮。
6、安装时逆向顺序操作。
第二十五条 大泽的DEM-6型自动计时高速风表的拆装顺序:
1、拧下表蒙固定螺钉,将表蒙取下。
2、用起针器计时针,拧下表盘固定螺钉,用镊子垂直取下表盘。
3、拧松护杯螺母,用手轻轻转动护环,将风杯和风环轴取出。
4、拧下机芯固定螺钉,卸下启动杆弹簧,抽下启动杆,取出机芯。
5、拆下离合闸板 (回零杆)。
6、拆下离合控制架和拨杆,卸下启动杆弹簧,抽下启动杆,取出机芯。
7、卸下时间控制盘,卸下摆轮组件。
8、拧下夹板固定螺钉,卸下原动齿板、时间齿轴、中心轮,带轮片的齿轴保留在夹板上。
9、安装时逆向顺序操作。
七、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风表外观和运动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八风表零、部件安装正确、牢固;涂、镀层均匀,其表面不应有裂缝、凸凹不平、锈蚀等影响外观和性能的缺陷;指针、叶片平直;分度线、表字清晰,表蒙透明,不应有斑点、划痕等影响读数的缺陷。
2、指针、叶轮或风杯运转平稳,不应有碰撞、停滞和偏摆现象。
3、开关应灵活、可靠。拨动开关和按下回零机构时,其指针对零位的偏移量:叶轮式风表最大允许偏移量不得超过最小分度值,杯式风表不得超过最小分度值的1/5。
4、数字显示的风表不应有不计数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 风表铭牌上应标明制造厂、规格、型号、测T范围、出厂编号、CMC标志。
第二十八条 机械电子式和电子式风表按使用说明书配备电池,其最低电压应不低于额定电压的80%。
八、收尾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收拾好工具,对检修的仪器进行登记。
巷 修 工
第一节 砌碹巷道的维修
第一条 准备及一般规定
1、架线电机巷道,开工前指定专人切断电源,并挂上停电牌,锁上电门,接上接地线保险卡子进行试电,确属无电,方能开工。
2、巷道内电缆、电线、电话线、风管、水管等,必须加以保护。
3、检查施工用的工具和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应准备充足,堆放整齐、工具要完好。
4、开工前由组长及一名有经验的老工人负责检查维修地点及安全出口情况,安全出口要畅通,维修地点及两帮浮矸要清除干净,当班应注意事项要事先向本组人员布置清楚。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将施工现场的矸石、杂物装车运走。
5、斜巷中,施工地点上、下两头,必须各设临时保险挡板,防止矸石、料石等物滚动伤人。
6、在有运输任务的巷道维修,事先要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工作位置,两头站好岗或安设阻车器,严防车辆和人员通行,对于胶带运输机巷道,施工前由专人将胶带电源断开,在电源断开处挂好停电牌,待胶带停稳后,才能施工。
第二条 维修碹的回碹操作
1、回碹前在地压较大地点,必须在当班被回撤的坏塇的前方棚上两架木支架或金属支架,将碹顶用小杆木料背实。架线运输巷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其它支护方法保护坏碹,回碹长度在顶板破碎时,不得超过1.2米。
2、回碹时,人要站在新碹或已控制好的安全地点,用钎子进行回碹操作,采用不同长度的钎子,钎子长度要根据坏碹高度,一般不少于1.2-1.5米。在回拆时,要设专人观察顶板,回碹者要听从现场观察顶板人的指挥。拆碹应由顶板部开始随拆随搪板梁并随时将浮矸清下。老碹荐必须回清,板梁插入新碹与前方临时支架的两端,板梁头插入不得少于200mm,顶压大的地点,顶梁直径不得少于150mm,梁间距不得超过600mm。对于破碎带,顶板要用条笆、小杆穿严,其棚间距也随着缩短。在穿板梁时,要求要高于碹顶,防止来压下沉。
3、不管用风镐或钎子大锤拆碹,在拆料石时一定要注意松动情况,下边的人要闪开,若停止时要发出停止信号。
4、拆除料石,碹下的后路要清理出来,拆除顺序是先顶部后两帮
5、回碹地点,若巷道的规格断面因来压缩小,需刷大时,尽量以手镐、风镐刷大。若有困难也可用手锤或风钻打眼,但事先必须敲帮问顶,若遇老眼时,要检查有无残炮。打眼前用手镐将开眼地点找平。打眼时,工作人员不得站 在两侧,不准带手套,如用手锤打眼,要把眼打圆。对于炮眼的位置深度装药量要根据现场情况、条件去确定。放炮不得崩坏茬,并要符合规程的钻眼爆破有关规定。
6、在回碹或打木垛时,末经施工现场负责人的允许,不得强行通过该地点,同时也不允许下方停留人员或做其它工作。
7、在风道转弯的地点回碹挖地基时,要注意将急弯改为缓弯,缓弯尽量改直,以降低局部通风阻力。特别在总回风巷中,若风速超过8m/s的地点,必须将直弯改为缓弯,缓弯尽量改直。
8、在有严重冒顶危险地点回碹时,事先在碹头的老碹荐处,使上临时抬棚,要求抬棚顶与老碹接触严实,并用木楔夹紧,小杆背实。回碹后的碹顶及时用板梁小杆控制住,防止老碹矸石冒落。
第三条 砌碹操作
砌基础和墙时必须遵照下列规定:
1、砌前,灰浆要搅拌,灰浆比例:料石碹水泥为1,沙子为4,搅拌均匀后再掺水,水灰比为1:9左右。垒砌时先量巷道宽度,要符合巷道的要求,铺一层底灰,然后再搬料石,注意每一层料石要出长茬。单料石垒时,要够250mm的厚度。双料石要够500mm的厚度。倾斜巷道,料石与巷道的倾斜角度必须一致以。
2、砌墙时必须挂好立、平线,灰缝要均匀,灰浆饱满。
3、砌墙时必须预留长短茬,料石规格长度250-300mm,宽250mm,厚150-200mm。
第二节 梯形木支架与金属支架巷道的维修
第一条 木支架与金属支架巷道的维修操作方法如下:
1、在独头巷道中,扩修整段支护时,必须同外向里逐架进行,一次只能扩修一架。若里面另有安全出口时,可以由里向外同时施工,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岩较破碎时,棚距适当缩小。
2、对于围岩压力较大或底鼓地方,在整段扩修之前,必须先进行拉底,如果支架损坏严重,整段拉底不安全时,可以采取拉一段扩修一段的办法。
3、在通风的巷道,必须有通风设施,根据局扇技术操作规程管理局扇,风筒吊挂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瓦斯浓度不得超限。
4、将扩修地点的风管、电缆、电线等设施妥善保护好,切断电源,并挂上停电牌,否则不得开工。
5、开工前要将本班所需要的材料、工具等准备齐全,并摆放在方便的地方,凡支护材料变形断裂腐朽的均不能使用。
6、扩修巷道必须根据支护类型,断面要求,按措施施工,棚梁接口要严密,无前缺后空,张嘴和错牙现象。
7、回撤压坏断损的支架时,在地压不大,顶板较完整条件下,先检查和处理回撤地点的安全情况,后退路必须畅通无阻,要有专人观察,采用软回的办法,一般情况下先回下帮腿,后回梁和上帮腿。在压力较大或冒高处,利用撞楔法,护住上顶后,方可回撤。
8、棚子支在硬岩石上时,须用钎子或镐凿打面麻面,软岩和煤要有柱窝,深度要求200mm。如底板太软时,底窝需要窟穿鞋,鞋的规格要符合规定要求。
9、架棚时,必须将两腿立好,用煤矸埋住固定,梯形支架棚腿扎角为75°斜梯形支架上帮68°,下帮85°。
10、如果支架棚梁完好,棚腿有断损时,应先打好点柱,将老支架梁托住,然后再回腿,换上新棚腿。
第二条 维修金属支架要注意下列事项 
1、压坏的金属支架护修方法同木支架相同,严禁采用放炮回撤铁棚支架。
2、所采用金属支架必须无折损、变形,规格符合要求。
第三条 对巷道高冒的处理
1、巷道大冒顶时,首先检查冒落高度与范围,顶部是否仍继续冒落,针对现场情况,准备充足材料,并检查后路支架是否安全可靠,紧靠冒落地点必须支好至少两架新支架,支架要牢固可靠,钉上拉杆,防止倾倒。
2、处理大冒顶的操作方法如下:
(1)在冒落的煤岩堆上,用两根铁钎子并排扎到煤岩堆内,再用木料在钎子前横挡,以防继续滑滚。然后将撞楔削尖,平面向下,由后方支架的顶部,向上倾斜撞入,随打随用长钎子捅阻碍撞楔前进的大块岩石,如大锤的冲击力不够时,可采用粗要柱(直径200mm),长2米左右,用绳子将木柱两端吊在支架上,改为吊梁法冲击撞楔。
(2)撞楔的根数根据现场条件而定,打撞楔后漏渣子较少,撞楔间距以250mm左右为宜,撞楔间用木板皮插严,若碎渣子太多时,撞楔要排严,空隙处用小木板皮插严,同时,支架两帮也必须打帮楔。
(3)刷柱窝时,由两侧掏槽,巷道中间的煤矸堆,超过顶部时不要动,应留煤鼻子,长度要有一架棚子距离,两侧后面的煤矸全部装清,以保持后退通道,柱窝挖够深,下木鞋同支架操作,上梁后,梁与撞楔间要以木楔背加实,支架时设专人观察。
(4)支架完成后,再进行装矸,撞楔的剩余尾部与梁齐,否则用手据据掉,以免影响巷高,然后以此操作方法,继续循环。
(5)撞楔法应保证撞楔以上托住大量煤矸,若撞楔以上煤矸太薄时,向棚梁之上充填木料或矸石,其厚度至少500mm以上。







第五章 《煤矿安全规程》中一通三防部分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表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零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零八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一十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四)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五)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六)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一百二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二节 瓦 斯 防 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第一百三十四条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0.8m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
(三)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
第一百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三)专用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四)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七)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一百四十二条 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
(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三)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六)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一百四十七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二)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三)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条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第三节 粉 尘 防 治
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水采矿井和水采区不受此限。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三)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四)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六)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节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第一百五十九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一百六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第五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一百六十六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第六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3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表3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五条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第七节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一百七十七条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
第一百八十条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二)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第一百八十三条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的,认为措施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在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
每执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后,应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仍必须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小于2m的预测超前距。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参数。
第一百九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验,其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一)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
采用煤层瓦斯预抽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验。
第一百九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第九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 选择保护层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二)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离的2倍,并不得小于30m。
第一百九十六条 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应依据对上分层或上区段卸压范围的考察结果确定其保护范围,必须将下分层或下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护范围内。
第一百九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和误穿突出煤层。
第十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二)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对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群的综合瓦斯压力。
(三)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抽放或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m、揭开(穿)倾斜或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第二百零一条 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
第二百零二条 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
第二百零三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二百零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上山时不应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或直径在300mm以上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三)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四)急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0.8m时,应优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等。对于急倾斜突出煤层倒台阶采煤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各个台阶高度,尽量缩小台阶宽度,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紧贴煤壁支护。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零六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以上。
第二百零七条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巷,联络巷间距不得大于10m,上山与联络巷只准1个工作面作业。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第二百零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十一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百一十条 采取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二)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三)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四)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五)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六)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采取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一十三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第二百一十四条 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节 防灭火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第二百一十七条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二百二十七条 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节 井下火灾防治
第二百二十八条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二百三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第二百三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 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三)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四)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四条 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三)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三)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应予重新压注。
第二百三十七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二)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的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四)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条 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氮气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六)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百三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满。
第二百四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二百四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
(二)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第二百四十三条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第二百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五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节 井下火区管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第二百四十七条 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做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防火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第二百四十九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第二百五十条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煤(岩)柱隔离火区,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第六章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一道三防”管理,提高“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质量和管理水平,防止发生通风、瓦斯、煤尘与自然发火事故,特制定本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二条 参加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安全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和反风设施;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符合生产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3、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4、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监控系统,且系统运行正常。
第三条 检查评定内容。
1、通风系统;
2、局部通风;
3、瓦斯管理;
4、井下爆破管理;
5、通风安全监控;
6、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7、瓦斯抽放;
8、防治自然发火;
9、通风设施;
10、综合防尘;
11、管理制度。
第四条 评定单位:
以自然井为基本评定单位。
第五条 检查与评分定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根据检查结果,各大项均达90分及以上为一级矿井;达80分及以上为二级矿井;达70分及以上为三级矿井。
2、检查大项中,检查大项的最低得分为矿井的定级分。
3、年度等级的确定:以四个季度的定级分平均得分定级。
4、各检查大项中缺分项的,不查不计;检查分项中缺小项的,以该检查分项的其他小项得分的百分比折算计分。扣分原则,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5、在同一等级中,以11个检查大项得分的平均分多少排列名次。凡进行瓦斯抽放、实施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措施的矿井,每有一项,在上述平均分中加2分后再排名次。
6、在检查周期内,每发生“一通三防”事故死亡1人,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降一级扣5分,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死亡3人取消评级资格。

附表: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第七章 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

瓦斯综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树立“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意识,实施“可保尽保、应抽尽抽”的瓦斯综合治理战略,坚持“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变“抽放”为“抽采”,以完善通风系统为前提,以瓦斯抽采和防突为重点,以监测监控为保障,区域治理与局部治理并重,以抽定产,以风定产,地质保障,掘进先行,技术突破,装备升级,管理创新,落实责任,实现煤与瓦斯共采,建设安全、高效、环保矿区。
一、高投入
第一条 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按吨煤15元提取。
第二条 资金投入的重点是,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
第三条 坚持瓦斯抽采激励政策(每立方米奖励0.06元),开采保护层激励政策(吨煤补贴工资基金10元),瓦斯抽采巷道和主要风道维修补贴政策(每米补贴2000元和3000元),地测系统创优争先激励政策和防止煤炭自燃发火激励政策。
二、高素质
第四条 健全“一通三防”机构,有条件的成立瓦斯和地质相结合的部门。
第五条 配齐配强通风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工程技术人员。“一通三防”人员最低达到技校毕业水平,数量要满足瓦斯治理需求。
第六条 矿井建立防突、抽采、通风、监测监控专业队伍,石门揭煤工作由防突专业队伍或石门揭煤专业化队伍承担。
第七条 瓦斯检测工与爆破工不得兼职。
第八条 加强职业教育,办好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条 建立安全培训中心,安监局设置安全培训处,矿井建立三级、四级安教室,区队建立五级安教室,并配足师资力量。
第十条 全员培训教育实行“五个一”(一日一专题、一周一案例、一月一考核、一月一评比、一月一奖惩)和“三同时”(工人干部同时参加培训、同时考试、同时接受奖惩),做到班前培训全员学,夜校培训重点学,脱产培训系统学。
第十一条 “三大员”(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安全管理准军事化,享受一线待遇,实行考核淘汰制。
第十二条 生产及主要辅助单位职工未经“一通三防”专门培训考试合格不得担任班、队长;特殊工种必须有两年以上采掘工作经验,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做到“四个一流”(一流队伍,一流作风,一流管理,一流素质)。
三、严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制定关于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
第十五条 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第十六条 坚持瓦斯浓度按0.8%断电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和矿井通风和瓦斯日报两级审阅制、公司调度每日瓦斯牌板制、现场瓦斯异常情况实时监控制。
第十八条 每周剖析一个矿的“一通三防”和防突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坚持月度“一通三防”例会、防突办公会和矿长月度“一通三防”述职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制度、“一通三防”督查和防突督导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严格调度和监控中心值班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在5分钟内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必须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瓦斯超限谈话制和分级追查处理制(瓦斯浓度低于3.0%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负责追查处理,3.0%及其以上由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瓦斯治理,地质、掘进工作先行。
第二十四条 瓦斯治理工程做到“两同时、一超前”(瓦斯治理工程与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格干部跟班下井制度,保证各采掘面每班有区、队长以上干部跟班。
第二十六条 石门揭煤和所有采煤工作面投产前,须经现场验收,“一通三防”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七条 实施过地质构造、瓦斯异常带“五位一体”现场管理措施(即地质人员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打钻人员在钻进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掘进施工人员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时,立即停头;监控人员保证瓦斯超限时,立即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
四、强技术
第二十八条 优化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二十九条 开采布局和巷道布置合理,有突出危险采掘面的回风严禁直接经过其它采掘面唯一的安全出口。
第三十条 通风设施可靠,永久风门联锁,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
第三十一条 采用大功率对旋局部通风机和大直径风筒。
第三十二条 优选瓦斯抽采装备,实现抽采系统能力最大化,做到“大流量、多抽泵,大管径、多回路”。地面泵实际抽采流量不小于100立方米/分钟,井下移动泵实际抽采流量达到40~60立方米/分钟,管路直径超过200毫米。应选择钻进能力大、钻孔直径不小于150毫米的钻机。
第三十三条 强制性开采保护层,做到可保尽保,并抽采瓦斯,降低瓦斯压力。
第三十四条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20米的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巷道掘进至少每隔100米要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控制层位,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穿突出煤层。
第三十五条 顶、底板穿层钻孔掩护强突出煤层掘进。
第三十六条 以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编制防突预测图,全面反映掘进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瓦斯、巷道布置、防突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防止突出煤层采掘面相互之间应力集中的针对性措施定量化。开采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的间距均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小于60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的错茬距离必须保持50米以上,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临近煤层回采工作面的采动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复杂区贯通。
第三十八条 提前预警非突出煤层转化为突出煤层。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如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若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应进行突出倾向性鉴定。
第三十九条 掘进面采用先抽后掘、边抽边掘技术。有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和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措施,并确保掘进迎头钻孔每平方米不得少于2个。
第四十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抽采技术。凡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者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以高抽巷或顶板走向钻孔为主、以穿层和顺层孔、上隅角采空区抽采、地面钻井等为辅的综合治理瓦斯措施。
第四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根据瓦斯涌出量分级选择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涌出量在10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采用上隅角埋管或局部顶板走向钻孔抽采方法;瓦斯涌出量在20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采用以顶板走向钻孔为主,辅以埋管抽采技术;瓦斯涌出量在20~50立方米/分钟的,应使用高抽巷,辅以埋管抽采技术;瓦斯涌出量在50立方米/分钟以上的,应使用高抽巷、回风巷穿层孔、上隅角埋管(或外错、内错尾排)、尾抽、地面钻井、工作面浅孔抽采等综合抽采技术。
第四十二条 在以下场所增设传感器: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其位置距巷帮和老塘侧充填带均不大于800毫米,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
2、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石门揭煤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的掘进面回风第一交汇点处。
3、长距离巷道掘进,每500~1000米巷道增设一个传感器。
4、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老空区、钻场等处增设瓦斯传感器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三条 采用高位钻孔注浆措施处理高温区域。
第四十四条 矿井供电设备实现无油化,并做到实时监测监控。
第四十五条 保证井下局部通风的连续供电。局扇高低压供电实现双电源;采区变电所电源从地面变电所或井下中央变电所直供,且做到至少两个电源;采区变电所分段运行;每一局扇都设有备用局扇,并做到主备局扇自动切换;主备局扇供电来自不同的电源。
第四十六条 井下局扇供电线路、设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局扇视同地面主扇进行管理。
五、重责任
第四十七条 落实企业瓦斯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级干部“一通三防”责任制,制度牌板上墙上桌。
第四十八条 坚持定期对各矿党、政、技、安监、机电负责人和通风、地质副总工程师等安全责任考评制度。
第四十九条 凡瞒报“一通三防”非人身事故、虚报瓦斯抽采量、钻孔施工弄虚作假、瞒报瓦斯超限的,给予矿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条 矿井发生“一通三防”死亡事故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给予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给予矿长行政记过处分,党委书记党纪处分,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免职处理;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给予矿长、党委书记、安监处长免职处理,或降职、撤职处分,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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