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矿防灭火制度
东兴矿防灭火制度
一、装备管理
1、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与防尘管路并用,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
(1)所有立井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峒室内;
(3)井底车场、主石门、大巷、斜巷、采区其它巷道每隔100m处;
(4)胶带运输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5)采面进回、风巷口50m以内;
(6)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其它电气设备。胶带运输巷各转载点要有不少于30m长软管备用。
2、井下机电硐室、消防材料库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3、胶带运输机应装设胶带火灾报警装置。
4、井下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5、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库内配备的消防材料品种、数量符合《规程》要求。
6、成立矿井防灭火领导小组,按《规程》规定,定期召开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业会议,研究布置矿井防火工作,每季度对全矿井井上、下的防火设施和消防物资、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搞好防灭火工作,每月组织一次有关科室人员参加防火隐患排查。
二、 一般规定
1、矿井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5)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
(6)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
(7)井下电缆设备必须选用防爆型、本安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2、矿井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
(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4)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5)井下胶带输送机应用不延燃胶带。
3、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4、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5、一旦井下发生火灾或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6、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人在矿长或总工程师未到达前,应立即会同保卫科长、安监科长、通风科长和机电科长等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灭火工作。
7、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8、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9、严格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处理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