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四楼煤矿“一通三防”奖罚规定
陈四楼煤矿“一通三防”奖罚规定
(一)通风系统管理
1、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矿井通风系统或主要通风机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汇报相关领导,每发现一次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未按规定汇报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保证通风设施完善可靠,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要求。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采面风量不足,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3、生产科在巷道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通风设施修建的种类和位置,以便及时根据生产需要构筑通风设施,否则,如因巷道设计不合理造成不能修建通风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对生产科、机电科和通风队有关责任人各罚款200元。
4、巷道设计时要考虑巷道的功能,保证巷道风速符合有关要求,对因变形而影响通风的巷道要及时修护;采煤工作面两巷20米范围内巷道变形严重造成风速超限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跟班队长、班长各1000元。
5、巷道贯通时严格按照贯通措施施工。对不汇报就擅自贯通的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责任单位主管队长和现场跟班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因巷道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对有关单位队长、书记、“一通三防”业务负责人各罚2000元。有关单位不派人参加,每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如无特殊原因,当班未能贯通的,对责任单位主管队长罚款200元。
6、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停风的地点或贯通的老巷,没有及时设置栅栏,进行封闭,每推迟一个小班对施工单位每次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队长、施工单位跟班负责人、“一通三防”责任人各罚款500元。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盲巷,对设计人员每次罚款200元。
(二)设施管理
1、通风设施由通风队负责构筑,修建完后按照就近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管理。安检科、通风队每月底根据下月生产计划安排及时划分责任范围并在安全信息网上公布。通风队必须保证每道通风设施构筑合格,否则,推倒重建,所用材料从建造人的工资中扣除,并罚通风队长、书记及分管队长各1000元。
2、通风设施损坏由安检科、通风队对有关单位进行追查,除对责任人处罚外,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跟班队长各500元,损坏设施单位队长、书记、跟班队长各1000元;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加倍处罚。
3、对风门过后不关,不经通风队允许私自挪移栅栏、拆除闭墙、停开局部通风机,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一年,并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1000元。
4、风门、密闭墙等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杂物、设备等;主要进回风巷道擅自存放各种材料、设备;轨道运输大巷内禁止各种车辆长时间占据巷道通风断面,影响通风。否则,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一通三防”业务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5、通风设施用料由通风队计划,将计划用料情况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交给需构筑通风设施地点的责任单位和矿调度室各一份,由调度室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将通风设施用料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不得挪作他用,通风队及时构筑,责任单位如不积极配合或材料私自挪用影响正常施工,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及时归还。
6、各种车场施工时必须将轨道敷设在巷道中间,以方便风门施工,发现一次轨道不居中,对责任单位主管队长罚款500元。需要调整轨道时,由生产科下达调整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调整轨道,否则,每拖延一个小班,对责任单位主管队长罚款100元。
7、正常使用的风门穿墙管在安装和拆除管路、电缆后,由施工单位及时用黄泥封堵,并事先通知通风队。否则,每个管、线孔罚施工单位队长、书记各500元。
8、风水管路、电缆、风筒不得从风门调节风窗或风门水沟内穿过,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1000元。
9、各责任单位要及时检查风门开关传感器及联锁绳使用情况,如因运输,需要拆除闭锁绳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书面通知通风队,并在使用后及时恢复。对无故损坏风门开关传感器、风门联锁绳的,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1000元。
10、井下自动风门自动装置设备备件、导向滑轮、张紧拉丝和风门闭锁器张紧拉丝、滑轮、钢丝绳等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管理,防止丢失,以上配件丢失的,按故意损坏通风设施论处,对责任单位每次罚50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1000元,对破坏人员罚款20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
(三)局部通风
1、风筒的日常管理由通风队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由生产单位负责维修、吊挂、延伸并承担相应责任,通风队负责达标检查、处理。每出现一个反接头、一个破口(末端两节风筒除外)或风筒末端距离超过规定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0元。
2、风筒延伸时不得花接或先小径风筒后大径风筒,否则,每发现一次,对队长、书记、“一通三防”业务负责人、跟班队长、当班班长各罚款1000元。
3、开拓、掘进队每天必须对本单位使用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装置检查试验一遍,监测队每周对瓦斯电闭锁装置检查试验一遍,保证风机自动倒台装置、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稳定、可靠,并有记录、台帐可查。否则,对责任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罚500元。
4、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和瓦斯超限时,必须由安检科、通风队、监测队组织有关单位按事故进行追查,对有关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巷道贯通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停掉风机,在5天内必须回撤升井交机修厂进行检修,否则,对责任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罚500元。(特殊情况下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后,可推迟)。
(四)瓦斯管理
1、瓦斯检查工对本人管辖区域内的“一通三防”设施完好状态进行班班检查、班班汇报,否则,按空班、漏检论处,并罚款500元。
2、瓦斯检查中空班、漏检、假检,劳务工的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的开除留用一年,并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1000元。
3、矿严格控制井下电气焊,井下电气焊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对没有制定措施或没有按措施执行的,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跟班队长、责任人各罚1000元
4、采煤工作面两巷老塘侧空顶面积超过规程规定, 每次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一通三防”业务负责人各500元;造成瓦斯积聚的,每次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一通三防”业务负责人各2000元。
(五)监控系统
1、正确规范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不得摔打、磕碰或使仪器进水、粉尘等,否则,对使用人罚500元。
2、瓦斯传感器未按要求进行断电实验、校正的,每少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3、使用安全监控设施的单位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使用、维护、挪移。没有落实到人或没有按有关要求正常使用的,对使用单位队长、书记、机电副队长、“一通三防”业务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4、由于使用单位管理不到位导致监测数据传输中断或传感器误报警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对队长、书记、跟班队长、当班班长各罚1000元。
5、对私自调整安全监控系统断电范围和故意损坏瓦斯传感器的,跟班队长一律撤职;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跟班副队长、当班班长、责任人各罚2000元。
6、所有工程开工前必须先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供电线路、电气设备布置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断电范围的,由施工单位提前二天向机电科、监测队、通风队进行书面申请,否则,对责任单位的队长、书记、机电副队长、“一通三防”业务负责人各罚1000元。
(六)粉尘防治
1、防尘设施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加工和安装,使用时班班检查,保证正常使用,对没有及时完善防尘设施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发现一次对“一通三防”业务负责人、跟班队长、当班班长每道设施各罚款500元。
2、各单位保证责任范围内巷道清洁,巷道积尘及时冲刷,大巷、上下山按有关规定冲刷,否则,每发现一处积尘超标,对队长、书记、“一通三防”业务负责人、跟班队长、当班班长各罚款200元。
3、煤仓、溜煤眼不得随意放空,因检修等需要放空时必须先制定专项措施,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一通三防”业务负责人各1000元。
(七)防灭火
1、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并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没有及时更换或没有按有关要求配备的,对责任单位队(科)长、书记各罚1000元。
(八)资料管理
1、通风队要完善矿“一通三防”各类管理台帐,及时完善各类报表、图纸、资料,并报相关领导,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提供依据,上报不及时每次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上级检查时每发现一次台帐管理不完善,对队长、书记、技术队长各罚500元。
(九)其他
1、各单位要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完善队内“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杜绝“一通三防”各类隐患,否则,在上级部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每条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一通三防”业务负责人各500元。
2、通风队、监测队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检查,按采煤、开拓、掘进、辅助对队长、书记、业务负责人进行奖励,采煤系统第一名奖励1000元,第二名奖励800元,倒数第一名罚款500元,倒数第二名罚款400元;掘进系统第一名奖励1000元,第二名奖励800元,第三名奖励600元,倒数第一名罚款500元,倒数第二名罚款400元,倒数第三名罚款300元;开拓系统第一名奖励1000元,第二名奖励800元,倒数第一名罚款500元,倒数第二名罚款400元;辅助系统第一名奖励1000元,第二名奖励800元,第三名奖励600元,倒数第一名罚款500元,倒数第二名罚款400元,倒数第三名罚款300元。对主要组织者奖励1000元,其他人员奖励500元、300元。
3、每季度根据月度检查评比情况和季度检查评比结果进行综合评比,对专业第一名区队奖励10000元,对队长、书记、“一通三防”业务负责人分别奖励1000元;对专业最后一名区队罚款5000元,对队长、书记、“一通三防”业务负责人分别罚款500元。
4、在上级“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取得第一名的,对有关人员给予1000—3000元奖励。
附:“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