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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新桥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5-10 21:36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新桥煤矿)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永煤公司备案。

二、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并实行联锁。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进、回风巷道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或盘区的风巷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三、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四、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改变巷道断面。

六、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的管理。减少矿井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保证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七、加强回风巷道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区段。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

八、矿井通风系统管理标准

(一)生产技术科要从设计上严格把关,设计联巷及采面车场时,要考虑构筑风门的位置及尺寸大小,即施工风门巷道长度不小于12m,巷道宽度不小于3.2 m,能够满足施工风门的要求,否则,每次罚生产技术科有关人员每人100元。

(二)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风队、各生产区队等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例会,总结本月通风管理工作,确定下月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通风工程计划,由生产技术科做好会议记录,旷会者按照《例会制度》罚款。

(三)通风队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测风牌板,每次调整通风系统时也要进行测风,并以旬报的形式报有关矿领导及责任科室,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四)通风队要完善井下的反向风门,每周进行一次通风设施检查,正反向风门处于关闭状态,风门完好,符合标准要求。通风队每年一月份编制通风设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需要施工风门时,由生产技术科根据设计提前一周向通风队下达施工通知单,施工通知单上应说明位置、规格和时间。通风队严格按施工通知单的要求施工。施工前由生产技术科、通风队共同在现场确定风门位置。风门施工,要及时进行闭锁,闭锁绳采用规格型号直径不小于5mm的钢丝绳,不能过紧或过松,保证一道风门打开时,另一道风门正常关闭,若两道风门距离超过5m时,中间要加上滑轮,两个滑轮的距离不得超过5m。

(五)通风队施工风门必须保证符合“三化”要求,即标准化、自动化、联锁化,大小风门要做到自动关闭和连锁,每处的风门施工结束后,通风队必须进行自检,然后由通风队向生产技术科申请组织验收,由生产技术科组织企管科、人劳科、通风队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单一式三份,分别由生产技术科、企管科、人劳科、通风队保管。通风设施验收后,按照就近管理的原则由生产科划定管理单位。

(六)各采掘单位要为施工风门创造条件,施工风门地点的轨道必须按设计铺设。需要调道时,由生产技术科下达调道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调整轨道,否则,每拖延一个小班,罚责任队长100元。

(七)施工风门时要按设计进行,风门两侧一般预留电缆孔(孔径为Ø50mm)各4个,Ø100mm风水管路孔各1个,Ø50mm注浆管路孔各1个,需要过风筒时要预留风筒洞,水沟必须设挡风帘。风门墙体各种孔洞不用时先堵严抹平,并标上标记。

(八)对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隔爆设施实行就近管理的原则,由生产技术科对通风设施管理责任区域每月月末进行划分,并以永煤公司办公网络发至各有关单位。通风设施管理原则上每月月末进行划分,有效期到下次划分止。两风门之间、风门前后各5m,不准放置矿车、材料、配件、杂物等,堆放杂物每件罚款100元,发现撞坏风门(按设施的原值加倍罚款)、打开风门不关(每次罚款500元),由生产科组织追查,根据追查结果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找不到直接责任人的对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九)施工单位若需从通风设施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至少提前一天与生产技术科联系,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协调有关事宜,凡未经生产技术科同意,私自在通风设施上挖洞过管线,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凡从风门调节风窗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对责任队队长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十)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要采用独立通风,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方可采用串联通风,但只允许一次串联,且只准“掘串掘”。凡发生串联风的巷道,由生产技术科通知通风队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生产技术科组织审批后,报有关领导批准实施,否则,发现一处不合理串联风,罚责任主要负责人2000元,并按照“重大隐患”考核责任单位;无措施发生串联风,罚通风队1000元、生产技术科200元,并按照“重大隐患”考核通风队、生产科。

(十一)因受地压影响,风门变形严重,需拆除重新构筑时,由生产技术科向通风队下达通知单,通风队按通知单的要求,重新构筑,巷道断面不符合构筑风门要求时,由生产技术科下通知给有关单位,进行扩巷调道。

(十二)由生产技术科掘进组对失修巷道进行认定,做好失修巷道统计,通风队按照生产技术科掘进组统计的失修巷道,按月做好巷道失修率报表。

(十三)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若巷道失修率高于规定时,生产技术科要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汇报,及时进行维修,否则罚生产技术科通风组主要管理人员500元。每个采区或采面的进回风巷的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80%,对失修巷道由生产技术科安排进行修复。

(十四)风门、挡风墙、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对损坏通风设施的行为,按严重“三违”处理,并按原值的5倍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

(十五)因生产需要,安装风机、巷道贯通等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生产技术科制定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和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生产技术科、通风队进行实施,由通风队做好通风系统调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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