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2、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问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坚固可靠、抗灾能力强的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并实行联锁。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进、回风巷道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或盘区的风巷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3、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4、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5、每个采区至少设有一条专用回风巷。
6、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矿井所有用风地点需风量与实际风量、矿井需风量、实际进风量以及主扇风量。
(2)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性:通风设施设置的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规程》和《行业通风设施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严禁出现用临时设施取代永久设施。
(3)矿井是否存在角联巷道,若存在角联巷道,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保证角联巷道风量稳定可靠。
(4)一个月内可能贯通的巷道,主要分析巷道贯通后,通风系统风量和风流的变化以及是否对其他用风地点造成不利影响和需要提前做的设施。
(5)其他影响通风系统的事项。逐步实现电脑解算通风网络,以便通风系统随时处于合理配风状态。
7、每月审查矿井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合理性。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采掘工作面的布置避开角联巷道。
(2)尽量减少采区工作面个数,做到合理集中生产。一个单翼采区只需一个回采工作面生产,双翼采区最多允许两个回采工作面生产,通过提高单产单进尽量减少采区掘进工作面个数。
(3)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进回风系统,严禁出现串联风或两个以上(含两个)采掘工作面共同一条回风巷。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4)煤层采取分层开采时,下分层掘进工作面必须待上分层采空区压实致密后进行,且离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时间大于6 个月。
(5)掘进工作面尽量避开上回采工作面回采动压影响范围,以减少掘进巷道瓦斯涌出量和巷道变形。
8、通防部(科)长、通风队长、分管通风的副队长及技术主管每周至少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巡视,矿总工程师每旬至少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巡视。
9、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改变巷道断面。
10、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的管理。减少矿井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保证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11、加强回风巷道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区段。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
12、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4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须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和当地行管部门批准。矿井的反风效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3、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