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
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
1、矿要制定矿井防治外因火灾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其内容为:
1)井口信号工(或把钩工)要严格验身制度。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带火柴、香烟等引火物品入井。
2)井下变电所、水泵房、火药库、机电峒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3)井下易燃物(如背板、坑木等)要放在远离电气设备及电缆的地方。
4)井下人员发现火灾后要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执行,并报告矿调度室,说明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范围等。
2、地面必须设置消防水池。井下设置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米设置三通阀门,在皮带运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米设置三通阀门。
3、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4、井下应有消防材料库,储备防治外因火灾所必须的消防材料。
5、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如果确需焊接作业,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6、井下硐室不准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
7、井下使用和已用过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8、井下严禁吸烟。
9、对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场等地点,责任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防火管理措施。
10、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