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安全监测制度
1、矿必须建立建全瓦斯、安全监控系统,安装足够的各种类型的传感器,并配备具有专业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电工,负责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和安全仪器的管理工作。
2、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专业技术知识培训,经有资质单位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监测人员的调动须征得矿总工程师的同意,否则不准调离。
3、安全监控装置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负责设计、安装、维护,设计中必须明确传感器的型号、数量、分站的型号、数量,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长度,接线起点,铺设方式,开关接线及控制区域,并绘制系统图,作到图文齐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安全监控设备入井前,需经性能检查和调试实验,做到:(1)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2)对仪器进行通风电,待稳定后进行通气以及报警点、断电点、灵敏度等主要指标和功能实验,达到规定要求。
5、传感器使用七天后,必须送调校技术中心调校。经调校好的传感器必须贴上校正标签,注明校正时间和使用有效期。
6、瓦斯传感器受大于4%的瓦斯冲击后,必须立即将该瓦斯传感器送通风部门重新调校后方可使用。
7、因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自动复电。
8、对损坏、丢失装置的由使用单位赔偿,对故意破坏者将由安监部门追查,对查出的责任人按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制裁或开除留用,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监测工对施工单位送来的瓦斯传感器和监测装置进行维护调校时,必须采用标准气样、空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10、瓦斯监测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在地面进行48小时的运行,经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11、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施工单位要领取一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检查,并要一班一换,施工单位和监测人员必须在16小时内将该装置修好或更换。
12、瓦检员每班至少对所辖区域的监测装置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将光学瓦检器检测数据与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向监测部门和通风调度汇报。
13、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升井检修。
14、监测传感器必须按要求吊挂,凡是检查发现传感器不到位或有意挪动,甚至将传感器用煤埋住,线路虚联、放在风筒中、有意割烂风筒对着传感器吹、放在巷道底板上、用塑料袋包裹等不合法做法,要追究施工单位跟班队(班)长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15、矿井应有监测中心室、装置维修室、库房,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发放、维修等工作场所;应做到整洁,仪表、图板、工具等放置悬挂整齐。
16、监测队要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装置使用月和季报表、监测重点日报表、监测系统图。
17、监测中心室应24h不间断正常监测,设备功能正常,按时打印日报表、重点采掘工作面应有24h变化曲线。
18、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等都要符合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的要求,并实行挂牌管理。
19、各种传感器的使用率不低于60%。装置下井完好率100%,装置待修率不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