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在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和部长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煤矿设计规范和上级有关规定和决定。
2.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领导工作,根据矿井生产规划,谋划井巷工程设计各项工作,根据设计任务书、地质资料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设计方案, 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管理,平衡协调各专业设计衔接配套工作,保障设计技术安全。
3.组织本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深入现场,跟进设计施工进度,督促设计在现场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修正,主动与各相关专业人员沟通,收集现场生产技术资料,不断完善优化设计,使得井巷工程设计达到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4.督促本部门人员收集、分类整理图纸、图表和各类安全技术资料,并建档、保存,方便后期查阅使用。
5.组织本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人员学习相关文件、专业知识及先进技术,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业务水平。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井巷设计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必须阻止和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
7.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各项会议,参加矿井有关安全检查,督促本部门工程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考核标准
1.设计未贯彻执行国家对煤矿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方针政策,罚款200元。
2.未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井巷设计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未须阻止和纠正,重大问题未及时向上级汇报,罚款200元。
3.未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各项会议及矿井有关安全检查,未督促本部门工程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