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科科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劳动工资科科员分管劳动组织、劳动力统计管理工作。劳动工资科科员管理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工资)开展好各项工作,提高本部门的业务技术水平。劳动工资科科员应掌握相关煤矿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1.应积极配合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工资)开展工资、劳动力管理的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2.按照分工要求,在分管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3.在分工范围内负责编制人员需求计划,组织新工人入矿培训,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对新工人进行试用期考核后并归档管理。
4.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办理待岗手续和退休手续的审核,并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劳动争议,保证其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并监督执行。
5.及时办理学徒工熟练工人转正定级、从业人员易岗易薪工资手续,掌握工种等级变化、工资制度类型标准,确保岗位配置合理。
6.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工资)未在岗时,劳动工资科科员应根据安排承担相应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7.积极做好各项劳动组织政策的解释工作,保证从业人员思想稳定,保证各类奖励对从业人员思想激励到位,打好安全生产基础。
8.及时向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工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9.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0.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11.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责任追究
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劳动工资科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4.煤矿发生事故,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劳动工资科科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5.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组织及劳动力管理工作,劳动工资科科员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6.对分管范围内各类资料的准确性,劳动工资科科员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劳动工资科科员负有直接责任。
1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