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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5-12 16:13 来源:煤矿安全网

区域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三百零三条 严重突出矿井,当可作保护层开采的煤层厚度大于1.0m时,必须强行开采。

第三百零四条 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等区域预抽防突措施

第三百零五条 首次开采保护层,必须制定被保护层保护效果考察方案,对保护层开采的有效保护范围、保护效果等有关参数进行试验考察,作为以后的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

第三百零六条 突出矿井要对抽采钻孔的抽采半径、钻孔瓦斯抽放衰减系数进行实际考察测定,合理确定抽采钻孔间距(在煤层内轴线距离,下同)和预抽期。

第三百零七条 石门揭煤、顶板穿层钻孔采用下向钻孔施工时,钻孔控制范围按照区域预抽防突措施进行设计,采用冲煤扫孔工艺时,必须根据煤层瓦斯压力、岩性等情况留足安全岩柱,当f≤0.4时,冲出煤量不小于揭煤区域煤层的2%,当f>0.4冲出煤量不小于揭煤区域煤层的1.5%,瓦斯抽排率不小于50%。

确因钻孔积水难以抽放的,可不采取抽放措施

第三百零八条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10m。应积极研究钻孔封孔新技术,提高钻孔气密性。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第三百零九条 对区域措施进行效果检验,必须符合《防突规定》要求;当效果检验判定为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补充区域措施直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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