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车伟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10”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2月10日12时27分,库车伟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晔公司)2801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一般机电事故,造成1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65.05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督促企业特别是煤矿企业做好岗前安全检查、操作提醒、教育培训,举一反三,做好复工复产工作,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以下简称新疆局)会同库车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成立伟晔公司“2·10”一般机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并邀请库车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伟晔公司“2·10”一般机电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在安装液压支架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概况(一)伟晔公司基本情况
1.矿井概况
伟晔公司南距库车市区90km,与217国道有公路连接,交通便利,行政区划隶属库车市阿格乡管辖。2007年6月,伟晔公司被列为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60万吨/年改扩建矿井,2011年开工建设,2018年通过竣工验收。2022年5月,伟晔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其中:库车金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占股86.27%,阿克苏地区库车种羊场(国有股)占股13.73%,伟晔公司为乡镇煤矿,法定代表人白某。
2.开采技术条件
煤矿井田面积8.0821km2,开采深度+1926m~+1600m,剩余可采储量3370万吨。井田范围内含煤12层,可采煤层4层,分别为下5、下7、下8、下10煤层,其中下8煤层平均厚度2.39m,倾角6~8°。煤矿属低瓦斯矿井,煤层均为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性,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
3.开拓方式、水平划分及采区布置
煤矿采用斜井开拓,井田内布置3条井筒,即:主斜井、副斜井及回风斜井。划分为一个开采水平,标高为+1732m。以F4断层为界划分为两个盘区,一盘区已开采结束,目前开采二盘区。事故发生时,井下采掘布局为“一采一备一掘”,即2703综采工作面,剩余71m回采结束;2801综采工作面,正在进行液压支架安装;下10煤层皮带大巷掘进工作面,设计417m,已掘进130m。
4.持证情况
煤矿营业执照证号:916529237637793236,有效期为长期;采矿许可证证号:C6500002018011110145980,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MK安许证〔2022〕005,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矿长毛某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650105196610202714,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4日。
法定代表人白某,负责煤矿全面工作,代表公司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毛某某,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总工程师姜某某,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安全副矿长李某某,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工作;生产副矿长王某某,负责生产计划实施和生产协调等工作;机电副矿长杨某某,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安全总监何某,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同时煤矿配备了采煤、掘进、通防、机电、地测防治水、地质等副总工程师,协助五职矿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煤矿设置信息调度指挥中心、安环科等8个职能管理科室和综采队、综掘队等5个区队。全矿现有职工258人,其中管理和技术51人,特种作业人员87人。
6.劳动施工组织
2024年5月30日,伟晔公司与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宁爆破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承担2703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及2801综采工作面安装工程。煤矿实行“三八”工作制,夜班0时至8时,早班8时至16时,中班16时至24时。
7.人员定位及工业视频系统
煤矿采用KJ251型人员精准定位管理系统,井下安装KTW118K(E)型基站42台,KJ251-D2矿用本安型读卡器18台;建有KJ526(A)型图像监视系统,安装KBA12J型工业视频摄像头106台,其中2801综采工作面安装工业视频摄像头6台,安设在上端头下部26米处的摄像头监控液压支架安装作业。 (二)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1.康宁爆破公司基本情况
康宁爆破公司成立于2008年,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主要从事煤矿开采整体托管及矿建、爆破、安装等业务。康宁爆破公司在内蒙古、新疆等地设立了9个区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正。
康宁爆破公司新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公司)业务分为露天和井工两个板块,下设安全监察部、井隧事业部等6个部室。井工板块负责人杨某某,全面负责井工板块业务管理;井隧事业部总经理康某某,具体负责井工煤矿矿建、安装回撤等工程。
2.项目部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0日,康宁爆破公司与伟晔公司签订了“伟晔公司2801综采工作面安装及2703综采工作面回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成立了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克孜库坦煤矿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
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某,全面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技术负责人孙某某,负责技术管理、职工培训工作;生产副经理李某某,负责安装组织工作;机电副经理申某某,负责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综合科科长朱某某,负责地面协调工作。以上人员均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2801综采工作面安装情况
1.基本情况
2801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净断面18.02m2,长度1180m;回风巷净断面13.5m2,长度1180m;切眼长度174m,宽度7.7m,高度3.45m,净断面26.56m2,平均坡度6°。切眼内安设1台KDC256/90YC型防爆电动齿轨卡轨机车(以下简称卡轨车)、1台TYA-500(A)液压支架调移装置(以下简称叉车,见图1),铺设900mm卡轨车专用轨道;叉车与卡轨车之间使用长度为0.8m的销轴连杆连接。叉车操控系统有远程和固定两种方式,煤矿现场安装作业采用固定式操控系统,操控阀组安设在叉车和卡轨车之间偏左位置。
图1 叉车实物图
2.安装工序及安装工艺
2801综采工作面计划安装基本液压支架112架、过渡液压支架6架、端头液压支架2架、回风巷超前液压支架3架、运输巷超前液压支架3架。为缩短生产接续时间,煤矿决定从2801综采工作面切眼上口自上而下先安装新采购到矿的91架基本液压支架。待2703综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将剩余的21架基本架、超前液压支架、转载机等设备回撤安装到2801综采工作面。
煤矿在2801运输巷1100m处设置组装硐室。地面解体的液压支架组件在组装硐室完成组装后通过平板车转运至2801切眼下口叉车上,使用叉车左、右起吊臂牵引链勾住液压支架顶梁工艺孔进行固定,再用卡轨车将叉车推运至2801综采工作面。
叉车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液压支架到达既定安装位置后,将叉车驻车稳固,防止叉车偏移下滑。安装液压支架时先对支架调向,使液压支架正对安装位置;再伸出叉车叉腿,调整车轮升降缸带动叉车平台前部降低,后部升起,使叉车平台整体形成缓坡,以便在下放液压支架过程中起到缓冲作用;然后边放松起吊臂牵引链,边用推架缸推动液压支架,保持液压支架受力平衡,反复几次将液压支架整体推至叉腿上;最后撤回叉腿,完成安装。
3.安装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10日,伟晔公司组织项目部人员进行新入矿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2801综采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安装安全技术措施、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自救互救等内容。12月20日,项目部人员开始2801综采工作面安装前期准备工作;2025年1月20日早班,开始280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安装工作,至1月24日春节放假前已安装10架。2月6日,经复工复产安全培训后继续进行液压支架安装。事故发生时,正在安装第24架液压支架。 (四)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
项目部未设置安全副经理、专职安全员;事故发生时,项目部共有31人,其中仅有4人现场工作经验超过1年;使用卡轨车配合叉车安装新工艺后未开展“四新”教育培训;项目部每班均安排1名管理人现场带班,事故当班带班机电副经理申某某,未到液压支架安装地点检查安全作业情况。
2.新疆公司对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
新疆公司未督促项目部制定下发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审查《2801综采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2801综采工作面安装以来未对项目部开展安全检查。
3.伟晔公司对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
伟晔公司与康宁爆破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甲方负责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项目施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煤矿未按照协议建立外委施工队伍管理相关管理制度,未安排项目部负责人参加煤矿安全办公会议。
2801综采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部编制,报煤矿逐级审批。煤矿在审批过程中,未指出作业规程中液压支架安装工艺套用原绞车牵引叉车安装工艺、安全技术措施未明确叉车驻车稳固方式、防滑措施、安全监护、叉车司机站位等内容。
煤矿先后对项目部检查6次,共提出26条问题,在发现项目部部分人员不会组装支架、操作绞车不熟练等问题后没有及时停止安装作业,而是让项目部边进行安装作业边增加人员和开展培训。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月10日8时,项目部带班机电副经理申某某组织召开班前会,当班出勤7人。申某某安排班长兼叉车、卡轨车司机张某某(遇难者)转运液压支架,刘某某配合作业;杜某某、刘某组装液压支架;贺某某、杨某某开绞车;何某某在地面干杂活。
9时30分,张某某等6名作业人员到达2801运输巷组装硐室,夜班人员已完成24#液压支架组装。11时36分,张某某、刘某某、杜某某、刘某4人将液压支架转运至叉车并使用起吊臂牵引链对液压支架固定。12时05分,张某某操作卡轨车推移叉车将24#液压支架运至安装位置,杜某某、刘某返回组装硐室组装液压支架,刘某某配合张某某安装支架。
12时20分,张某某站在叉车和卡轨车之间操作叉车操控阀对液压支架调向后,安排刘某某将液压支架左侧起吊臂挂钩摘掉,使用推架缸推移液压支架。此时,安全副矿长李某某等4名煤矿巡检人员经过安装地点,要求张某某先停一下,随后走到23#液压支架下方。
12时27分,站在叉车右后侧的刘某某提醒张某某“右侧起吊臂太紧,需要松大臂”,张某某回复说“没事”。当24#液压支架被推移到叉车叉腿上时,叉车后部突然翘起,向右摆动,后轮脱轨,叉车下滑,将张某某挤在叉车和卡轨车之间,其面向回风巷,叉车操作阀挤入其腹部。李某某向张某某喊话“老张有没有事”,没有得到应答。 (二)现场应急响应及救援过程
12时28分,李某某立即安排刘某某通知在附近进行旬度安全检查的王某某、毛某某等人,组织开展现场救援。
12时31分,王某某等人到达事故地点,操作卡轨车后退40cm后将张某某救出,其腹部有伤洞,有呼吸和脉搏,喊话没有回应。随后众人用简易担架将张某某抬运至副斜井井底车场。13时32分,提升至地面,由井口等待的阿格乡卫生院救护车运往库车市。14时45分,到达库车市人民医院;14时58分,张某某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三)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2月10日12时42分,矿长毛某某在2801综采工作面切眼下口向调度室打电话安排报告事故信息;13时,安全总监何某向库车市应急管理局驻矿监督员姚某某汇报事故情况;14时10分,煤矿向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汇报事故情况;14时18分、15时10分,库车市应急管理局向新疆局电话、书面汇报事故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煤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了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救援,在规定时间内向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汇报了事故情况。2月14日,煤矿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遇难矿工善后事宜处置妥善,矿区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稳定。 (五)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2801综采工作面开切眼第24#液压支架安装处,巷道坡度6°,卡轨车停在轨道上。叉车与卡轨车使用长度为0.8m的销轴连杆进行连接,叉车后轮脱轨,距右侧轨道约0.6m,前右轮升降缸伸出,前左轮升降缸收起。叉车整体呈向右偏转状态,叉车与卡轨车最小间距位于左侧,约0.1m(见图2)。24#液压支架底座左侧在叉车平台边缘,右侧在叉腿上(见图3)。左起吊臂挂钩未与24#液压支架连接,伸出顶在巷道顶板,顶板有滑痕,支护网破裂,顶板钢带变形;右起吊臂挂钩与液压支架连接,呈绷紧受力状态。底板上有遇难者的自救器。
图2 叉车与卡轨车最小间距图
图3 事故现场支架位置图
三、事故基本要素
(一)事故发生地点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视频,结合事故调查笔录,认定事故发生地点为:2801综采工作面开切眼第24#液压支架安装处,距开切眼下口141m。 (二)事故发生时间
根据现场勘察、听取调度录音电话、查看视频监控录像,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12时27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遇难,遇难人员张某某,男,群众,汉族,46岁,大专学历,辽宁省建平县人,2024年7月入职康宁爆破公司。依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和有关统计规定,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5.05万元。 (四)事故类别及等级
依据《关于颁发〈煤矿矿用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通知》(煤生字第665号),本起事故为机电事故;依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本起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叉车司机在下放液压支架时违规摘除左臂牵引链,在推移过程中也未及时放松右臂牵引链,致使液压支架失衡,造成叉车后移动轮脱轨、下滑,将其挤压在叉车和卡轨车之间的操控阀组上致死。 (二)间接原因
1.机电设备管理有漏洞。一是叉车与卡轨车连接方式不可靠。叉车与卡轨车之间使用销轴连杆连接,造成叉车运行过程中受力不平衡发生偏转。二是叉车操控方式选用不合理。采用卡轨车配合叉车安装工艺,未选用远距离遥控操控装置,人员只能站在叉车与卡轨车之间操控,操作空间狭小,不能满足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三是叉车未设置稳固装置。2801综采工作面自上而下安装,作业人员在叉车下方操控,叉车驻车期间未按操作说明书设置稳固装置。
2.安全生产管理有盲区。一是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当班带班领导、专职安全员均未在安装现场履职,现场检查人员未及时制止叉车司机违章作业行为,新疆公司未对项目部开展安全检查。二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煤矿既未制定外委施工队伍管理制度,也未纠正项目部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三是“双控”机制流于形式。对液压支架自上而下安装流程风险辨识不足、管控不力,未及时排查出新工艺设备连接、操控方式不合理等事故隐患。
3.生产技术管理有短板。一是作业规程编制不规范。项目部技术副经理不掌握卡轨车配合叉车安装流程及工艺,编制安装作业规程照抄2703综采工作面绞车牵引叉车安装工艺,不能有效指导现场安装作业。二是技术措施内容不全。项目部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未明确叉车驻车稳固方式、防滑措施、安全监护、叉车司机站位等内容。三是技术审批把关不严。项目部、煤矿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会审“走过场”,未根据现场实际及时修编作业规程。
4.员工教育培训有差距。一是对新工艺培训不重视。项目部首次采用卡轨车配合叉车安装液压支架新工艺后未开展“四新”培训,叉车司机未按规定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上岗作业。二是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项目部未独立开展职工岗位操作培训,现场作业人员不能熟练掌握液压支架安装工艺和流程。三是教育培训效果差。叉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安排摘取叉车牵引链、在液压支架不平衡状态下操作,现场人员自保互保意识差,未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的建议 (一)建议免于处罚人员(1人)
张某某,项目部事故当班班长兼叉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安排摘取叉车牵引链、在液压支架不平衡状态下操作,致使液压支架失衡造成事故,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王某某,群众,项目部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作业规程编制不规范失责;未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操作培训;对液压支架自上而下安装流程风险辨识不足、管控不力;组织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新工艺设备连接、操控方式不合理等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1]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有关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毛某某,中共党员,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正确履行职责,未组织制定外委施工队伍管理制度,也未纠正项目部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监督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安装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3]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4]规定,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照党纪党规给予其相应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5]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人员(11人)
1.康宁爆破公司及项目部(4人)
(1)申某某,群众,副经理,负责机电设备管理等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事故当班带班领导,未在安装现场履职,未认真检查安装作业安全状况,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1个月,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孙某某,群众,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管理、职工培训等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编制安装作业规程照抄2703综采工作面绞车牵引叉车安装工艺,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全;未将卡轨车配合叉车安装液压支架新工艺后纳入“四新”培训范畴,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规定,应对事故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1个月,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康某某,中共党员,新疆公司井隧事业部总经理,负责新疆片区井工板块煤矿回撤、安装等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对项目部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项目部安装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照党纪党规给予其相应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1个月,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杨某某,中共党员,新疆公司井工板块负责人,负责新疆公司井工板块业务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项目部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项目部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照党纪党规给予其相应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1个月,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伟晔公司(7人)
(1)王某某,中共党员,副矿长,负责生产计划实施和生产协调等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液压支架安装风险辨识不足、管控不力,未及时排查出新工艺设备连接不可靠、操控方式不合理等事故隐患;未纠正项目部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1个月,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某某,中共党员,副矿长,负责全矿井安全管理等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液压支架安装风险辨识不足、管控不力,未及时排查出新工艺设备连接不可靠、操控方式不合理等事故隐患;现场检查未及时制止叉车司机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1个月,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何某,群众,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煤矿和项目部未认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治理浮于表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等情况失职失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1个月,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杨某某,中共党员,副矿长,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管理等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液压支架安装风险辨识不足、管控不力,未及时排查出新工艺设备连接不可靠、操控方式不合理等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1个月,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姜某某,中共党员,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技术管理等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纠正项目部安装作业规程编制内容不全、照抄安装作业规程等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1个月,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6)张平,群众,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指导矿井地测技术工作,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在安装现场履职,未认真检查安装作业安全状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1个月,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7)白某,预备党员,法定代表人,负责煤矿全面工作,代表公司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未组织制定外委施工队伍管理制度,也未纠正项目部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督促检查煤矿和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1.伟晔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6]规定,建议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给与行政处罚。
2.依据《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伟晔公司停产整顿10日。
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7]的规定,建议由发证部门依法暂扣伟晔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10日。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煤矿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建立健全外委队伍管理制度,对项目部统一协调管理;督促项目部完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工教育培训等制度。二是煤矿要认真分析项目部安全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职工职业素养,强弱项、补短板,扎实推进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筑牢安全防线。三是新疆公司要合理安排检查计划,加强对项目部的业务、技术、安全管理、职工培训等方面督促指导,提升项目部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二)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一是煤矿要认真开展液压支架安装作业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辨识和评估,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全面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煤矿要提升带班矿领导履职尽责能力,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盯问题、盯流程,严防死守,确保现场安全作业。三是煤矿要强化现场安全状况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充分发挥好专职安全员、带班领导、安全检查人员及时发现处置隐患、果断制止违章的作用,彻底消除现场违章作业行为。
(三)切实抓好安全技术管理
一是提升规程措施编制质量,规程措施编制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紧密结合施工工艺、操作流程、安全风险等实际,确保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二是严格执行技术审批会审制度,定期组织各专业人员开展作业规程措施会审,严格把关,发现规程措施与实际不符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并严格贯彻落实。三是建立规程措施兑现考核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现场作业人员清楚掌握规程措施要求并严格兑现,真正发挥规程措施对安全生产的服务指导作用。
(四)切实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一是煤矿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扎实开展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培训工作,坚决杜绝安全教育培训走形式、培训考试弄虚作假行为,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二是煤矿要督促项目部认真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加强班组建设,确保职工全面掌握标准作业流程、安全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提高职工自保互保意识、操作技能和安全素质。三是煤矿要强化培训效果检验,经常性考察项目部作业人员的岗位操作能力、危险源辨识能力,切实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从源头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1]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7]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